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新闻,即政治领域的新闻,包括领导人的变更、政府组成、政策发布、政治性谈判或会议、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的访问、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的活动,等等。在我国,政治新闻也就是常说的“硬新闻”,通常是新华社、党报的强项。
作为近现代意义上的与大众传媒相联系的政治新闻,自17世纪初产生以来,在政治传播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政治新闻与政治舆论、政治宣传、政治广告关系密切。世界上有影响的新闻媒体对政治新闻的报道均非常重视,路透社、美联社、法新社和新华社这样一些世界性大通讯社尤其如此。因此,对于政治新闻写作中一些应当注意的问题、准确表述等要十分留心,这对于新闻从业者少犯政治性错误,提高政治传播的质量,强化舆论导向,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政治新闻中涉及领导人和政治机构的规范表述
1.领导同志名单的写法。稿件中如涉及多位中央领导同志和已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同志名单时,应注意区分层次。一般情况下,政治局常委的名单要单列表述。如中央领导同志名单和老同志名单需放在同一段时,应在中央领导同志名单和老同志名单之间加“和”字,以示区分。同时,在名单后加“等”字即可,而不要写“等中央领导同志”或“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如涉及多位中央领导同志和全国政协副主席名单时,在涉及名单后加“等”字或加“等领导同志”,而不要写“等中央领导同志”或“等党和国家领导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在报道中应注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只有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人民法院院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不需经上一级(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不要笼统地说“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已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一般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不仅有委员,还应有主任、副主任,即应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此,在报道中不能说“出席人大常委会某次会议的委员们分组审议了《某某条例(修订草案)》”,正确的表述应为“出席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某某条例(修订草案)》”。
4.乡镇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不是由乡长主持。一些报道中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说成是由乡长主持是不合法的表述。
5.不能说“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以及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之规定,人民政府与人大常委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民政府应当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道中不能说“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这一说法是不合法的表述。
6.“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表述。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大常委会没有“常委”这个职务,说“某某某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某某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表述应写为“人大常委会委员某某某”。
7.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做“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做“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做“人大常委”。
8.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做“署长”“副署长”。
9.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军事报道的敏感性与安全度
凡采写军事题材新闻时,必须符合历史真实,内容准确,并照顾到现实,不得损害军队形象,不得泄露军事秘密,不得妨碍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凡在拟发表和出版的这类新闻作品中,有下列内容的,必须严格执行报送所在大军区级单位有关部门审定,或由上述部门报请中央军委、总部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军内外单位不得向出版单位和作者提供下述有关情况。
1.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方针,对国家安全环境和作战对象的分析判断,部队重大工作的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2.中央军委、总部的重大决策,重要军事会议,军队各级领导干部涉及秘密的内部讲话,军事谈判的方针、原则和方案,不宜公开的军队条令、条例和法规。
3.军队建设、战斗力水平的综合情况,军队的组织编制、实力、设防部署、军事调动、军事演习、军事禁区、重要军事设施等情况,部队输送及各项勤务保障事项,集团军、师、旅、团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各类战斗部队的名称、任务和实力,边防、海防、空防的军事部署、后勤保障的主要情况。
4.军队历史上未公开的或有争议的重大事件,未解密的海、边、空防涉外军事斗争事件和援外军事斗争情况,军队参与稳定国内局势的情况,“文化大革命”中军队“三支两军”的情况。
5.部队军事、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情况的全面统计和综合分析;案件及行政责任事故统计,重大案件和事故,违法违纪的综合情况及反面典型,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有损军政军民关系和军队形象的其他情况。
6.军队秘密工作部门的情况,秘密情报及其来源,获取手段和能力,秘密通信的密码、资料,电子对抗及其他特种技术的手段、能力等情况。
7.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成果,军队特有或新型军事装备的技术战术性能、核心部位和装备部队情况,武器装备进出口和军备控制情况,军事院校不宜公开的专业和技术、学术研究成果。
8.国防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国防工业的分布,重要军事物资、武器装备的生产、调拨、储备、战略、战役后方基地建设等情况。
9.预备役人员的储备情况,战时动员及可供国家动员的人力、物力情况,民兵组织状况、装备实力及武器装备保管办法等。
10.军队高级干部和负有特殊任务人员的驻地、行动、档案,师级以上单位和军职以上干部的全面情况。
全国两会报道规范用语
两会报道政治性、政策性、规范性较强,涉及大量专用术语,特别是程序报道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为防止差错,现将两会报道规范用语罗列如下。
一、关于人大、政协的相关表述
1.“×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全国政协×届×次会议”这两个会议名称中“×届”“×次”的位置不同,不要写错。“两会”一词因使用较广,可不加引号。五年发展规划中的“十五”“十一五”均应加引号。
2.“政府工作报告”不要简写成“政府报告”。
3.“提案”与“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正确提法。全国人大代表提的是“议案”,全国政协委员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错。“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30名以上代表或一个代表团),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提案”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对提起单位和人数没有要求。此外,政协委员还可以通过大会发言等形式,在大会期间就重大问题建言献策。
4.“审议”与“讨论”。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而全国政协委员“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委员同时进行这一活动,可并称为“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有的代表、委员在审议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使用“学习”“领会”等词汇,这与代表、委员的职责不符,新闻报道中应避免使用。全国政协委员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应用“审议”。
5.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是由人大产生的,对人大负责,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不要说“人大要积极帮助呼吁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产生人大请求或者劝说政府、法院、检察院解决问题的误解;正确的表述是“人大要依法解决或督促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中央领导同志在参加所在代表团的会议时,报道中使用“审议”;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成员的中央领导同志参加代表团会议时,在报道中使用“一起审议”的同时还应有“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内容。
7.“参政议政”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报道中涉及政协委员时,可使用“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报道中涉及人大代表时,不能使用“参政议政”,可使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代表、委员”并列时,最好把“履行职责”与“参政议政”写全。
8.人大对一府两院有监督权,这种监督权力一般集体行使。代表从事个案监督的行为,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代表拥有的权力属于公权范围,法律没有规定的(如“代表工作室”“代表办公室”等),一般不作报道。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行使,如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政协委员也可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民主监督,主要通过提案、大会发言、批评建议等形式体现。
9.在同一届次会议上,政协委员的“界别”不要写为“届别”。“届”是从时间序列上说的,指的是九届、十届、上一届、本届等;“界”则是针对委员的工作领域分类而言,如“经济界委员”“文化艺术界委员”“新闻出版界委员”等。
10.“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表述。人大常委会没有“常委”这个职务而只有“委员”,“×××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表述应写为“人大常委会委员×××”。涉及政协报道时,可用“全国政协常委”“××省政协常委”的提法。
11.“组成人员”与“委员”。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其组成人员不仅包括委员,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因此,在报道中不能说“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委员们”,正确的表述应为“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报道中不能用“出席政协常委会会议的委员们”,正确表述应为“出席会议的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
12.“法律委员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简称“法工委”。法律委员会的负责人称“主任委员”;法工委的负责人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