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苏联的媒介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形态呢?施拉姆在他的《报刊四种理论》中做了描述:(1)苏联的制度消除了出版和广播的牟利动机,因而传媒可自由地尽其作为国家和党的工具的职责,而不是作为博取公众欢心的竞争者。(2)苏联的制度积极地界定大众传媒的作用,而旧时的集权主义则消极地限制它。(3)苏联的传媒制度是作为变革的一部分建立的,而且是用以帮助完成变革的,这一点较旧时的集权主义制度为甚。(4)苏联对于大众传媒采取集权主义的政策的理由,与旧时的集权主义国家的理由大为不同。“苏联的行动是基于经济决定论的,而不是基于神权的。苏联的集权主义是建立在阶级斗争的概念上的,目的在于一个阶级的统治并最后实现无阶级的社会。”(5)苏联的大众传媒是融入整个传播制度和融入整个政府的,这种融入的方式,是过去的集权主义制度从来未曾有过的。苏联的制度是有计划的制度,旧时的(集权主义)制度是受管制的制度。施拉姆还专门将苏联的制度同纳粹制度相比较,认为这两种制度在哲学假定和所有权方面是极其不同的,而在工具化、依赖强迫与说服的结合、把公民改造成为国家工具的观念、将信仰当神般地崇拜等方面,则有相同点。麦奎尔说:“苏联共产主义新闻理论被描述为一种‘积极’的媒介理论。在无产阶级国家势微之后,媒介的目标是传播并强化马克思主义真理,并达到一个无阶级的社会。”的确,苏联的媒介制度对新中国的媒介制度安排影响极深。1949年后,“作为事业单位,中国的传媒业无一例外都必须以党性原则统帅一切,无条件接受党政机关的直接领导,无条件地完成上级领导所确定的宣传任务,这使中国的传媒业成为‘准行政部门’。
传媒的所有权归属于党政机关,上级领导部门可以任意处置任何一家媒体,就像在媒体集团化过程中所显示的,要并要拆,要办要关,全由领导决定。传媒主要的人权、财权、事权归属于党政机关,包括重要的人事任免、重要的投资决策、重要的改版,最后审批权都在党政机关,甚至连报刊的发行定价、报刊的版面增减都得经党政领导批准。”这显然是苏联制度本土化的结果。
纵观晚清以来的中国媒介制度,在专制主义的清朝政府和威权主义的国民党政府时期,媒介制度主要是以“禁”为主;而1949年以后,媒介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以“倡”为主,变得更加积极。如果说,集权主义媒介制度与威权主义媒介制度主要是禁止媒介去做什么的话,无产阶级的媒介制度则不仅如此,它更加强调“媒介必须去干什么”。之所以如此,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的:一是要论证政权的合法性;二是要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与囚徒困境;三是进行社会运动与动员的需要。正如有的论者所说:“社会主义国家最明显的共同点是在社会纲领和政策上。由于这些国家实践了社会主义的纲领,因而在保障这些纲领实施时,必然对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进行相应的建构,如普遍采用了意识形态工具,强调动员型的政治参与和政治运动等,在政权形式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无产阶级媒介制度的出现不仅是媒介意识形态上的转向,也是媒介形式上的转向,标志着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的路径从以欧美为师转向以苏联为师,苏联此时成为中国媒介制度的重要供给者,这种供给从1920《新青年》的改组开始,一直持续到延安《解放日报》的改版,经过微调后,一直供给到1978年。
第三节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的演化层次
一、媒介制度系统与三个子系统
媒介制度指“嵌入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结构中的媒介组织及媒介运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程序与规则”。这里的媒介制度既指媒介组织,也指媒介运行的规则。这种规则既包括正式的成文规则,也包含非正式的不成文规则。宏观管理制度、采编制度和经营制度构成了媒介制度系统,媒介制度又在更大的范围内与其他制度系统一起构成了社会制度系统。
媒介的“宏观管理制度”即在国家的框架内对媒介进行的管理与管制的各种成文规则与不成规则的总和。媒介的正式管制制度可能以宪法或媒介专门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能以媒介管理规章、条例或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固定下来,还可能根本就没有任何成文规则,而是以一种潜规则的形式起着正式制度的作用。
可见,媒介的宏观管理制度是媒介制度系统下的一个子系统,既包括成文的媒介法律、媒介管理规章制度、执政党的媒介管理政策与纪律,也包括媒介管理行为中体现出来的非正式的媒介管理(管制)规则。媒介法律最直接地体现出了媒介宏观管理的制度特征。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即新闻传播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所有保护新闻传播自由、规范新闻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既包括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规定。狭义的新闻传播法则专指以“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命名的法规。横向来看,媒介法根据不同的媒体形式,可以划分为新闻出版法、广播法、电视法、电影法、广告法、互联网法等;根据媒介行业的要素不同侧面,可以划分为媒体组织法、媒体管理法、媒体经营法、媒体侵权与惩戒法等;根据法律规范自身性质可以划分为公法性质的传媒法、司法性质的传媒法、混合性质的传媒法等;根据法律规范所归属的法律部门,可将媒介法划分为宪法行政法部门中的传媒法规范、民法中的传媒法规范、刑法中的传媒法规范、经济法中的传媒法规范等。这些都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媒介管理规则。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媒介规章、条例及执政党的媒介管理政策、纪律等在媒介宏观管理中的作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非法律条文的管理制度对媒介的影响远超过法律制度。此外,具体媒介管制行为中体现出来的行为规则更值得我们的重视,因为只有这些具体管理行动中体现出来的规则才是真正发挥作用的“制度”,而它可能是媒介管理中的显规则,也有可能是媒介管理中的潜规则。媒介宏观管理制度是一个体系,在各种层面起作用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一起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新闻传播法律的变迁经常与政治的变迁有关,随政治的变迁起伏而起伏;国家对媒介实行什么样的管制制度,取决于社会力量博弈的均衡。当博弈失衡时,媒介制度表现出来的必然是社会主导力量(阶级或阶层)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