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S116规定在确认时资产的初始计量就是发生的成本,该成本通常是其公允价值。初始成本就是发生的所有使资产达到目前状态的成本,并使其处于预定的使用状态。通常这些成本表示资产公允价值。对于购买的资产而言,成本包括买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和所有发生的取得和安装这些资产的费用,如税金和运输费用。如果该资产涉及拆除和迁移资产、重建场地的成本,而这些工作产生于资产获得时,或作为某一特定时期使用资产的后果,而使用该资产并不是为了生产存货,那么其初始估计数要计入资产成本。
以上可以看出,在初始成本的计量原则上两国都要求使用成本计量,有关的使用资产承担的后果即弃置费用按现值计入成本。但是,FRS116在计量上强调用公允价值,CAS4没有作要求。另外,由于中马两国在处理现金折扣的方法不同,因此涉及到现金折扣时我国按总价计算成本而马来西亚按净值计成本。
⒉递延支付计量要求基本一致
CAS4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FRS116规定当取得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所要支付的金额不是立即支付,而是超过正常信用期延期支付时,资产的成本就是未来支付金额的现值。现值与即时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费用并在信用期内进行费用化。
⒊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计量详略不同
CAS4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同时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FRS116规定对于自建的资产,发生的成本有材料、人工、制造费用和其他直接归属的资源。用于购买资产的同样标准适用于自建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在建设过程中内部利润、材料、人工和其他资源的不正常浪费金额不作为资产的一部分。但是,当企业借款用于建设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时,其可能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如果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并且企业打算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这是允许的。另外,当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进行建设时,可能会实施一些运作,但这些运作对资产的建设不是必要的。这些运作的相关成本不计入资产成本。如,建筑场地直到建设开始时,用于停车场。
⒋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计量基本一致
CAS4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计量基本原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换出资产的入账价值就视为取得资产的价值。
FRS116规定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可能通过交换非货币资产或货币和非货币的组合来取得。如,用一台旧小车换一台摩托车。取得的成本按公允价值来计量,除非交换事项缺乏商业实质,或换入的资产和换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地计量。如果取得的资产不能按公允价值计量,则换出资产的入账价值就视为取得资产的价值。
(四)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比较
(一)折旧
1.折旧范围
FRS116规定确认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成本应分摊至其重要的部分,并分别计提折旧。有时,如果单独的部分的使用年限及折旧方法是相同的,他们可以列为一组并计提折旧。例如,一架飞机的机舱和发动机应与飞机剩余部分单独计提折旧。而CAS4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FRS116规定所有应提折旧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都要计算折旧,即使公允价值超过其入账价值。然而,如果残值超过其入账价值,折旧额就是零。当资产可使用时,就应计提折旧(也就是说,达到预期可使用的状态)。即使资产是闲置不用的,它也要计提折旧。当资产终止确认时,就停止计提折旧。这些规定跟CAS4的规定基本一致。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FRS116没有规定折旧方法,但是规定了所使用的折旧方法应该反映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由企业预期所耗用的方式。CAS4中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四种。
3.固定资产开始或停止折旧时间
在FRS116中没有明确规定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CAS4中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相比之下,我国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实际操作。
(二)后续计量模式
根据FRS116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重估价模式作为其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后续计量的会计政策。但是,企业对其整类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要运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⒈成本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确认为资产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账面金额应为其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⒉重估价模式
重估价模式就是指确认为资产后,对资产进行重估,如果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其账面金额应为重估金额,即该资产在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只有在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地计量时,才选择该模式。同时要求,该项资产属于整类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时就要进行重估,这主要是避免在一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成本和公允价值的混淆。
CAS4对固定资产的计量以历史成本为主,注重资产的账面价值,期末按成本和可收回金额较低者确认账面价值。
相比之下,CAS4更加注重谨慎性原则,而FRS116更侧重于真实性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资产的入账价值很可能会与与其公允价值不同,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而公允价值更能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减值
在减值的计提处理上,两国的规定基本一致,具体内容在资产减值准则中详细地论述。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比较
CAS4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该规定与改进后的IAS-16的要求基本一致。
(五)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比较
CAS4要求,会计主体披露的固定资产的会计信息内容是:(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5)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FRS116对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内容除了CAS4要求披露的全部内容外,还包括:(1)确定账面原值的计量模式(成本或重估价模式);(2)在期初及期末重估时的盈余/逆差等;(3)对于重估资产还需披露:重估的影响日期、是否涉及独立的估价人、用于估计项目公允价值的方法及重要假设、用于评估资产的基础,如作为参考的活跃市场的可观察到的价格等等、如果按成本模式处理的账面价值和该期间重估盈余的变化,及对股东余额分配的影响。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由于后续计量模式选择上的差异,两国在披露的内容上要求也不一样。
三、中马固定资产准则差异对有关经济事项的影响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除几个实质性差异外,CAS4与FRS116基本趋同。但是差异的存在会对两国会计信息的交流产生影响:
(一)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FRS116在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强调公允价值计量,特别是后续计量可以选择使用重估价模式,而CAS4更多的使用成本计量不允许使用重估价模式计量,这种差异会使得马来西亚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相比中国而言往往会偏高,导致同等情况下企业的资产结构会不同,使长期资产的比重提高。
(二)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FRS116规定,当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进行重估时,在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会在较大的差额,如果公允价值超过其入账价值,这个差额就是重估盈余,重估盈余不应计入损益表而应贷记所有者权益,作为重估公积。只有当资产处置时(通过销售或使用,也就是说计提折旧),重估盈余才能转入留存盈余作为已实现的利得。相比较而言,马来西亚采用重估价模式会导致持有资产期间所有者权益增加。
(三)对损益的影响
RSS116规定,当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进行重估时,在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会在较大的差额,如果入账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就会有重估减值。基于稳健原则,重估减值被认为是损失,直接计入损益表。而我国不确认这样的损益。
另外,我国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与马来西亚准则规定的在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准则不允许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更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
第五节中马无形资产准则比较
伴随知识经济时代到来,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一些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高达70%-80%甚至更高。如何对无形资产进行准确公允地计量日益成为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关注的问题。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既需要注重国际趋同,也应该关注本地的特点,不能盲目照搬。马来西亚加入国际会计委员会较早,在会计准则制定中较多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有比较丰富的制定准则经验。同时,马来西亚与我国同属发展中经济体,地理位置也较为相似,本文对马来西亚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希望为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和完善抛砖引玉。
一、中马无形资产准则简介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双边贸易自由化程度势必越来越高,而随着双边投资贸易活动的不断发展,必将要求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度)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会计信息作为公共信息资源和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其相互可比、真实公允,对各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与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国《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CAS6)是在原2001年无形资产准则基础上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制定。主要划分为无形资产确认、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销、无形资产应披露的事项等五个部分。该准则进一步规范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及报告。
马来西亚无形资产准则,即《财务报告准则第138号——无形资产》(FRS138),主要分为概览,无形资产的特征,初始确认和后续支出确认,计量和后续计量,内部产生的商誉及一些特殊的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和报销等部分。总体上涵盖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并详细说明了对研发支出的处理。
二、中马无形资产准则比较分析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我国CAS6中的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可辨认是指可分离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交换,或者源自合同或其他法定权利。无形资产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矿区权益的确认和计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等。
《FRS138指出,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三个特征:可分辨性,控制和未来经济利益。可辩认的标准是:可分离或产生于合同或其他合法权利。控制则指企业有权从基本的资源中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并且能限制其他人获得这些经济利益。该准则不适用于:金融资产;勘探资源的确认与计量;在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提取的支出;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销售的无形资产;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商誉等。
总体而言,中马两国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基本一致,并且均将商誉从无形资产核算中独立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