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精神实质就是以具体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为依据,充分考虑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立足于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的法治高度,对具体案件和嫌疑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实现有力打击、震慑犯罪和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依法办案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注重个案分析,注意宽严适度,既要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努力减少社会对立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现根据一年多来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对执行此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并为以后进一步贯彻好此政策提出对策,以便于在检察环节准确地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既有执行者的问题,也有政策和制度本身的问题。
(一)执行者的问题
1.从严有方而从宽无法。多年来的“严打”实践使我们许多执法者积累了丰富的从严“经验”,也成了许多同志的惯性思维,多立案、快捕快诉、重判似乎成为办案的思维定式,而随着形势发展,现在又强调宽严结合,就使许多干警感到无所适从,无法下手,认为“案子越来越难办”、“办案一辈子,反而不会办案了“。形成重打击,轻保护,片面认为执法就是打击,打击就要从严的思维模式。执法理念跟不上,执起法来当然方法简单,不“顺手”、不坚决,不能准确理解把握并充分运用“无逮捕必要”和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立案监督重视该立案而不立案,忽视不该立案而立案;审判监督重视量刑畸轻的监督,忽视量刑畸重的监督。
2.强调从宽而忽视从严。一些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理解片面,甚至走极端,认为以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从严”,现在是“从宽”,于是在执行过程中,一味强调从宽而忽视从严,在一些具体案件的把握上出现偏差,不该从宽而从宽处理。如我院在审查梁某某等四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时,办案人以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已赔偿损失、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由建议从宽不起诉,但检委会研究认为,妨害公务侵害公权,不能适用民事调解,且暴力袭警属严打范围,不能从宽,遂决定提起公诉,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执法者的人身权利。
3.具体案件处理针对性不强。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理解不够深刻,对执行宽严相济政策“区别对待”的基本要求理解不透,执法办案简单机械,不能很好做到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具体嫌疑人具体分析,造成贯彻政策出现偏差。比如同样一起盗窃案件,盗窃1000元现金,在贫困山区和在发达地区就不一样,嫌疑人是青少年和成年人就不一样;同样一起贪污案件,贪污办公经费和贪污扶贫救灾款就不一样;同样一起伤害案件,发生在农村邻里、家族内部和发生在城镇街市就不一样等等。对这些案件不能综合分析,就不可能对其社会危害性做出准确判断,当然也就不可能很好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了。
4.社会压力影响政策落实效果。一方面是个别案件中监督制约检察机关执法的部门或领导司法理念落后,影响了政策的贯彻,怕从宽会背上放纵的嫌疑;另一方面是来自被害人、不良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公众猜疑等压力,使得执行者不能完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许多时候不得不对嫌疑人、被告人过分处罚,以此“安抚民心”、维护稳定,致使贯彻政策的效果打了折扣。
(二)政策和制度的问题
1.政策从宽情形存在误区。比如交通肇事罪的处理,许多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中都将其作为从宽处理的情形,实践中也经常以过失犯罪、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协议等理由从轻处理,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当前“车祸猛于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统计当今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已远远超过死于战争的人数,其原因很复杂,但有一条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对犯交通肇事罪的人刑事打击不力,目前我国《刑法》存在着法定刑过轻的问题。另外交通肇事罪危害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安全,是公诉案件,因此不能简单地与受害人家属调解结案,仅仅就民事责任可以调节,刑事部分无权调解。当前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为了息事宁人,只要民事部分得到赔偿并达成协议就判轻判缓。此问题暴露出我国建立被害人及家属刑事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此文不再阐述),根据现在车多、人多、事故多的实际情况,对交通肇事罪不仅不能从宽处理,还应从严处理,这样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
2.从宽的情形不规范,存在被滥用的隐患。现阶段宽严相济政策过于笼统,特别在“从宽”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而主要依赖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裁量,赋子了办案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上保证贯彻政策廉洁运行的机制尚不完善,这就使得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存在以贯彻从宽为名,行以权谋私之实的隐患。
3.体现政策的法规操作性不强,改革缺乏依据。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在实际应用中却不好操作。比如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但对“无逮捕必要”条件的适用缺乏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不同部门不同人存在不同认识,容易造成概念混乱。现在有些检察院正在为贯彻政策探索新路,试行刑事和解、暂缓起诉等制度,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法律并没有赋子检察机关相应的权力,存在“越权”嫌疑,操作起来终究“底气不足”。
4.考评考核制度不合理、存在导向问题。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考评考核制度对不捕、不诉的适用控制很严,甚至还有明确的百分比限制,超标的话就是案件质量不高;对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还下达数量任务,完不成任务就是办案力度不大;对检察机关追捕、追诉的考评时加分,这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又忽视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这样的考评考核制度迫使基层尽量少用或不用不捕、不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凑数立案,质量得不到保证,直接影响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效果。另外,由于政策本身的不好操作性,上级对贯彻政策也没有一整套明确具体、行之有效的考评考核细则,使下级在贯彻政策时无据可依,难以把握。
二、原因分析
造成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多,分析执行者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执法理念陈旧,有待转变提高二十几年来以“从重从快”为主题的严打整治斗争,对执法者的执法价值取向产生了深刻影响,认为严厉打击犯罪仍是办案的首要任务。这种理念根深蒂固,甚至在执行中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的惯性。转变这种落后的执法理念,需要时间和实践,“摸着石头过河”掌握不好宽严适度的“度”在所难免了。
2.对政策的理解不够,把握不准有的干警认为宽严相济政策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新称谓,有的则认为是我国“严打”策和西方轻缓刑事政策的“混血儿”,还有的则认为是“治世用轻典”。认知上的不足,必然导致执行上的困惑和偏差,出现不敢用、不会用、用不好等问题。
3.执法环境差,影响压力大受重刑思想的影响,我国广大公众,不论是领导者还是监督者,普遍对犯罪持严惩态度,执法者对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理要承担风险,这种风险既有内部的责任追究,又有外部的无端猜疑,甚至还有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上访控告、人身攻击。为规避风险,一些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作了逮捕、起诉处理。
三、对策建议
(一)更新执法理念,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办案人员要深刻认识到,宽和严是相对而言的,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要区别对待,注意宽严互补宽严适度。对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多发性侵财犯罪等严重犯罪要坚决子以从严打击,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等,以及严重犯罪中符合法定从宽情节的轻微犯罪也应该多方面考虑,当宽则宽。既要关注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既要重视实体公正,又要重视程序公正,用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同时还要注意个案分析,不能搞“一刀切”,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的极端做法,全面正确地设释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慎重办理。一是坚持疑罪从无、有罪从轻的原则;二是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了解青少年心理的干警,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三是在询问、讯问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其家属在场,发挥亲情的感化作用,增强教育挽救的效果;四是高度慎用逮捕强制措施,防止在羁押场所受到“二次污染”;五是决定不捕、不诉后,要对涉案青少年进行谈话教育、心理辅导;六是案后回访,与家长、学校联系沟通,帮助解决人学等实际问题,防止重新犯罪。
(三)制定完善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1.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细则。为防止片面性、随意性、主观性,制定在不同办案环节贯彻政策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哪些该严、哪些该宽,如何从宽、怎样从严,增强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可以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适用范围,从而既保持必要的明确性,又留有一定余地。
2.建立刑事案件和解制度。把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的刑事案件纳人和解的范围,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通过自愿调解,把问题解决在捕前、诉前、庭外,不仅有利于缓解日益增加的诉讼压力、节约司法成本,还有利于化解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某些已达到起诉标准的犯罪行为,基于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刑事司法政策以及诉讼经济的考虑,通过设定一定暂缓起诉期限暂时不提起公诉,而在暂缓起诉期限终结时再根据嫌疑人的悔过等情况,做出最后处理决定的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不仅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率的原则,也体现了刑罚目的的教育性和非惩罚性。
4.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嫌疑人认罪悔过的案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按照繁简分流、促进专业化的原则,改进办案分工,指定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外加大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与协调,有些案件在公安环节就要准确地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四)改革工作机制,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从考核制度上取消对办案工作定任务指标的做法,不能让办案人员和部门被那些不切实际的指标任务束缚了手脚,让他们对案件做出实事求是的处理;同时增加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好的创新措施的奖励规定,从而提高办案人和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从保障机制上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确保通过合法正当途径接受各级领导、社会公众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保护办案人和部门严格依法办案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和广大民众的法治宣传教育,逐步转变他们以往对刑法执行的认知理念,驱除他们对实施宽严相济政策的逆反心理,培养尊重司法的良好习惯,为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监督制约,保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廉洁运行。一要适应改革的新形势,围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健全不捕、不诉、撤诉案件的备案审查机制、内部协调机制、公开审查机制等,用制度规范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堵塞漏洞;二要严格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办案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审查审批程序;三要加强监督,对违反党纪、政纪和内部纪律的人员要严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对询私舞弊、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现象,决不姑息袒护,依法查处;四是建立检务督查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公正司法。
记于20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