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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金融危机、文化安全与媒介安全(2)

第三节特殊群体安全与媒介安全

非传统安全的特点之一就是从国家安全走向人的安全,而过去被忽略的特殊群体安全也成为了非传统安全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大众传媒对残障人士发挥的安全功能——以听力障碍者为例

网络媒体的出现让听障者可以在虚拟世界里构建一个特殊的社区,即聋人社区,在这个社区里人们对新的工具如何影响语言和组织间的互动感兴趣。听障者通过互联网聊天,通过视频打手语来增进人际间的交流;与此同时,这种网络社区也改变了听障者的行为习惯(Keating,Mirus,2003)。从传播学的方面来看,研究听障者的媒体使用行为主要是为了了解他们的媒介素养程度,从而为安全信息通过大众传媒的传播提供有效的传播路径。

调查显示,英国65岁以下听障成年人数字电视的拥有率略高于健全者,每周看电视的时间也多于健全者;听障者数字广播的拥有率略高于健全者,但是每周使用时长比健全者少;听障者家里开通网络数低于健全者,但是每周使用网络的时间略长于健全者;听障者的手机拥有率远低于健全者,同时也低于视障者和行动障碍者。该调查还将残疾人分成五个次级群体:视力残疾者、听力残疾者、肢体残疾者、45-65岁残疾者、45岁以下残疾者。但是,涉及对媒体的信任度、最喜欢的电视节目、使用网络和手机有哪些主要功能等问题时,该研究却没有把各类残疾分开。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听力障碍人士对网络媒体的依赖度很高,说明他们对适合自己使用的大众传媒的依赖度很高。大众传媒的安全功能并不仅仅在于节目和内容的制作和提供,还在于应该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提供更加便捷、易得、安全的传播渠道。

即使不通过研究数据,我们也可以知道,盲人对广播的高度依赖,那可能是他们获得外部世界信息的最主要的大众传播渠道。

因此美国的FCC规定,在发生重大危机时,广播、电视必须照顾到可能潜在的残疾人受众。对于广播对盲人,电视对聋哑人、视弱人群等特殊人群,FCC都有相应的专门规定,这也凸显出媒介安全对特殊人群的重要作用(何镇飚,2009)。

二、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发挥的安全功能

未成年人作为个体,从法律角度是指未满18周岁的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减少因媒介的传播而造成的伤害

我国相当多的大众传媒经常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却没有意识到自己做错了事,其中也不乏借用未成年人的各种非正常状态吸引公众眼球的炒作(陈力丹,时潇,2009)。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几乎是各国的共识。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十六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德国对于大众传媒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并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德国的传媒政策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在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德国基本法》作为最高层面的法律,在规定有关传播自由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这种自由的法律疆界,其中之一就是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1991年的《德国布兰登堡法》第三款则规定:“允许通过法律的制约来保护青少年、保护(个人)名誉和其他重要的法律价值。不得从事战争宣传和宣扬伤害人类尊严的公共歧视。”(张咏华,曾海芳,2009)在规范媒体对未成年人群体报道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具体而明确。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2007年通过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使未成年人远离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预防青少年犯罪

我国在这方面有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明确保障未成年人的媒介安全。这是我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该法明确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2002年11月15日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其中也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不得设置网吧的规定。

除了法律法规的保障,媒介自律和社会责任感也是大众传媒防范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远离犯罪的有效安全手段。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将晚上8点作为儿童与非儿童节目播出时间的分水岭,晚上8点之前,两种类型的电视节目不允许播放:一种是含有色情内容的节目,包括近距离的性爱活动(但是,委员会并没有把裸露作为色情内容);另一种是含有暴力内容的节目,其中包括那些会给人带来不舒适感、强烈刺激人们感官的各类暴力画面(严怡宁,2007)。法国司法部下设“网络与未成年人”网站(www.internet-mineurs.fr),旨在从法律上为青少年提供援助,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恋童癖者的骚扰。法国出版公司Carpe Diem则通过其创立的未成年人保护网(www.protectiondesmineurs.org)给家长网络技术上的解答和指导(诸如怎样正确安装、使用过滤软件等)(张咏华,曾海芳,2009)。

3.利用大众传媒提高未成年人媒介素养,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自2008年的新学年开始,由中国教育部和中央电视台联合推出的“开学第一课”给青少年学子们带来了媒介教育与媒介素养的新课程,这是媒介安全进入课堂,普惠未成年人的重要举措。2008年,教育部向全国的中小学校发文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学校组织学生和家长于9月1日收看央视经济频道播出的《开学第一课:知识守护生命》的节目。首届《开学第一课》在“5·12”汶川大地震和北京奥运会的背景下,以“知识守护生命”为主题,对全国孩子们进行应急避险教育和生命意识教育,倡议全国的中小学学生每年每学期都要进行类似的媒介安全教育。这堂特殊的课由“潜能”、“团队”、“坚持”、“生命”四节课构成,多名奥运冠军与著名运动员和来自灾区的孩子们一起,通过歌曲演绎、知识传授、互动游戏、现身说法等方法,不仅生动活泼,增强了教学的吸引力,而且将奥运精神和抗灾精神紧密结合,让应急避险等安全教育深入人心(朱清华,2009)。让全国2.2亿中小学生《开学第一课》就学应急避险,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而且更重要的是,以安全为主题,《开学第一课》就学应急避险,这是人性化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良好开端,有利于强化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和素质,也是媒介安全对特定群体发挥作用的典型案例。

《开学第一课》电视节目中重点介绍了在各种自然灾害中的安全防护与紧急避险,分为地震、火灾、洪水、台风、泥石流、雷击、暴雪、龙卷风、疫情、防化等应急避险。在节目中由孩子们喜爱的王小丫等人主持、钢琴家郎朗、文学教授于丹、航天英雄杨利伟现场分门别类地讲述安全知识,还请来了中国奥运明星及冠军团队当嘉宾和课堂老师,包括:姚明、易建联、王治郅等男篮全体队员、奥运举重冠军、帆板冠军等,抗震救灾英雄少年林浩和在奥运会开幕式上演唱《歌唱祖国》的林妙可在节目中分别扮演小班长。这样的教学方法,非常适合未成年人接受安全知识和信息,媒介传播形式生动活泼,增强了教学的吸引力,而且更有利于在这种有效的传播形式中让孩子们懂得怎样去认识生命、尊重生命、守护生命,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共同安全。节目播出之后,2009年1月北京出版社出版了全国中小学生应急避险教育范本《开学第一课》。将电视节目中的媒介安全教育,又通过书本形式传播到各地的未成年人手中,延续了多种媒介共同实现安全目的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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