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36号——资产减值》中更为明确的规定了本准则适用的资产是:财务报告准则第116号和财务报告准则第117号规范的不动产、场厂及设备;财务报告准则第138号规范的无形资产;商誉。本准则不适用的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以及由其他准则规范其减值核算的资产。具体有①存货(参见财务报告准则第102号);②建造合同(参见财务报告准则第111号);③递延税金(参见财务报告准则第112号);④因职工福利而产生的资产(参见财务报告准则第119号);⑤金融资产(参见财务报告准则第132号和财务报告准则第139号);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参见财务报告准则第140号);⑦生物资产(参见财务报告准则第141号);⑧持有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参见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⑨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资产(参见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这也表明了两层意思,一是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中规定了相关资产减值的准则有十个;二是《财务报告准则第136号——资产减值》只适用于不动产、场厂及设备、无形资产、商誉三类资产,其余九类资产由其相关的财务报告准则规定。
三、制定背景
我国于2006年重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准则做出了较大的改动,从会计理论角度分析来看,在以“决策有用观”为主导的会计目标下,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相关信息。这就要求现有的财务会计准则能产生可靠、有用的会计信息。但会计准则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不会随着企业经济活动和利益相关各方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这种静态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会计准则具有不完备性和不及时性,不能在一个时期内穷尽所有会计事项和交易情况的处理规定,如此一来许多上市公司利用现有准则的漏洞大打“擦边球”,出现了在技术上遵循了会计准则却在实质上规避准则的现象,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规则性失真”(吴联生,2005)。就资产减值而言,由于资产的具体状况各异,则现有的准则规定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在当期及以后各期可以转回。这种允许先计提后转回规则的制定出发点是为了更客观地反映资产价值。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规则本身就变成了企业经营者调节经营成果的手段。
此外,我国一向强调注册会计师及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但对会计人员本身的独立性却很少提及。而在企业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存在着这样的矛盾:一方面,会计人员都是由管理当局雇用的,受其管理,对其负责,那么企业会计人员就不可能对经营者保持独立性,反而会受到来自经营者的异常压力;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是相关财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只有他们最清楚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就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信息时必须保持应有的客观公正,即保持恰当的独立性。这一矛盾的存在使得当上市公司经营者企图进行利润操纵时,作为外部监管者的注册会计师和证监会并不能保证及时发现所有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而最熟悉内情的企业会计人员迫于压力只能按上司意愿处理,使会计信息被扭曲,从而使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会计准则的不完备性、不及时性及会计人员的不独立性而导致会计信息出现“规则性失真”和虚假。客观上,会计准则要求会计工作遵守的准则和制度是刚性的,趋于严格的,尽量减少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性,缩小可能对准则及制度进行蓄意操作的余地。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准则更好地反映经济活动实质,减少会计准则本身的缺陷;另一方面,即使会计人员的独立性不能实现,管理当局粉饰信息的动机也会因违规风险的增加而相应减弱,同时也更有利于外部监管者发现企业的违规行为。
基于这样的理论背景分析,我国对现有的资产减值准则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原定义的长期资产以及新增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计量)、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及其相关衍生金融工具)、石油开采权,规定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年度不得转回。只有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仍允许在以后年度根据“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原则进行转回。这一修改旨在缩小我国现有资产减值准则和制度的操作漏洞,降低会计信息的“规则性失真”和虚假,同时提高我国证券市场中现行条件下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尤其是在提高会计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来看,对资产减值准则的修改是我国政府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博弈过程的产物。博弈参与人主要是政府和上市公司。理论上,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各方都应参与到为谋求自身利益的博弈中来,但我国证券市场中博弈的机制不健全,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动机并不强烈。因此,在实际上市场中主要表现为政府代表各利益相关者与上市公司进行博弈。其中,上市公司的目标是通过财务会计准则向社会公众传递有利于管理当局意愿的信息,吸引投资者投资及债权人放贷(由于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一定总能符合管理当局的意愿,因此他们有了利用财务准则和制度进行粉饰的动机)。而政府的目标则是通过财务会计准则来规范上市公司的经济行为,了解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而无论其好坏。政府先制定一套会计准则和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按此执行,然后上市公司管理层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准则的限制决定粉饰程度。经过测算可得知,上市公司的粉饰动机强度与准则的限制力度与上市公司受到惩罚后的损失程度成反相关,与偏离概率成正相关。即当偏离程度一定时,准则的限制越严格,受到惩罚后的损失越严重,上市公司想要粉饰报表及相关信息的动机就越小;而当其他条件一定时,偏离程度越大,上市公司想要粉饰报表及相关信息的动机就越大。由此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要想限制上市公司故意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就必须制订更为严格的会计准则,加重对上市公司违规后的惩罚,或者让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更符合经营者的意图。但偏离程度是政府在博弈前不知道的,无法控制。损失程度也是上市公司已经粉饰了报表并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损害后才会起作用的,属事后惩罚,缺乏主动性。而且实际上政府也不可能把损失程度定得无限高以此警惩违规的企业。比如政府不可能制定这样的惩罚措施:“一旦上市公司蓄意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便要求其关闭或者对其进行巨额罚款。”因为这样的措施虽然会给管理当局最严厉的打击,但是针对企业的惩罚最终损害的是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且并未起到增加社会福利的作用。因此,最有效的办法便是加强对资产减值准则的限制,通过事前控制来减少上市公司的操纵行为(黄煜惠,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