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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合同——警惕交易中的陷阱(3)

村民甲将一头已患病的耕牛卖给村民乙,乙对此毫不知情。不久,该耕牛死亡。乙找到甲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甲应否承担责任?

指点迷津

村民甲应当承担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将一头患病的耕牛卖给乙,并未告知其实际情况,其行为不但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也违反了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的法律规定。所以,甲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22.出卖怀孕的奶牛,所生小牛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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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甲以饲养奶牛为生。后甲因家中急需用钱,将两头奶牛卖给乙。其中一头奶牛已经怀孕,但甲未向乙说明。合同签订后,乙立即将奶牛款付给甲,并将奶牛牵走。过了一段时间,奶牛产下小牛,甲遂向乙讨要。乙认为奶牛已经卖给了自己,并且双方签订了合同,现在是自己的奶牛产下小牛,与甲无关。那么,奶牛产下的小牛到底应该归谁?

指点迷津

小牛应归乙所有。我国法律规定:按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当奶牛交付给乙时,其财产已经转移,乙已经取得了奶牛的所有权,合同即履行完毕。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所以,当甲将奶牛交付给乙时,未说明其中一头奶牛已经怀孕,也未就奶牛所产下的小牛作相应的约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奶牛在交付给乙后生产的小牛,属于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理应归乙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23.货物毁于卖方委托的承运人之手,损失应该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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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代办货物托运。甲遂与丙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过程中,由于丙的驾驶员操作失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货物严重受损,无法向乙按时交货。那么,乙找到甲方,甲方说不是自己的责任,应该去找丙运输公司;乙去找运输公司,运输公司的人说与乙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所以也不负责赔偿。那么乙应找谁赔偿呢?

指点迷津

乙应该要求甲赔偿。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知,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约束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甲与乙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其权利主体只能是甲,而甲与丙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关系,与乙无关。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随交付而转移,本案中由卖方代办托运,可视为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买方,应由卖方承担风险。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丙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甲承担对乙的赔偿责任。甲可在向乙作出赔偿后,再根据与丙的运输合同,要求丙向他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4.已交付但没过户的商品房发生火灾,风险应由谁承担?

社会热点

甲与乙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先将房屋交付于甲,但在甲付清全部价款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乙。在付清全部价款前,房屋遭遇火灾。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指点迷津

该损失应由甲承担。我国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只与标的物是否交付有关,而与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无关。本案中,虽然甲未付清全款,但乙已将房屋交付于甲,即使甲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他仍应当承担房屋遭遇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5.购买的商品在途中灭失,损失由买方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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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合同,购买属于乙所有的一批在运输途中的水泥。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正在途中的货物遭遇山体滑坡而灭失。那么,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指点迷津

本案涉及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该损失应当由买方甲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甲与乙就运输途中的货物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该货物遭遇山体滑坡而灭失,而甲与乙在合同中未有其他约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因山体滑坡导致货物灭失的损失应该由买方即甲方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26.卖方后交的货物不合格,先交货物的货款也不能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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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生产厂订购了一批500件的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所购货物每月交一次,第一次交货数量为100件,后400件每月按200件交付,货到无质量问题后付款。一个月后乙将100件货物送达甲方,经甲方检验无质量问题后顺利付款;当乙第二批货物送到时,甲经检验无质量问题,但未及时付款;后来当乙将第三批货物送到甲方时,甲方经检验发现该批货物有质量问题,于是拒绝付款。乙生产厂家坚持要求甲方付款,双方未达成一致。那么,甲公司可以因乙生产厂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吗?

指点迷津

甲乙双方都存在违约的情况,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及时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具体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当乙向甲提供第二批货物时,甲未履行货到付款的合同约定违背了其应负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乙交付的第三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当甲在第二批货物送达时未支付货款,乙应当要求其支付货款,而甲在收到乙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时,可以要求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27.商场未按时交付空调,能否以价格上涨为由向买方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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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红(化名)于2010年5月25日在商场选中一款价值4800元的空调。由于此款空调暂时缺货,双方约定一周后由商场送货并安装。随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于5月31日进货,于红先交部分定金,余款货到付清。5月31日商场致电于红,称空调有点问题,需要返厂,于红很不情愿地答应了。6月6日商场将空调送到于红的家里,告知于红,该款空调在3天前涨价,要求于红按涨价后的价款支付,并称商场是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格,不是商场乱涨价。于红应否按涨价后的货款支付呢?

指点迷津

商场无权要求于红按上涨后的价格支付空调价款。我国法律对买方支付定金但还未实际交付前发生价格浮动的情况作了相关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采取了保护非违约方利益的原则,如果卖方逾期交货,期间价格上涨,只能按原价格执行。本案中,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商场却因空调有问题而迟至6月6日才交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不能要求于红按新价格支付货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28.卖方交付的商品与样品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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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姐在某家具店看上了一款家具,但因该家具是店里的样品,戴小姐便仔细询问了店员,实际交付的家具在材质、颜色、款式等方面是否与该样品一致,得到了肯定答复。双方随后就该款家具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款12000元,10天后交货,戴小姐支付4000元定金,余款交货时付清。10天后家具店按期将家具送到,可戴小姐打开时却发现,该套家具的颜色与家具店内样品有很大出入,遂拒绝支付余款8000元。那么,戴小姐是否可以拒交余款呢?

指点迷津

戴小姐可以拒绝接受该套家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本案中,戴小姐与家具店就家具的材质、颜色、款式等与样品作了合同约定,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而家具店交付的家具颜色与样品有很大出入,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戴小姐可以拒收该套家具,并要求家具店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229.试用买卖中,试用期过后就一定要购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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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从县商场搬回一台冰箱试用,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1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程某对该冰箱未表示买与不买。后来,商场要求程某按冰箱的原价支付货款。那么,程某是否应如商场要求的购买此款冰箱呢?

指点迷津

程某应该购买此款冰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商品试用期作了规定,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仍未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表示的,则视为购买。本案中,程某在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对是否购买产品作出表示,从法律上讲,已经视为其购买了。所以,程某应当按商场要求支付该款冰箱的价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30.个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需要支付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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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向苏某借款2万元,双方立下借款字据:程某借苏某2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有其他约定。程某按期还款时,苏某要求其支付利息。那么,程某需要向苏某支付利息吗?

指点迷津

程某无需向苏某支付利息。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程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还欠款,而苏某要求其支付利息,因其事先并未约定,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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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31.个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随便约定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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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甲因女儿病重无钱医治,遂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向其支付10%的利息。那么,乙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吗?

指点迷津

乙的要求不符合国家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货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乙在甲急需用钱时要求其支付10%的利息,其行为显然是乘人之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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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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