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问题或者说判断是非的标准不是依照法律,而是依照自己的感觉和爱好。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这样的一些人,他们看到一个社会现象,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判断这个事情的是与非,或者说用法律的角度判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如何才是正确的,尽管也许,从他们的内心深处还是希望依法办事,或者用法律来处理,或者说当他了解或者知道法律的规定是也希望依法办理,但有是总用自己的经验判断一个问题的是非,想当然一个处理方法。尽管这样的人往往从口头上还是支持依法办事,依法处理的,但当真正需要处理问题是或者由于自己的法律知识不足,或者说是对法律不够从内心的信仰和忠诚,还是靠自己的感觉和爱好,有时候他们的观点猛一看似乎有道理,还符合某种价值正义的感觉,特别是还有号召力,很能引起别人的共鸣,有时还能形成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有时还会影响执法机关的判断和处理,尤其是这种东西是从名人或者媒体出来时更甚,还能起到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作用。但稍加仔细一想,就发现这样的观点和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或者说根本上就是违法的错误的,和法律的明确规定相矛盾,或者与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不一致的。
这样的人就是嘴上讲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并且还能说出十分向往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理由和事例来,但不能落实到实际的行动上,还是凭感觉说话办事,这也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大障碍!
于20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