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管理人员的利益可能取决于公司的市场价值,当公司价值被低估时,管理人员就会发出公司价值低估的信息。这时,负债率就是很好的信号工具,其上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表明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发展充满信心,企业价值也会随之升高。从这层意义上来说,企业的价值和资本结构是相关的。
除了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关系之外.资本结构还包括各种资本的构成关系。一般来说,债权人与管理当局签定的债务契约比股东与管理当局签定的契约(如雇佣契约、报酬契约等)更具有刚性也更容易执行.违反债务契约也更容易使管理人员丢掉饭碗。因此,不同来源的债务资本可能会对企业管理当局产生相同的压力,激励管理人员努力工作,节制个人消费,降低代理成本,从而提高企业价值。而不同的股权结构,可能会对公司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所谓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包括股东的类型及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股票的集中或分散程度、股东的稳定性、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等。因此,对股权结构的分析可从这三方而展开。首先,股东的身份应当是明确的。如果股东的身份不明确.即“所有者缺位”,就会产生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降低企业价值。其次,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即股东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也会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股权越集中,投资者就越能有效地控制和监督管理当局的行为,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促使企业价值的提高。相反,股权越分散,个人股东对企业的关心程度就会越低,因为采取行动的成本要由自己承担,而行动的收益却由全体股东分享。因此理性的投资者就会采取“搭便车”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管理当局就会控制企业。此时,代理成本就会变得很高,不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再次,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也会影响企业价值。
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越高,和企业的利益就越能保持一致,他们就会越努力工作,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价值。而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越低,其经济利益就越会和企业的利益相背离,从而使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企业的利益,导致代理成本高昂,降低了企业价值。 上述分析说明资本结构和企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来提高企业价值。这一结论将有助于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调整和完善.企业可以合理利用财务杠杆,降低财务危机成本和代理成本,以提高其价值。
关于管理者股权与公司价值之间的非线性关系也得到了来自不同国别的实证研究的支持。魔克、施莱弗和维什尼(Morck, Shleifer &; Vishny,1988)得出了美国公司中的管理者股权与托宾Q之间存在非单调关系的结论。事实上,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和同样的经济环境中转折点也可能不一样,更不用说环境不同、样本不同、有时甚至公司价值指标不同等,都会对结果产生影响。但是,管理者股权与公司价值的非线性关系已经基本得到认同,这种非线性关系是利益趋同效应和管理者防御效应竞争的结果,而准确的确定两种效应发挥作用的转折点并没有理论基础,实证结果也存在差异。根据以往的实证结果可以预料,管理者拥有相当的股权份额,获得公司相对较大的控制权,他们的行为与股东的行为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讨论外部股东时,主要讨论机构投资者股东,因为他们持有的股权份额较大,能够充当公司的大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和行为会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价值。而众多个人小股东多数行驶的用脚投票的方式,每个小股东对公司决策影响不大,他们更多的借助外部股票市场和控制权市场,实现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对于机构投资者持股影响公司价值的研究尚属于有待开发的领域。旁德(Pound,1988)研究了机构投资者的激励问题,提出了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价值关系的三个假说。第一是有效监督假说,与分散的小股东相比,机构投资者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来监督管理者,他们监督管理者花费的成本较低,这意味着对公司价值有正的影响。第二是利益一致假说,由于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怜理者之间存在业务关系或其他合作优势,二者利益一致,机构投资者可能与公司竹理者共谋,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这将对公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第三是战略同盟假说,机构投资者和公司管理者发现他们之间的合作对双方来说都有利,这种合作降低了机构投资者监督管理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公司价值。就实证研究来说,旁德发现代理权争夺中管理者成功的概率是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增函数,说明管理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存在战略同盟关系。相比之下,巴克雷、莫莱克和史密斯(Barcley、Morellec and Smith, 1988)支持有效监督假说,他们发现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比其他投资者更大。麦康奈尔(McConnell,1990)发现托宾Q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水平之间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个结论与有效监督假说一致。总的说来,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属于实证研究问题。从1980年开始,美国机构投资者拥有的股票所有权日益增加。机构投资者作为大股东存在争议,即他们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人。委托代理关系的典型特点是委托人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用自己的资金购买公司股票,因而关注公司的投资和现金流政策,有监督公司管理者的激励,并在必要时直接撤换或者通过公司控制权市场更换管理者。机构投资者作为一种代人理财的机构,其主要目标是通过投资组合在短期内获得高的收益,存在严重的短期行为倾向,一般通过频繁的买卖公司股票以获得较高的收益,没有监督控制管理者的动力。1980年以前,机构投资者通常采取简单的买进卖出方式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从1990年开始,美国机构投资者持股量占上市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由1960年的12.6%猛增到1997年的48.8%。随着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增加,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他们持有某公司股票的比例是如此之大,以致于如果股票价格不下降的话,股票不能被出售出去,如果出售股票的话则经常遭受损失。一些机构投资者也一改以往的消极投资方式,通过行使投票权选举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治理。最著名的当属加州公共职工退休基金,该机构通过向自己投资的大公司派驻人员或代表,直接参与公司决策,变简单的被动投资到卞动投资,对公司扭亏为盈功效显著。这一行动得到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效仿,美国从1990年开始掀起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潮,被西方学者称为“机构投资者”革命。目前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和提高公司价值中的作用己经引起了全球关注.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机构投资者大股东的培育将逐步提到日程上来。
伯利和米因(Berle&;Means,1932)的两权分离理论表明,管理者与分散的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沿着这个思路,后来的一系列研究表明,分散的股权结构容易引起小股东的搭便车问题,造成对管理者的监督变得很困难,集中的股权结构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最近一系列的研究则表明,集中的股权结构引起了另外的代理冲突—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经常偏离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他们侵蚀中小股东利益带来的代理成本同样影响公司价值。
格罗斯曼和哈特 (Grossman and Hart,1980)认为公司股权不能过于分散,否则将使任何单一股东缺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驱动公司价值增长的激励,最终导致没有股东愿意密切监视经理行为。施莱弗和维什尼(Shleifer&;Vishny,1986)通过建立模型说明,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因为接管者成功接管公司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大股东地位,大股东施加的潜在接管威胁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分散的股权结构中的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和收益不对称,因此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股东的存在或集中的股权结构对公司价值有积极影响。后来许多学者沿着这个思路,对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然而,也有的学者得出了相反的结论。Demsetz (1983)认为集中度结构与公司价值并无内在关系。他指出不能简单认为股权分散会导致公司价值不会最大化,股权集中度是竞争性选择的结果。通过比较各种成本的大小,会使公司集中度结构达到均衡状态。Holdeness and Sheehan (1988)通过对拥有绝对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与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价值比较(利用托宾Q值与会计利润比较),发现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之间无相关关系。
关于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实证研究的矛盾结论,意味着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之间可能存在非线性关系。
对于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的关系,这里从公司治理机制入手,分析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而说明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并得出股权适度集中的结论。
按照公司股权结构的分布状况,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公司拥有一个绝对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一般在50%以上;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20%以下;三是股权相对集中,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20%与50%之间。
委托—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完善的公司治理就是要建立一系列制度和机制使得公司经理人员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相一致。然而,由于经理人员是一个“经济人”,他总是会设法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经理人员不会自觉的去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所有者对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证经理人员按股东利益最大化行动,提高公司价值的重要保障。但不同的股权结构,对监督机制的影响不同。
当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时,如果经理人员不是控股股东本人,该股东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去监督经理人员。当公司拥有控股股东,而其他的股东都是分散的小股东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经理人员是控股股东本人,此时,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众人就落在了小股东的身上。而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他们在监督经理人员的问题上都存在“搭便车”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理人员难以受到监督。
如果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是高度集中,而是存在相对控股的大股东,此时对代理人的监督有可能比较有效。因为在相对控股的情况下,有可能是几个大股东持有较多数量的股权,他们对监督经理人员一般不会存在搭便车的动机。因为如果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利益目标造成损失,而他们持股的比例相对较大承担的损失也较大。同时,大股东的监督成本往往小于进行有效监督获得的收益。另外,从法律角度看,许多国家立法支持大股东在合法权益受损失时对董事会或经理人员的诉讼请求,这无疑为大股东积极监督经理人员提供了便利和激励。
当公司股权结构极为分散时,由于没有大股东的存在,公司的小股东缺乏动力和能力去有效的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代理人往往缺乏股东的有利监督而会使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偏离日趋严重。当然,这种极为分散的股权结构只有在美、英等国的一些公司存在,大多属国家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有一定的集中度的。
股权结构对激励机制的影响可分如下三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在股权高度集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时,控股股东往往会直接参与董事会进行经营管理。Holdness和Sheehan (1998)对美国的两大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状况进行了研究。发现90%以上的控股股东派出自己的直接代表或自己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这种现象在我国的民营上市公司中也同样存在。这时,代理人(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一致性程度很高,产生内在的经营激励。从投资行为看,由于激励利益与所有者利益高度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避免了将资金流量投向净现值为负的项目。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认为,公司价值取决于内部股东(他们是持有公司股份的经理人员,具有对经营管理决策的投票权)所占有股份的比例。内部人员持股比例越大,他们努力经营公司的激励程度越高,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就越容易保持一致。这表明集中性的股权结构有助于实现激励相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