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确认是指将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项目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记录,并将其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过程。
我国会计准则指出:在满足可辨认性标准的同时,无形资产满足:(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即可予以确认。需强调的是,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马来西亚会计准则中规定无形资产符合以下标准时应予以确认:
(1)无形资产的定义
(2)确认的标准,即:
(i)归属于该项无形资产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极有可能流入企业
(ii)资产的成本能可靠计量。
两国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基本一致。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旧会计准则曾将商誉归入无形资产,现已将商誉的确认和计量等问题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自创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为了获取竞争优势,企业必须日益关注价值链的异质性及漂移性。企业价值链的异质性来自于不断创新导致的不可模仿性与核心能力,而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过渡则使价值链的重心由实物资产投资的规模效应“漂移”至无形资产,从而使无形资产对企业价值的驱动作用日益凸显(企业的创新主要是通过加大研究开发费用的投人而实现的)(葛家澍、杜兴强,2004)。研究开发费用日益成为企业经常性支出,且数额越来越大。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方法:全部费用化和部分费用化。
CAS6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末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
马来西亚无形资产准则也将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分成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企业在研究阶段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其所发生期间的一项费用。这是因为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符合以下标准,发生在开发阶段的成本必须资本化:(1)企业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技术可能性,使该项无形资产可使用或销售;(2)企业打算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3)企业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项无形资产;(4)该项无形资产能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对于无形资产及其自身的生产存在市场,或是用于内部使用而不销售的,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性应能得到证实;(5)企业有合适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来完成开发并使用及销售该项无形资产;(6)发生在开发阶段的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两准则均将无形资产研发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并且研究阶段的成本都确认为当期费用。关于将开发阶段的成本资本化须符合的条件,我国规定了5个,马来西亚会计准则规定了6个。除两准则比较类似的5个条件外,增加了一个条件,即该项无形资产能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对于无形资产及其自身的生产存在市场,或是用于内部使用而不销售的,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性应能得到证实。
(四)无形资产摊销
我国CAS6规定,企业应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两类。(1)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估计使用寿命的年限或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的数量,然后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应摊销金额。企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如果无法可靠确定摊销方式,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2)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指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不摊销其成本,但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每月)复核使用寿命,计提减值。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马来西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需要评价无形资产的使用的年限是有限还是无限。有限的使用年限可以时间、产量或同样的单位来表示。如果一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是无限的,就意味着该资产给企业带来现金净流量的期限没有限制。如果该项无形资产是一项合同权利,则其使用的年限不应超过法定年限。
当无形资产开始使用时,无形资产开始计提摊销。摊销的金额要在损益表中作为费用处理,或包括在其他资产的入账成本中。企业所使用的摊销期限及方法必须在每年度末进行复核。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残值通常假设是零,除非销售这项资产的可能性很高。例如,企业同意第三方购买该项无形资产或该项无形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
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需要计提摊销额,但要每年进行减值评价,以及何时发生减值的表现。该项资产的使用年限也需要每年进行复核,使用年限从无限到有限的变化作为会计估计的变更,这一变化表明了资产可能发生减值。
我国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两种。但是马来西亚会计准则还需评价无形资产使用年限有限还是无限。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两国会计准则处理基本一致,而且,对于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均不需计提摊销额。马来西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一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是无限的,就意味着该资产给企业带来现金净流量的期限没有限制。如果该项无形资产是一项合同权利,则其使用的年限不应超过法定年限。我国对使用年限无限的无形资产未做说明。
(五)无形资产的披露
我国CAS6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累计减值损失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同时企业应当披露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1)对每类无形资产,须披露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或摊销比率;摊销的方法;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年初及年末的总入账价值,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期末和期初入账价值的调整,包括增加数、报废数或处置数、重估数、减值损失、减值损失转回、本期摊销费用及交易净差额。
(2)其他披露,无形资产使用年限被认为是无限的原因;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入账价值,以及无形资产在政府授予下取得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时,其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其他单独的重要无形资产详情。无形资产受到限制或已进行保证时的入账价值;取得无形资产的合同金额。
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为详细。
(六)无形资产减值及其转回
1无形资产减值的确认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FRS要求: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要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确认为费用,列示在利润表中(除非该资产以再评估模式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未来期间的折旧也要随之调整。
虽然表述繁简有所区别,基本上两准则对减值损失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2减值损失转回
我国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FRS规定为: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判定是否存在资产减值损失已减少的迹象。如果存在,则计算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能高于如果未发生减值损失正常计提折旧后的折余价值。转回的资产价值损失确认为收入,列示在利润表中,该项资产未来期间的折旧也随之调整。然而,商誉的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在我国,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马来西亚会计准则中,除商誉外,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均可以转回。体现出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更为谨慎。
三、思考及建议
通过中马两国会计准则比较可以看出,在许多方面,两准则都有相似之处,体现出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各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趋势。但是,两国会计准则并非完全相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国际化背景下,都充分考虑了自身文化、政治和经济环境。
(一)关于无形资产计量
无形资产缺乏活跃的公开市场,因此如何对无形资产进行可靠计量,对中马两国均是一个挑战。马来西亚直到引入企业合并准则后才在资产负债表确认无形资产。但是,现在无形资产评估在马来西亚发展很快。并且他们一直与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深入合作,其副主席就是马来西亚人。这对我国也有很大启发。我们可以一方面增进同国际相关组织的合作,同时,加强对本国相关技能人才的培养。
(二)关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马来西亚会计准则中,除商誉外,其他无形资产如果符合规定,其减值损失可以转回。但是在我国,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可以转回,会给管理层操纵利润提供空间。这就需要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督能力,同时提高相关会计人员等的职业技能和素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和人员配置,尚难以达到上述要求。通过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可以在目前条件下尽量减少管理层操纵空间。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已经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这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可以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培育适宜的经济环境,从而更好地适应这一趋势。
第六节中马资产减值准备准则比较
一、概念
资产减值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明确了减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在此所指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则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其中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可收回金额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资产减值的概念在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36号——资产减值》中只做了简单的定义即资产的经济价值减少。
二、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讲师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这至少表明了两层意思,一是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相关资产减值的准则有九个;二是除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及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