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绅民捐学款的表彰一般是给予其建坊的奖励,而对于封疆大吏们的捐款行为,清政府则是奖给其极高的荣誉赏赐。如湖广总督张之洞捐款建立南皮县慈恩学堂,得赏慈禧和光绪的御书匾额各一方;直隶总督袁世凯“捐廉银一万两作为游学经费”,亦得到同样的奖励。1906年,闽浙总督端方捐助直隶丰润县学堂经费,得赏“党庠毓秀”、“惠孚乡校”匾额两方。
对于有特殊事迹、可以树为典范的已故人员,清政府则加大表彰力度,给予极其优厚的奖励。如山东堂邑县(今属聊城)义丐武训积资兴学,1888年曾经山东巡抚张曜奏准给其建坊以示旌奖。至“新政”时期,筹款兴学更是急务,需要树立一些典型以彰风气,于是武训行乞兴学的事迹再次被凸显出来。1909年,时任山东巡抚的袁树勋奏称:义丐武训“以一乞人兴学三州县,捐资万余串,仅予寻常旌表,诚恐苦操奇行不足以示来兹而风薄俗”,因此恳请将武训宣付国史馆立传。学部于次年奉旨议复时认为:综核武训生平行谊,“若仅予建坊,似未足彰圣朝阐扬幽隐之意”,因此亦赞同袁树勋所奏,将武训生平事实宣付国史馆立传,“以章奇节而振学风”。
2.比照赈捐章程给以贡监衔封翎枝等职衔的奖励。这一奖励的标准在实践过程中经历了由十成实银到五成实银的变化。
如何从民间筹到兴学款项,清统治集团中一部分官员纷纷建言献策。1902年初,御史许祐身上折奏请劝立学堂酌予奖励。他提出应该“以学堂捐输给予奖叙”,对于捐资办学者,按照其所捐之数给予不等的奖励。尽管许祐身一再表示,此法是为兴学起见而无可奈何的变通之计,待学堂著有成效后即行停止,该折还是受到驳斥。
许祐身的建议虽然被清政府拒绝采纳,但是却给地方督抚大员们以启发,认为这种筹款奖励办法在略为变通后,不失为应急实用之策。1902年6月3日,山西巡抚岑春煊首先奏请对捐助学堂经费者的奖励比照赈捐章程来办理。其理由:一是“晋省库储久绌,一切新政需用尤亟,此次各府州县中小学堂若全恃官为倡率,深恐缓不济急,……刻下学务草创,建堂、购书、延聘教习,在在需款”;二是“查定例绅民捐修城工皆准给予加级纪录,捐助赈需亦准请奖贡监衔翎封典。今学堂为育才之本,较修城为重,与赈需轻重无殊”;三是若“以封典衔翎按筹饷例十成给奖,与捐赈相同而银数倍之,其仅得虚荣,似与永远停捐之旨当不相背”。岑春煊认为这种奖励方式的好处是“停捐以后欲得章服荣身者莫不出于此途,似与育才之道不无裨益”。在兴学之初需款极多的情况下,此折受到清帝的重视,交由户部议奏。户部议复奏请嗣后捐助学堂经费皆按照例定十成银数奖给衔封等项,得到清帝的允准,成为报效学堂经费的定章,通行各省。
然而,这一虚衔奖励政策仅实施了三年即显得“力不从心”。河南巡抚陈夔龙于1905年上奏折请求变通这一政策。他认为兴学育才是当今急务,应该普设新式学堂和广遣留学,但是“立一学堂则开办有费,常年又有费,派一游学则川资有费,留学又有费,综计两项约需费十万金”。而这笔款项又无从而出,面对“待用之殷”与“筹款之艰”的矛盾,陈夔龙提出变通学堂报效请奖章程,以广开款源。他对1902年由山西巡抚岑春煊奏请议准的奖给虚衔封典的政策逐一进行了分析,认为它已不能有效地筹到所需款项。一是“衔封之奖为数太微”,即使有人愿意捐助也不会捐巨款;二是“各省开办赈捐设法招徕,已成驽末”,因此自然也无力捐学款;三是“虚衔封典”之奖“在从前各省一律停捐之日,无他途之可翼犹可悬的以招,今则奉天、广西均已开办实官捐输,以致愿捐学费请奖官职之人,往往舍此就彼”。基于以上几点理由,陈夔龙认为如果不变通原有的章程,“恐学堂报效自此寥寥,于腹地学务大有关系”,因此奏请拟查照奏定章程略示通融,“嗣后捐助学费除万金以上仍专折请奖外,其有不及万金者援照奉天、广西捐输成案,核其所捐银数汇案请奖,给以应得之阶。似此量为变通,捐助可期踊跃”。户部奉旨议奏后提出意见:凡报效学堂经费者,比照赈捐章程,均按五成实银核给衔封贡监翎枝,各省事同一律,均照此办理。此折当日即得到清帝的允准,成为奖励捐助学堂经费的新定章。
比照这一新定章,各省捐助学款者均得到相应的奖励。如1906年,直隶深州劝学所总董、举人赵树棠捐银1400余两,在本村建筑初等小学堂一所,直隶总督袁世凯按照此奖励标准核其所捐银数,认为其“由举人奖给同知职衔并随带加一级请从四品封典,有盈无绌”,即为其请奖,得到清帝允准。1907年,署贵州提学使陈荣昌捐助贵州中学堂和云南客籍学堂银2000两,贵州巡抚庞鸿书亦按照此新定奖励标准为其请奖三代从一品封典,亦得到朱批允准。
3.由皇帝特旨批准按照十成实银赏给实官。虽然在1902年御史许佑身所提出的筹款请奖实官的建议遭到清政府的驳斥,但是对于捐款者的实官奖励并未就此杜绝。在清末财政极度艰窘的情况下,仅仅奖励衔封贡监翎枝这样的虚衔和荣誉是远远不够的。为了鼓励士绅踊跃捐助学款,对于捐资独巨者(一般捐银至少达一万两以上)的奖励,直隶、安徽、奉天、贵州、河南等省的督抚大员均专折奏请按照十成实银奖励实官,清帝亦不得不特旨允准。比如,1903年,武陵县候选训导蒋积文倡捐学堂经费“钱二万余串,专备本籍府县学堂之用”,湖南巡抚赵尔巽奏准赏给蒋氏“以知县即选”。1905年,青阳府前仁怀厅训导华之鸿捐贵平银二万两“作为本省学堂专款”。署贵州巡抚林绍年即奏准特赏给其“郎中分部学习”一职。
三、双刃剑:经费筹措方式的社会影响
多渠道、多样化的兴学筹措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为新式教育的兴办筹集到了资金,促进了近代教育的发展。许多地方的新式学堂能够兴建起来,无不得益于此。然而,由于某些筹款方式本身的弱点与缺陷致使经费的来源不稳定,不仅影响了近代教育的快速稳步发展,而且又给近代政治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首先,多样化的兴学经费筹措方式为清末经费困顿状况下的新式教育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比如将废弃的祠庙改为学堂这一方式,可以说对新式教育的发展是无不裨益的。在直隶所属州县,初等学堂多借用祠庙、道观等地得以兴办。
再如奖励士绅捐资助学的筹款方式,为新式教育的兴办也筹集到不少的资金。对于捐助学款的人给予奖励,并可以“移奖”给捐款人的儿孙、兄弟等人,使得这一方式对士绅们颇具吸引力。社会捐助学款的范围较广,既包括士绅官民,也包括方外僧众;既有国内的富商大贾,又有海外侨民。他们有捐款为其已故父母请建坊或请赏封典的,也有为其子孙请奖衔封和官职的。可以说,清政府对教育捐款的奖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民间办学的积极性,吸引了社会诸多阶层的人员捐款兴学,从而使得地方学务能有所起色。正如贵州巡抚庞鸿书在为捐助学款的署贵州提学使陈荣昌奏请奖励时所称:“黔省素称瘠苦,经费支绌,筹措尤为艰难。该学使于两学堂首先捐助以为基础,致令众声感动,续捐络续,实属有裨学务”。
为了表示对独捐巨款者的优奖,也为了树立榜样以吸引后来者多捐学款,清政府一般是特旨允准给予捐款人实官奖励。这在财政十分困窘的情况下,确实能够调动一部分官员士绅的捐款主动性,不失为筹措教育经费的一种方法。事实证明,此种奖励政策实施前后的状况截然不同。河南巡抚陈夔龙对此有切身体会。他曾因兴学经费无着而十分忧虑:“总以官款无多,而地方绅富慷慨乐输者又寥寥,是以筹措维艰,教育每难遍及”。不过,这种情况在他为河南信阳州绅士高明远专折奏请给奖实官并得到特旨允准后则大为改观,“自高明远力捐巨赀蒙恩奖励后,民间有所观感,风气日开,捐助学费者已渐形踊跃”。
可以说,为解决兴学款项的问题,清政府不得不采取多种筹措方案,拓宽筹款渠道,从而为新式教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仅从初等新式教育的发展情形便可得到证明。据统计,1907年全国设立小学堂为33749所,学生人数902760人,1909年小学堂数量增至50301所,学生人数增至1489443人。
其次,由于筹措经费的来源并不稳定,所筹经费的绝对数额不足,而且某些筹措方式本身就是无奈之举,带有不合理性,所以这些筹措方式同时又制约了近代教育的更快发展,并且对近代政治和社会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比如庙产兴学是清政府财政困顿下的兴学之举,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各地做法多有不一。一些强行占用庙产的行为,触犯了僧道各界的直接利益,引起僧道各界的强烈不满,僧道各界与新式学堂时有冲突发生。同时,由于庙产兴学的提出者与实践者忽视了民众的精神追求,也引起了世俗群体的抵制和反抗,甚至发展为直接破坏学校。
再如,关于奖励士绅捐助学款的方式,虽在一定时期内为清末新式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但也只能是“强弩之末”,不可能真正解决教育资金短缺的问题。因为这种捐款数额多少不等,而且会随着各年的经济情况不同而变化,“以一日不可停止之学校,而乃听命于多寡不可知之捐款”,对于学堂的长远发展来说,是很不利的。可以说,受经费的制约,一些教育措施只能流于一纸空文。许多地区在名义上设立的新式学堂,只是在旧式书院或村塾改挂一块新的招牌。
另外,如前文所述,奖励士绅捐款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屡有实官奖励的情况出现,在短期内虽然可以缓解地方教育经费短缺的困难,但是它对近代社会政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又是不容忽视的。实官捐输的弊端已久为世人诟病,清政府几经议停,又因需款之处极多而欲罢不能。1901年清政府曾正式下谕停止捐纳。然而,“新政”时期百废待兴,百业待举,需款甚多,加之灾荒连年,实官赈捐不得不开,而兴学需款更急,只得比照办之。实官捐输愈演愈烈,有人形容当时捐纳者犹如“微生物之滋蔓,所在皆是矣”。1906年,度支部奏准停止实官捐输。然而在清王朝走向灭亡的前夕,这一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为了筹集兴学款项,实官捐输便欲罢不能,这对于近代政治的改革很不利。
再如,关于官方以抽取捐税来充学款的筹措方式,对于近代教育的发展更是无异于一把“双刃剑”,同时也增加了近代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近代以来,由于清政府在外国列强入侵面前的卖国表现和对待“变革”的敷衍甚至扼杀的态度,广大民众对其早已失去信任。而在清末新政时期,国内阶级矛盾愈发激化,清政府与民众处于更加尖锐对立的局面。这种政治态势致使官绅在筹措兴学经费的过程中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各种各样的捐税,令老百姓丝毫感受不到新式教育的益处,而是由此而来的生活的日益困顿。因此,许多地方都有大大小小的民众毁学事件发生。正如一位官员在奏折中所称:“各省学堂经费匮乏,无米何炊,力不能支,势将坐废。提学纷纷请款,而官力、民力罗掘俱穷,郡县因学捐滋事,时有所闻。”类似这些毁学事件对近代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余论
清末新政时期,为解决兴学经费问题,清政府提出了多种筹措方案,并在教育实践过程中衍生出一些具体的筹措方式。这些兴学经费的筹措方式对近代教育和近代社会所产生的双重影响,不仅为我们今天提供了一些解决教育经费问题的思路,更为如何达到教育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目标提供了借鉴和经验。
其一,在清末社会经济凋敝和清政府财政艰窘的状况下,采取多种方案解决兴学经费的问题,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兴学经费的筹措,目的是为了推行新式教育,本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件好事,但是在地方官员借端搜刮、无端需索情况下却呈现出诸多负面效应。广大民众不受其益,反受其累。因此,在开辟多渠道的兴学经费方式时,必须要考虑社会民众的包括经济和心理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使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实现相对和谐。
其二,虽然清政府开辟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也确实为清末新式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但这对于需用浩繁的新式教育来说,只不过是杯水车薪,缓不济急。政府的财政专项投入应该是教育发展的重要保证。
其三,从更广意义上讲,教育经费的筹措与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关联,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教育发展的规模与速度。正如美国学者萨莉所说,新式教育政策实施的困境,实际上“与当时中国工业化水平太低、规模太小以及官僚资本过小而难以构成近代新学校教育的基本功力有关”。因此,要想发展教育,获得充分的经费保障,就必须从根本上发展经济,提高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只有这样,发展教育所需款项才能有强大的根基,政府的财政支持才能发挥更大效能。
[作者简介:张小莉,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