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旅馆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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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出差到某市住进一家旅馆,夜里因隔壁房间有四个人在打麻将,吵得邓某无法入睡,于是上前交涉,谁知招致对方四人殴打。而旅店服务人员见到邓某被打没有及时出手制止,也没有报警,导致邓某被打伤。事后打人者逃之夭夭,邓某遂向旅馆要求赔偿。旅馆对邓某是否有赔偿责任?
指点迷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当邓某在旅店内被殴打时,旅馆工作人员既未阻止也未报案,导致邓某受伤,显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有一定的过错。由于本案中打人者逃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旅馆就得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旅馆承担责任后,可以就自己向邓某已经作出的赔付向殴打邓某的四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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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197.住店被盗,宾馆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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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升(化名)到湖北出差,住进一家三星级宾馆,房费是三百元。可是晚上刘浩升应酬回来,发现自己装有一台手提电脑和六千元现金的公文包不翼而飞。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案子一直未能侦破,刘浩升向宾馆提出索赔要求。宾馆负责人答复道:“东西不是宾馆拿的,这盗窃防不胜防,你应该找公安局、找小偷索赔。”刘浩升准备向法院起诉宾馆。那么在这件事情上,宾馆是否有责任?
指点迷津
按照法律规定,刘浩升可以向宾馆索赔。刘浩升按规定向宾馆支付了房费,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由此可见,刘浩升在住店期间享有人身财产受安全保障的权利。同时,有关法律还规定了经营者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当事人的财物在宾馆这一特定场所被盗,是与宾馆本身防盗措施不力、管理不善有关,宾馆方面是有过错的,其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了违约,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应该给予经济赔偿。但是宾馆在赔偿游客损失后,如果小偷被抓住,那么宾馆可以向小偷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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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8.旅客在宾馆住宿被杀害,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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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出差在某市时,在其入住的宾馆被他人杀害,随身携带的财物也被劫走。该宾馆属于三星级宾馆,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监控措施。在《宾馆服务准则》中承诺“有24小时的保安巡逻,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等内容。后来经公安机关侦破,于某是被窃贼万某所害。于某遇害后,于某之妻王某精神受到打击,且为料理丧事受到一定经济损失。为此,王某向宾馆索赔,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30万的精神赔偿。
指点迷津
本案中,于某与宾馆之间形成的以住宿、服务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宾馆对于某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使住宿旅客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于某在宾馆被窃贼万某劫杀,宾馆虽非共同加害行为人,但其管理中存在过失也是导致于某遇害的原因之一,因此应视为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宾馆没有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被害者于某自身疏于安全防范也是导致被害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事件也有一定的过失,可以酌情降低宾馆的赔偿数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199.预订的酒席被取消,可以双倍索还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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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某酒店预订了为其父过60大寿的寿宴,并交了200元定金。就在其父大寿的前一天,酒店工作人员给王先生打来电话,告知明天该酒店被一家结婚的包下,不能承办王先生父亲的寿宴。王先生非常气愤,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酒店应该双倍返还王先生定金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恶意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双方的约定。本案中,王先生已经向酒店预订了酒席并交付了定金,酒店没有经过王先生同意就擅自取消,其行为显然有违诚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应该向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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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0.酒店以消费小票没盖章为由不给开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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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5日,周小姐在某饭店用餐,结账时问服务员可不可以拿着消费小票下次就餐时累计开发票,服务员告之可以,并说须在一个月内来开发票。8月1日,周小姐又来这家饭店吃饭,吃完饭后拿出上次吃饭的小票,要求累计开发票。而饭店服务员却告诉周小姐,消费小票上须有饭店盖的章才能累计开发票,因为周小姐上次吃饭的小票上没有盖章,只能开这次消费的发票。饭店的说法有道理吗?
指点迷津
饭店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从来就没有规定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具发票。现在,大多数酒店、大型超市为了自己内部管理的方便,而对开具发票的时间作出一些限制,这属于正常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获得消费者认可。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样的规定,但限定时间开发票的规定也属于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至于消费小票上没有盖章而不给消费者开发票,则更是不合法的错误做法。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遭到拒绝,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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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