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票”案件之所以呈高发趋势是因为,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不断加强,以及手工版专用发票的取消,涉税违法犯罪分子不得不另辟蹊径,把犯罪“黑手”伸向“四小票”。2004年以来,利用“四小票”进行虚开犯罪案件逐渐上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主流:一是“四小票”使用单位直接对外虚开,获取非法收益;二是利用“四小票”虚构进项进行虚开犯罪。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04年10大涉税违法案件来看,“7·26”黑龙江、天津、河北等地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江苏涟水“2·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案,浙江杭州“12·4”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特大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案件,均是以“四小票”为源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四小票”管理难度大、未纳入金税稽核对象的现状,大肆进行涉票犯罪活动,严重侵蚀着增值税基,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
2.团伙作案犯罪增多,犯罪手段更加隐蔽
众所周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犯罪往往一个人难以完成,需要勾结很多人进行团伙作案,才能达到偷税的目的。因为犯罪分子在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还必须在进项渠道上作假,而作假的捷径就是低价购进无货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税款抵扣凭证,从而达到进项抵扣的目的。在2004年十大涉税案件中,福建“903”骗税大案就是一个作案手段极为隐蔽的典型案件,它把境外、境内、生产加工、外贸等各个环节联系在一起,形成了有组织、有计划的骗税团伙。此案件涉及到9个省的75家生产企业,总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超过5000万人民币。
同时,在作案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的手段也远比以前更狡猾。较为典型案件的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在虚开发票上伪造销货单位、伪造货物名称、伪造填票人、私盖私刻公章,以假乱真;二是使用几可乱真的假发票进行虚开,真假难辨;三是盗用税务机关名义开出发票供他人抵扣,混淆视听;四是利用现有政策规定制造经营项目上的逻辑关系,将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票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开票给商贸企业,形成“抵扣链”,而后对外大量虚开,其“生产企业”为制造有一定生产能力的假象,还与无证个体加工户签订假承包协议,将他人的生产场所说成是自己的生产车间,以蒙骗税务机关。这些手段隐蔽性强,往往能在税务稽查眼皮底下作案而不被发现,犯罪行为积累危害国家和社会。
骗取出口退税团伙作案增多,手段更加隐蔽,地区间、境内外互相勾结,使得骗税案件呈现出团伙化、网络化的特征,涉及地域范围更广,案情更加错综复杂,危害很大,查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
3.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鱼目混珠”
近年来,利用各种假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虚列成本的现象较为突出,由此形成了制售假发票的供求市场,导致制售假发票案件屡屡发生。在“四川成都8·15非法制售假发票案”中,成都市民张成学、温江区农民杨术根批发出售的假发票涉及吉林、云南、四川等省40个市县,发票种类包括“云南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四川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四川省成都市公路运输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餐饮娱乐业等定额发票120余种。有专业人士指出,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任重道远,亟待引起政府和社会特别是税务稽查的关注。
做假账、设置两套账,搞账外经营依然是偷税的主要形式。在“深圳市廷苑酒店有限公司偷税案”中,该酒店主要采用设置“真假两套账”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即会计人员先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归集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制作报表,形成一套反映酒店真实经营情况的“真账”;然后从“真账”里抽取一部分原始凭证,再制作一套“假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年半的时间就偷逃了国家税款3411万元。由此可见,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偷税成为偷税的常见手法。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使用收据等自制的非法凭证收取货款,账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必须开票的设一套账,进行申报纳税;不要发票的另设一套账,收入不申报纳税。
近年来,全国采用账外经营手段偷税的案件持续攀升,在某些行业某些经济类型企业中做假账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在“大连康大船务公司偷税案”中,该公司违法将船上服务收入(包括餐饮、录像等)直接计入小金库、对部分售票收入采取降低船票等级的手段截留票款、收取代收费用少计应税收入、以购置燃油和支付维修费的名义套取现金少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虚假评估虚增固定资产原值从而多提折旧等手段,共偷逃企业所得税总额为842.86万元。
4.流窜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犯罪分子通过恶意注销、走逃等方式,进行流窜作案,以逃避税务检查,正逐渐成为新的违法犯罪趋向。《中国税务报》披露的“‘破烂王’办了三家空壳企业”案件中,李高华用其妻子兰某的名义在泸县登记注册成立了鑫鑫金属加工厂,又接手了别人在泸县登记注册的鑫隆和同心两个金属加工厂。他采取欺骗手段让这3个企业都获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进行虚开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骗取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500万元。而实际上这3家企业都是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无加工业务的空壳企业。
一些不法分子,在自感问题即将暴露时或是听说稽查部门要对其进行检查,赶忙将原来的经济实体注销,从一个地区转到另一个地区重新登记,或者干脆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名称继续经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有的甚至直接关门走逃,以掩盖其违法事实。《第一财经日报》披露的“一宗近4亿元的增值税发票案”中,朱明洲、朱明桂、朱喜洲兄弟3人就是运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法进行违法犯罪。他们在武汉方面出事之后便跑回广州重操旧业,广州税务稽查找上门来他们便溜到湖北省黄梅县故伎重演,先后在武汉和广州等地申报5家“皮包公司”,借做服装生意之名,向全国235家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3.9亿元,造成数千万元的国家税款损失。
近年来,犯罪分子流窜作案也呈上升趋势。由于这类“无头”案件多难以着手,加上税务稽查办案手段有限,客观上导致稽查打击难以到位,少数犯罪分子暂时逃避了法律责任。在浙江杭州“12·4”
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浙江台州籍陈周熔、杨美周、陶青青、李昌春、周万林等5个犯罪团伙,利用杭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持伪造的身份证,先后在杭州市注册42家商贸公司,注册资金均为50万元。这些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用伪造的303份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01份海关完税凭证作进项抵扣(共计价税合计1.3亿元,其中税额2100万元),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6125份,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63份,价税合计4.04亿元,税额5866万元。
5.低税负率正常申报纳税“暗渡陈仓”
税收违法犯罪还有一种“貌似老实”、利用日常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在“暗中作祟”的表现形式。由于去年以来,税务机关大力推行税源精细化管理,长期零申报、负申报企业被列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检查的重点对象,使得利用零申报、负申报进行偷税“有所顾忌”。但他们却不肯为此善罢甘休,涉税犯罪分子会高薪聘请“高明人士”、相应地增加犯罪投入,自行设计固定税负,并能准时申报,及时缴纳,达到“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进行偷税的目的。他们根据需要开票的情况来确定取得进项票多少,将税负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税收违法行为。上述的“一宗近4亿元的增值税发票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朱明洲与朱明桂在湖北省黄梅县成立的“湖北佳美服饰有限公司”,连续3个多月按0.3%超低税负申报缴纳增值税30万元,却向全国17个省市开具发票202份,涉及金额达1.1亿余元,最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近900万元。犯罪分子维持低税负水平为长时间进行犯罪活动创造了可能,造成税务稽查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
1.8 涉税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1.涉税犯罪高发的原因
造成涉税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有:
(1)社会纳税意识淡薄,缺乏完善的纳税信用和监控体系。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些地方政府对涉税犯罪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在税收政策上不顾国家整体利益,随意开口子,盲目追求地方短期经济的发展,热衷于搞所谓税收“创收”,甚至提出“招商引税”的口号,为留住企业,要求公安机关少办或不办涉税犯罪案件,特别是对偷税案件,许多地方都有土政策,往往只做行政处理。
(3)涉税犯罪的“买方市场”难以根治。假冒伪劣产品和走私货物以及单位私设的各类小金库,都需要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假发票来“洗白”和入账,致使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假发票的“买方市场”不但始终存在,甚至不断扩大。
(4)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缺乏可操作性。如偷税犯罪,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起刑点低,实行数额、比例双重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另外,公安机关反映,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取证要求过于繁琐,往往难以在诉讼时效内完成,司法成本过高。
(5)打击涉税犯罪的机制仍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由于公安、税务部门在执法目标和管理体制上存在差异,客观上造成信息交流不畅,案件移送少而且不及时、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涉税犯罪的有效打击。
2.保卫税收任重道远
(1)纳税观念的普及是消除涉税犯罪的基础条件。国家应进一步提高对税收普法教育的重视程序,把依法纳税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一项基本内容,持续深入开展税收宣传。
(3)要根治涉税犯罪,在管理和处罚上须双管齐下,多策并举,使买假发票者无处藏身,无利可图。加强对纳税人的规范管理和监控,从管理体制、机制和技术层面堵塞管理缺陷和漏洞。税务部门也要改进技术防控手段,解决金税工程中存在的技术缺陷。
(4)要堵塞政策漏洞,协调国税、地税的跨税种协查,并与地方政府统一认识,排除干扰,严格执法。同时,坚决整顿涉税违法犯罪的“乱点”地区,建立地方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5)法律应加强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细化各项征管操作规程,逐步缩小税收征管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堵塞管理漏洞。
(6)立法、司法机关和公安、税务以及财政等各行政、经济部门应共同参与,针对当前刑法有关涉税犯罪规定的执行情况,有步骤地开展调研,全面分析当前刑法规定与现实不相适应之处,作出前瞻性预测,并尽快进行立法修改。
(7)建立税务警察,健全司法保障体系。迄今为止,税务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性的公、检、法机关执行,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对于涉税犯罪的查处,由于受人员短缺、经费有限、精力不够、专业知识不足等条件的限制,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的状况普遍存在,从而严重影响了税收刚性原则。因此,建立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队伍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