我想提请各位注意,对被告人赵雅琼的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不止是严某、马某和胡某三人,这个侵害是相继的,是多人的侵害,它们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当被告人被魏某带上歌厅二楼,二楼的大门被锁开始,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即已遭到明显侵害,这是歌厅老板和魏某合谋对被告人进行的非法拘禁。之后被歌厅保安关到严某、马某和胡某正在喝酒的房间内,这种侵犯还在继续中加剧。再之后马某上前用手触摸被告人的胸部号称验证是否处女,这是对被告人的猥亵和侮辱,之后严某强行对被告人抚摸搂抱,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开始。
当然,严某是来嫖娼的,他本人并没有**的预谋,这一点我们必须承认。但是,根据在场三位女子的询问笔录以及被告人讲述的严某和马某、胡某等人的对话中看出,严某的行为就是**犯罪开始。实际上被告人当时也是这样判断的。
在这里,我不想拿严某的身份说事儿,在本案中他就是一个嫖客!和马某、胡某一样,就是一个嫖客。据歌厅老板的供词,严某是想要一个良家女子,或者是一个纯洁的妹妹来供他*乐,想一想严某的无耻嘴脸和肮脏心态,一般的**女他已经不感兴趣了,他还要通过嫖娼的手段来祸害良家女子!而**女中没有良家女子怎么办?就只能用欺骗和拘禁的手段来迫使良家女子就范,即所谓的逼良为娼。
正像一个善良的人愿意相信别人的善良一样,一个心底肮脏的人,也往往愿意把别人看成是污浊的而且能够与之同流合污的,他们以为自己就是这个社会中占有一片领地的一头公狼,只要有足够的*威施展,就可以让其他同类俯首称臣,他们当然想象不到,一个身陷险境的弱女子怎么会对他丢过来的骨头视而不见?怎么敢对他的*威奋起反抗?是的,他们压根就没有想到**,他们嘴里说的是嫖娼,但他们要嫖的是良家女子,这不是**又是什么?事实上,歌厅老板吴某伙同魏某也正是这样将被告人骗到了案发现场,为严某的**行为创造了条件。
被告人被保安关进严某等人喝酒的房间后,严某要被告人坐到自己身边,遭到拒绝,之后又在被告人连连哀求说“别碰我”情况下伸手摸被告人的胸部和**,在被我的当事人打了一耳光之后又老羞成怒,对被告人强行搂抱,还要问被告人“是不是想要点暴力”、“要刺激刺激”,这些行为难道这还不算是明显的侵害吗?怎么能说是“没有对被告人的人身进行明显的侵害”呢?难道一定要**已成事实,才算是进行了侵害?根据现场勘察,我的当事人腹部沾有大量严某的血迹,这证明被告人刺出剪刀的时间恰恰是在严某对其搂抱的时间,严某被刺后仍然抱着被告人不放,才将大量的献血侵到了被告人的衣服上,这就是说,被告人的一刀,恰是在自己人身权利正在遭受侵害时刺出的。
至于紧接着发生的惨案,马某因颈动脉被剪刀划破导致大出血死亡,以及胡某胸部被划破皮肤的轻伤,乃是因为这两个人在严某受伤倒地后同时扑向被告人,揪扯被告人的头发,导致被告人挥动手臂进行挣扎时,手上的剪刀恰好碰到了马某的脖颈和胡某的胸口,而不是主动攻击。
起诉书中说“被告人在严某倒地后,又用剪刀划破了扑上前来的胡某和马某,导致马某颈动脉断裂,胡某胸口肌肤伤口达二十厘米”,虽然也符合当时情况,但是忽略了主动与被动的区别。
被告人的头发被揪扯,这在案发当日警方拍摄的照片中被告人头发蓬乱的样子、以及在场三名女子和另一名男子的询问笔录中都可以得到证实,辩护人不再进行过多的论证。但是辩护人想说的是,在那种情形下,被告人由于自己的正当防卫的行为刚刚迫使严某终止了对自己人身权利的侵犯,而另两个人又突然上前揪住了自己的头发,这会让被害人产生什么样的心理活动呢?
头发被揪扯后,头发连着头皮的神经会产生极大的疼痛感,向前向下的揪扯力又会让头颅被迫向下,连同腰部一起下弯,使被告人处于完全被动和屈从的境地,这时候的被告人所能做的只有挣扎。什么叫挣扎?就是在身体被控制的时候尽量运动自己能够动的部位,这是出于一个生命自然而然的生理反应。这时的被告人什么地方还能运动呢?——双手,双臂。
就是这样,在被告人挥动双手拼命挣扎的过程里,手中的剪刀碰到了马某和胡某的身体。我们知道,这是一把带着弯尖的医用剪刀,锋利无比,从而导致了马某和胡某被划伤,以至于马某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有人可能会问,但凡揪扯头发都会做出这么大的反应吗?我们知道,被告人当时所处的情境——揪扯她头发的胡某和马某和对其实施**的严某本来就是一伙的!这对于被告人而言,当时的恐慌程度较一般情况强烈了何止十倍!
由此可见,我的当事人对于马某的死亡和胡某的受伤,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不存在客观上的主动,而完全是由于马某胡某揪扯她的头发,造成了她生理本能的反应,从而导致了马某胡某二人的受伤。我的当事人在主管客观上都没有过错,更谈不上故意伤害致死人命一说!
审判长、陪审员:
综上所诉,本案被告人一开始就受到了非法拘禁,后来又面对严某在对其实施**的情况下,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而后又在胡某和马某揪扯其自己头发时的挣扎过程里导致了马某的死亡和胡某的受伤。被告人的行为是为自己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魏某、歌厅老板吴某,以及严某、马某、胡某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证据确凿、显而易见、毋容置疑,所以对于对不法侵害人严某、马某、胡某造成的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此,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并予以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