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检察长”与“审计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要写成“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首长职务为审计长,不能写为“审计署署长”。各地检察院的检察长,仍称检察长。但各地的审计部门,省级多称“审计厅”,其首长称“厅长”;有的地方称“审计局”,其首长则为“局长”。
14.法律名称加标点符号的问题。(1)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但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2)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使用简称则不加。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3)人大代表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定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全称。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
15.机构名称中的“和”和“与”。国务院机构中有5个机构所主管的工作包括多方面内容,在名称中用“和”字进行连接,不用“与”字,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中,有的不用“和”字,如“发展改革委”或“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口计生委”;有的仍要保留“和”字,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也用“和”字连接,如“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则用“与”字连接,如“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
16.监管机构的名称。国务院机构中有一些单位名称中明示有监管职能,但表述不尽相同。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的是“监督管理”。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的是“监管”。在使用这些单位的全称时应注意区别。
17.一般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力”,而不要写成“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
18.新闻稿中对人物一般使用“职务+姓名”的表述方式,没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使用“姓名+职务”的表述。两会报道中,应尽量使用“××代表”“××委员”。
19.“普通代表”“普通委员”的称谓有违代表、委员平等的精神。在报道中不能如是表述。
20.报道中不要炒作“议案(提案)大王”“一号议案(提案)”等概念。
21.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分布在各地,其中有的居住在北京。两会报道中,不要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进京”前,可以说“代表委员到会前”。
2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不要写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
二、涉及时事的准确表述
1.关于科学发展观的有关表述: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不要错写成“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或简写成“全面建设小康”“建设小康”。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面不加“有”字。
4.“三个文明”是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其顺序不要写错。目前还没有明确将“生态文明”与这三大文明并列提“四大文明”的说法。
5.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四位一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四个建设的顺序不要搞错。
6.省级行政单位的次序:正确的写法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区市”。“省”在前,“自治区”次之,“直辖市”再次之。“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省市区”的写法都是不正确的。
7.海峡两岸两会协商,是指“海协会”与“海基会”协商,不要写成“海协”与“海基”;“海协会会长”不要写成“海协会长”。
8.我们呼吁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签定和平协议。不要写成“签订”。
9.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只能称“签注”,不能称“签证”;“台北故宫博物院”不能称为“台湾故宫博物院”。
10.当前的对台方针是:通过推动两岸大交流、大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大发展。
11.《反分裂国家法》不要写成《反国家分裂法》。这部法律全称只有6个字,不要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12.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第一次制定,不要使用“新劳动合同法”的说法。
13.我国现在实施的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与之前“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不同。
1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要表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确表述中没有“下”字。
15.“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要写成“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16.“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要写成“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附录1】
国务院机构名称、简称及主要负责人名单(截至2010年3月1日)
【附录2】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名单(截至2010年3月1日)
【附录3】
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名单(截至2010年3月1日)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一条 为了便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主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第六条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
第七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该新闻机构情况介绍;
(三)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拟派遣的常驻记者以及工作人员情况介绍;
(四)该新闻机构在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的申请经批准后,该常驻新闻机构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其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第九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拟派遣记者情况介绍;
(三)拟派遣记者在所在国从事职业活动的证明文件副本。
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办理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的书面申请中注明该记者所兼职的外国新闻机构。
第十条 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的申请经批准后,被派遣的外国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
外国记者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后,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
第十一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常驻地区等事项,应当向外交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外交部;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第十二条 外国常驻记者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外国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外国常驻记者资格,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第十三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拟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30日前告知外交部,并自终止业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及其常驻记者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连续10个月以上无常驻记者,视为该机构已经自动终止业务,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将被注销。
外国常驻记者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每年累计少于6个月的,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在其常驻记者离任前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该记者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其记者签证自注销之日起10日后自动失效。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应当自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证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外国记者常驻或者短期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第十六条 外国记者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王室成员或者高级政府官员来中国访问,应当由该国外交部或者相关部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统一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第十七条 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外国记者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
第十八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工作。外事服务单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指定。
第十九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二十条 外国人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在中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新闻采访报道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外交部予以警告,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中国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外交部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1990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涉及港澳台的新闻规范
一、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1.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做“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可称为“海峡两岸及香港”。
3.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