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无法获得或者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其本人或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以下简称近亲属)有特殊生活困难,依据本条例规定给子的一次性临时救助。其中“近亲属”的规定不够明了,不便于实际操作,应当作明确的规定。因为近亲属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中,其内涵各不相同:
一、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四、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中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加人中国国籍的其中一条是:申请人须是中国人的近亲属,这里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我建议采用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概念较为合适,做适当的修改,原因如下:
一、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规定比较全面。
二、我们主要解决的是具有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刑事犯罪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难,此条例符合我们的立法本意。
三、具体建议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因刑事犯罪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无法获得或者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与本人具有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特殊生活困难,依据本条例规定给子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记于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