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5.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6.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7.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8.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二、主要涉及台湾的新闻报道注意事项
(一)
1.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2.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所谓“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主管部门”,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3.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先生(女士)”。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4.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5.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必须加引号表述,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宣传报道中涉及“台独”的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为“台联党”。
(二)
1.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民进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引号。
2.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应加引号表述,如台湾“中国钢铁公司”“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
3.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来访的台“立法委员”,可称“台湾知名人士”或“××先生(女士)”,不得称“××委员”。
4.对台湾的某些与我们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5.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道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报道时应称“台湾大学”“××国小”“××国中”,应称“××小学”“××中学”。对台北“国父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称“台北中山纪念馆”。
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报道法律问题时如涉及两岸,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7.有关两岸关系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的报道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三)
1.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情况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
2.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
3.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对港、澳、台人士称“两岸三(四)地”等,我宣传报道中可不持异议。
4.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5.对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如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
6.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7.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8.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四)
1.对台宣传报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一九四九年前(后)”。
2.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国家回祖国大陆(或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