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以找到这样的明文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有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当时朱彬在购物时并没有和超市签订书面合同,其实,消费者按商场的规定把东西寄存,这也就无形中遵守了一种规则,“签订”了一份合同,所以朱彬依法有权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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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2.“售出概不退换”,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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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的咖啡机销量特别好,现在存货已经没有了,只有货架上的8台,而且生产厂家已经送来了新款式的咖啡机,于是商家决定将最后的8台旧款的咖啡机打折出售,然后就在货架上全部摆上新品。于是就贴出“咖啡机打折出售,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可是爱喝咖啡的刘诗(化名)买回咖啡机当天就发现咖啡机的电源接触不良,于是第二天就拿回商场要求退货,但是商场负责人说,当时商场已经贴出“咖啡机打折出售,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提醒消费者,而且这咖啡机卖出的时候就有优惠,所以不予退换。那么,法律会支持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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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商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事前告知“售出概不退换”并不成为其免除责任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管商家是不是事先告知售出概不负责,商家都不能免除责任。除非商家在出售商品时明确说明了是次品,存在瑕疵并且降价出售。在本案例中,这咖啡机只是旧款优惠促销,但是并没有说商品是次品,存在质量问题,刘诗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才购买了这台咖啡机,因此商场不能免除其保证质量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声明“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对抗消费者的索赔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本案例中,刘诗购买的咖啡机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商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刘诗购买咖啡机一周后试用发现了质量问题,仍然在诉讼时效内,商家应当视情况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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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救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193.消费者在营业场所被人殴打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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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苗某在某超市与他人发生争执,结果遭到对方殴打,导致多处软组织损伤。打人者殴打苗某后离去,不知所踪。作为经营者,该超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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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防止损害的发生,这种损害既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因此,超市应当赔偿苗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由于该损害是由第三人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超市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殴打苗某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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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194.顾客的物品在超市免费寄存时被调包,超市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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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小姐在超市购物所存的包被人调换,经过了解情况,最后证实是因超市营业员的失误导致被“调包”。姚小姐告知超市自己的皮包价值1200元,包里还装有手机、MP4等物品共值3000多元,要求超市赔偿。而超市一方称这些物品的数量和价格都是姚小姐自己所说,并无真凭实据,无法计算具体金额,因此不能按照姚小姐所说的数额赔偿。姚小姐应如何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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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应属于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姚小姐在超市存包虽然属于无偿保管,但寄存的包丢失是因超市工作人员保管不善所致,因此超市负有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因存包丢失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现象很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常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存物品的价值,往往很难有效索赔。因此建议消费者在存包时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包内,如果包内有贵重物品,可以先向保管人员说明。否则如因所存物品遗失而与经营者打官司,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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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195.商店出售假货后消费者可否要求其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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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底,张先生在某知名家电连锁店购买了一台进口数码相机,可是在使用过程中总出故障。后来在售后服务部检修时发现该相机居然是“水货”。张先生找到该连锁店要求退货,并要求其双倍赔偿,但是他的要求却遭到拒绝。张先生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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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该家连锁店作为一家知名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对相机的真伪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也应当对相机的来源相当清楚,但是商场在销售相机时,却故意隐瞒真相,没有将真实情况告诉张先生,导致张先生买了一个假的进口数码相机,该店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按照张先生的要求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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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