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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言论自由的具体价值(3)

1.确立法治基础以保障人权

1929年4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告知:“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为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胡适将相关剪报粘贴在4月21日的日记中,并作了“这道命令奇怪之至”的批注。5月6日,更写下《人权与约法》一文加以批驳,刊于《新月》第2卷第4号。

胡适开门见山地指出:细读上述人权保障令,“不能不感觉大失望”。原因有三:第一,“人权”含义模糊,虽然包括“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并未明确规定。第二,“命令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然而“今日我们最感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第三,虽然命令中指出“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可不知有何法可依,刑法中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是“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因而,他犀利地指出: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都不是“非法行为”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F0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

接着,胡适举出三个官方或军方侵害人权的事例加以说明。

其一,对于一项旨在“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的荒谬提案,胡适“忍不住”写信质询司法院院长王宠惠,并将信稿交国闻通信社发表,却因遭遇“新闻检查”未能刊发。这在“言论史上的胡适”一章中曾有详述。对此,他指出:“我不知道我这封信有什么军事上的重要而竟被检查新闻的人扣去。这封信是我亲自署名的。我不知道一个公民为什么不可以负责发表对国家问题的讨论。但我们对这种无理的干涉,有什么保障呢?”

其二,1928年11月,安徽大学校长刘文典因在言语上顶撞蒋介石,被下令拘禁多日,其家人只能“四处奔走求情”,却不能到法院控告蒋。对此,胡适表示:“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

其三,1929年4月,唐山一位名叫杨润普的商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遭遇当地驻军一百五十二旅指控“收买枪支”,遂被监禁拷打而致遍体鳞伤。唐山总商会代表12人去军方请求释放未果;之后总商会及唐山88家商店又联名向唐生智求情,无效后亦只能相率罢市。直到5月1日才被释放,但已“受刑过重,非调养三个月不能复原”。对此,胡适感叹:“人权在哪里?法治在哪里?”

由此三例,胡适直言:“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决不是一纸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因为“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他强调惟有在确立法治的基础之上方可谈人权保障: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

谈及“训政”,此处略述一下相关历史。孙中山先生生前将革命建国事业分为三个阶段:“军政”、“训政”与“宪政”。1927年4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宣告成立。1928年8月8日至15日,国民党召开了二届五中全会,宣布结束“军政”,开始“训政”。10月3日,《训政纲领》出台,通过层层分解,孙中山权能分治理论中的“政权”和“治权”都集中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训政”实质上已蜕变为国民党的一党专政。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毫不讳言国民党对政治权力的全面垄断,明确指出:“训政时期以政权付托于中国国民党之最高权力机关,以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分别总揽执行,以造成中华民国之宪政基础,实为训政时代政权治权所由区分之不可移易的原则。”其中,对于公民权利也多有干涉,譬如规定:“中国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为求达训练国民使用政权弼成宪政基础之目的,于必要时,得就于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

面对这一“训政”状况,胡适在文末疾呼“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以“保障人权”:我们今日需要一个约法,需要中山先生说的“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的一个约法。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政府的权限:过此权限,便是“非法行为”。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此文在舆论界激起热烈反应,在第2卷第4号《新月》上,胡适撰写《〈人权与约法〉的讨论》一文,从诸多来信中,选择出汪羽军、诸青来的问题进行答复。他不但重申观点——“训政”时期需要约法或宪法,还指出:需要一个“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与政府的统治权”的约法;“政府的权限”和“党的权限”俱要受到约法的限制。因为“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

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国民党之政纲”,其“对内政策”的第6项指出:“确定人民享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据此,诸青来认为:可以不另定约法,依照“政纲”即可,因为“盖就目前政制言之,党纲法律似无多大区别也”。胡适表示反对,强调“约法”是国民党施行“政纲”的机会——“政纲所主张的,载入了约法或法律,才是确定。

不然,只不过是一种主张而已。”

在同一期《新月》上,胡适还写有一篇《我们什么时候才可以有宪法》。该文之中,他还从“宪法”的功用角度论证确立法治基础的必要性,指出:

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

2.须在法律框架内争取人权

1930年2月15日,胡适在日记中写道:“新月书店送来市党部宣传部的密令,中有中央宣传部的密令,令该部‘设法没收焚毁’《新月》第六、七期。密令而这样公开,真是妙不可言。”他认为此令是“犯法的”,表示“我不能不采取法律手段对付他们”。次日,他即与律师徐士浩谈及此事。徐指出“没有受理的法庭”;后又与律师刘崇佑讨论,刘认为“可以起诉”,于是胡适当时“决意起诉”。虽然最终“起诉”未成,但从中我们可获知:胡适主张采用法律手段争取人权。这一观念为日后“民权保障同盟”风波埋下伏笔。

1932年12月17日,宋庆龄、蔡元培、杨铨(杏佛)、黎照寰、林语堂等人发起组织“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总会设在上海,北平等地设有分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宋庆龄任主席、蔡元培任副主席、杨杏佛任总干事。次日,《申报》刊登《发起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宣言》,其中列举了“同盟”的宗旨为:(一)为国内政治犯之释放与非法的拘禁、酷刑及杀戮之废除而奋斗;(二)予国内政治犯以法律及其他之援助,并调查监狱状况,刊布关于政府压迫民权之事实,以唤起社会之公意;(三)协助为结社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诸民权努力之一切奋斗。

不久,鲁迅、胡适俱加入“同盟”。鲁迅的参加比较自然,之前他已参加过“中国自由运动大同盟”、“中国左翼作家联盟”,其主要意义在于表明政治态度。胡适参加这个实际上由共产党“领导和发动的政治斗争团体”并出任北平分会的主席的缘由,关键是由于“同盟”的名称——“民权保障”——具有吸引力,“人权”(“民权”)是其时他非常关注和深入思考的一个论题。此外,还有人事关系方面的渊源:蔡元培先生是他尊重的前辈,曾在北大共事;杨杏佛则是他在中国新公学英文班的学生,后又同在康奈尔大学留学。因此,1933年1月26日,他曾对《晨报》记者说明——“本人于新年赴沪时,曾有人介绍加入,本人对此甚为赞成,盖近年以来人民之被非法逮捕,言论、出版之被查禁,殊为司空见惯,似此实与民国约法之规定相背。民权保障之目的在于根据约法明文,保护民权之免遭非法蹂躏。”不难发现,胡适对于“民权保障”一语的理解,与“同盟”的主导者已有不同。

如果胡适并不积极参与“同盟”的活动,那么这种理解上的分歧应该难以演变成现实中的冲突。不过,胡适勇于任事,认真投入“同盟”的工作,与上海总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呼吁查办“顾祝同枪决刘煜生案”、积极援救因演讲“陈独秀和中国革命”涉及时政而被拘禁的马哲民教授。他还亲自去监狱调查政治犯的状况。

1933年1月30日——北平分会成立当天——晚7时,会议作出一个视察北平监狱的决定。为落实该决定,当夜11时,杨杏佛去见当时执掌北平的张学良,获得批准。次日上午10时至下午2时,在北平军分会秘书王卓然等三人陪同下,胡适、杨杏佛、成舍我前去视察北平陆军反省院和另外两处监狱。他们和“关押在那里的政治犯中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人谈过话”,当时政治犯们都向视察者诉说“带脚镣和伙食太坏”;其中有些人诉说“虽准许看书,却不准看报”。根据实地观察所得,他们当即提出一些要求。从王卓然2月13日复胡适的信中,可知这些要求已被报告给张学良,并尝试促成一一实现。

就在胡适准备为改善政治犯的处境继续努力时,发生了一件意料之外的事情。1933年2月4日,他收到美国记者史沫特莱(Agnes Smedley,1890—1950)的一封英文快信,并附有宋庆龄签名的英文信一页,以及一份英文的《北平军委会反省院政治犯Appeal(控诉书)》。该“控诉书”长达5页,详述北平陆军反省院中种种残酷的私刑拷打;两封信函则都嘱托北平分会立即向当局提出严重抗议,废除反省院中种种私刑,宋函中还要求“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胡适认为“控诉书”中所言,与他数日前的实地察看和直接询问所获知的情况不符:当时并无一人说及私刑;尤其是他曾与一位名为刘质文的政治犯“英文谈话甚久”——“倘有此种酷刑,他尽可用英语向我诉说”。于是他致信蔡元培、林语堂,表示“真感觉失望”,因为这封“控诉书”乃匿名文件,“上海总社似应调查此种文件的来源,并应考据此种文件的可信程度。若随便信任匿名文件,不经执行委员会慎重考虑决定,遽由一二人私意发表,是总社自毁其信用,并使我们亲到监狱调查者,蒙携出或捏造此种文件的嫌疑,以后调查监狱不易下手了”。

次日,这封信尚未发出,英文报纸《燕京报》(The Yenching Gazette)已刊登“控诉书”和宋庆龄的信;《大陆报》亦已发表。胡适于是再次致信蔡、林二位,首先告知一事:有人寄了一篇控诉第一监狱“摧残压迫之狠毒,虐待酷刑之残狠”的文稿到《世界日报》,寄件人冒称住在胡适家中,并称此稿由胡适交托。他继而指出:“此种文件与孙夫人所收的Appeal同一来源,同是捏造的。

孙夫人不加考察,遽信为真,遍登各外国报纸,并用‘全国执行委员会’的名义发表,这是大错。我认为此等行为大足以破坏本会的信用。应请两公主持彻查此项文件的来源,并彻查‘全国执行委员会’是否曾经开会决议此种文件的翻译与刊布。如果一二私人可以擅用本会最高机关的名义,发表不负责任的匿名稿件,那么,我们北平的几个朋友,是决定不能参加这种团体的。”

同日,胡适还致信《燕京新闻》编辑部,写下自己所知的情况,并在信末阐明立场——“我写这封信,并没有意思认为此地监狱的状况是满意的。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将尽一切努力来改善那些情况。然而我不愿依据假话来进行改善,我憎恨残暴,但我也憎恨虚妄”。需要强调的是,“控诉书”中所言应该是一种“正确的抽象”——国民党监狱确实存有严刑拷打;但是实证主义训练使得胡适只谈具体、不论抽象,他较真的是严刑拷打究竟在北平陆军反省院是否发生。既然他未获得直接证据,就不能无视“具体”去迎合“抽象”,于是会“憎恨虚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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