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一项检察制度,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不服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再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又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在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对人民法院的调解结案的案件要不要进行监督检察,自己有一个从不要监督检察到需要监督检察的思想认识过程,一开始自己坚持不要进行监督检察,认为:一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认可就行,检察权作为公权利不必要介入人;二是即使在调解中不完全合法,只要不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可,就像国际仲裁活动一样,只要求双方自愿就行;三是人民检察院可否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在认识上还有不同的观点。
但在后来的工作实践中,我改变了这种看法,并在工作中更加重视这个问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调解活动给子特别关注,尤其是对一方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者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诉讼主体的案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障碍,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因为调解活动是审判权行使的一种形式;二是在司法层面发现了原告、被告和法官串通一气,有意放弃自己的权利,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然后所得利益三方分赃,甚至有的儿子还会出卖老子的利益,与他人串通分赃。这些案件表面上似乎看不出什么问题,但只要深入调查,就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三是对经营权和所有权一致的诉讼案件,可以给子较少的关注,因为他们主张的是自己的权利,自己知道利害与痛痒。
记于20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