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法来说,可能最重要的价值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从而达到交易安全的目的。
现代的合同法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权利。这反映在合同法中的许多法律规范是非强制性的,而允许合同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进行自由约定。其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201.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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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已经在他乡打拼多年,决定自己创业,可是几年的打工生活并未积攒多少存款。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得知自己的远房亲戚张某开办的服装厂生意不错。于是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要求,张某考虑后以法人的身份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其他事项,但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张某只对李某说不能拖欠还款。合同签订后,李某心中很不安,不知哪一天张某会让自己还款。此时的李某应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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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种情况下,李某可以与张某签订补充协议或随时履行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者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借款过程、内容、形式等符合法律对借款程序的规定,因此其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受到合同的制约。但由于双方未就还款时间作出约定,所以李某可以与张某在合同中补充还款期限的条款,或者随时返还借款。张某也可以随时要求李某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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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02.违约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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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先生与葛先生订立了一份生鲜购销合同,约定沈先生向葛先生交付3万公斤生鲜,货款为40万元。葛先生向沈先生支付定金8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沈先生因将生鲜卖与饭店而无法向葛先生交付生鲜。此时葛先生可以要求沈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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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中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非违约方只能在定金与违约金罚则中选择一种。即如果是违约方交付的定金,非违约方可以选择不归还定金或者接受违约金,按原数归还定金;如果是非违约方交付的定金,则非违约方可以选择对方双倍归还定金或者对方按原数数额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在本案中是非违约的葛先生交付的定金,所以葛先生可以要求违约的沈先生双倍归还定金或者对方按原数数额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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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03.故意不告知赠与物有瑕疵致人损失要不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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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将自己的一辆电动车赠送给好友余某。前不久,余某在驾驶该电动车时,因刹车失灵翻车而致重伤,花去医药费几万元。事故的原因是刹车的一颗螺丝掉了,导致刹车失控。原来郑某在赠车前一个月已发现刹车螺丝因严重抖动而跌落,郑某仅用一根铁丝将刹车固定。郑某送车给余某时,为检验其驾驶技术,故意不将这一情况告诉余某。请问,余某能否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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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有权要求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的郑某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郑某故意不告知电动车有瑕疵,尽管不是出于恶意,而是为“检验余某的驾驶技术”,但这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造成了受赠人余某损失。因此,郑某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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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4.口头达成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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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其邻居张某就购买张某的耕牛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将耕牛卖给王某,王某在交款后三日内将牛牵回自家。王某交款后去张家牵牛时,张某以价格太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拒绝让王某把牛牵走。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口头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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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某与张某所订的口头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本案案情,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因此认定为合同生效,张某应该把牛交付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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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5.合同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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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与小刘是好朋友,小张口头答应赠送给小刘20万元钱帮小刘投资一个汽车维修中心。小刘听后租了房子并买了很多汽车配件、办理了营业执照,只等着拿钱营业了。这时小张告诉小刘自己生意亏损,无法再把钱送给他了。小刘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为此支出了8万余元,如果小张不把钱给他,他先前租房子买设备以及办营业执照的钱就白花了,但小张仍然不肯把钱给小刘。小张需要把20万元钱送给小刘吗?小刘为此的支出小张是否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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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张与小刘之间虽然形成有效赠与合同,但小张享有撤销权,不必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因此给小刘造成的损失,小张须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一旦赠与合同被撤销,则该合同自始就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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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06.没有签字但已履行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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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某农贸公司的李某签订了大枣买卖协议,由李某在一周内给孙某发一车大枣,货到付款。孙某签字后合同快递给李某,李某因公司负责签字盖章的人员出差而未能及时签字盖章,但还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孙某发货,孙某在签收单上签字表示收到货物。后来孙某以李某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认为合同不生效,拒绝付给李某货款。这个合同生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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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合同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现实中,确实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路途遥远或者负责签字盖章的人员不在,而合同又不得不马上履行的情况。而对方当事人则可能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履行合同一方没有签字或盖章为由提出解约或不承认合同成立。在此情下,法律本着公正与鼓励交易的原则,采取了保护已履行主要义务一方合法权益的做法,即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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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07.因他人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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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王某经人介绍,以7800元的价格向谷某买了一头奶牛。谷某告诉王某说这头牛刚交配过,两个月内就能定胎。王某将牛买回两个月后未见奶牛怀孕,于是找兽医检查,结果发现此牛的子宫与卵巢已被割除,没有生育能力,只能当做肉牛买卖,价值3000元以内,王某能将牛退还并要回已付的牛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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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王某拥有撤销权,可以找到谷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要回相关款项并要求赔偿损失。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其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本案中,谷某在订立合同时向王某隐瞒了奶牛不能生育的事实,令王某以为自己买到了一头已经怀孕的奶牛,并为此支付了较高的价款,谷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欺诈,其后果是导致了王某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买了一头实际上并不能生育的奶牛。因此,王某可以将奶牛退还给谷某,谷某应返还王某购牛款并赔偿王某因养这头牛所支付的饲料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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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8.因别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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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赵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赵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那么,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还是汽车运输公司或者赵某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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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下,乙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同时,合同的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乙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甲公司是义务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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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者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09.合同履行时间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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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具厂向某木材加工厂订购了80吨木材,约定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具体的交货时间没有作准确约定。合同签订不久,木材厂通知家具厂,欲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将木材分四次全部交给家具厂。家具厂以使用木材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且没有足够的仓库为由拒绝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收货,提出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应该每一季度收一次货。本案中,谁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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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习惯原则,本案家具厂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可以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没有时间达成协议,应该按照双方以往共同遵循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交货的时间,而不应随时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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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10.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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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3月10日交货,乙于收到货物后1周向甲支付货款。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发现乙有转移大笔财产的行为,为防乙收到货物无法按时向其付款,甲决定暂不向乙交货。3月10日后乙见甲拒不交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按时交货。法院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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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果甲确实有证据证明乙有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不向乙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