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http://www.tigtag.com
1798年《外国人法案》(Alien Act):该法授权总统驱逐其认为有害于国家安全的外国人出境;
1808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禁止奴隶输入;
1875年:国会首次对不准进入美国的外国人进行分类,其中包括娼妓,精神病患者等;
1876年美国最高法院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判决:决定外国人能否进入美国的权利属于联邦政府,任何州设移民条例均属违宪;
1882年《禁止输入中国劳工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中国廉价劳工大规模的输人,引发社会严重不满,国会立法禁止在1943年以前输入中国劳工,1892年《禁止输入中国劳工法修订案》规定在美的中国劳工须向政府登记注册,一年后未能出示注册证明者,将可能被递解出境;
1907年《移民法案》:扩大了不可入境类的范围,其中包括16岁以上的文盲,以及日后对东方人进入美国的限制;
1921年:国会首次正式制定了移民配额法规,规定每个国家每年进入美国的人数;
1910年该国公民在美总数的3%,而允许进入美国的外国移民总数每年不得超过35万人;
1924年《种族法案》:国会首次制定了永久性配额,规定除西半球国家外,全世界所有其他国家每年进入美国的移民总数最多不得超过15万人,对每个国家的配额分配以1920年美国的种族结构为依据,同时规定任何外国人要进入美国必须首先向美国境外的领馆申请签证,无签证进入美国将在任何时候被递解出境,此外还增加了对亚洲移民的限制;
1940年《外国人登记法案》:该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的外国人必须进行登记并提交指纹记录,同时增加了递解犯罪人员和颠覆分子的种类;
1943年《废除禁止输入中国劳工法案》:该法案规定中国居民可以移民美国;
1945年《战时新娘法案》:允许美国军事人员的118000名配偶及子女移民美国;
1948年《失去家园者法案》:该法允许40万德国、意大利和奥地利难民进入美国;
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该法案亦称《麦克卡恩·沃尔特法案》,它为现今的美国移民法奠定了基础和构架。该法融合了以往有关移民的全部法案和法规,制定了西半球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和其他国家以在美人数为配额依据的规定,同时制定了以家庭团聚、保护国内劳工市场以及要求移民拥有技术为内容的有关法规;
1953年《难民收容法案》:该法再次允许214000难民进入美国;
1965年《移民与国籍法修订案》:该法废除了种族配额,代之以设立八个类别,以保障家庭团聚并吸收有才能和技术的外国人,同时实行“先来先得”的政策。该法还规定东半球国家每年的移民总数为17万,每个国家不得超过2万。此外,该法规定美国公民的配偶和子女以及21岁以上美国公民之父母移民美国不受数量限制。该法还创立了对技术与非技术工人入境实施劳工证制度,并规定每年的难民配额为1万人;
《1976年移民与国籍法修订案》:该法取消了东半球和西半球的移民差别,代之以全球性的固定配额,即每个国家每年移民配额不超过2万,其优先顺序为:①亲属团聚;②美国缺乏的技术工人;③难民;
1978年:第95届国会对移民法规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其中主要包括取消了每个国家的单列配额,确定了全世界每年进入美国的移民总额不得超过29万人。此外还立法规定双亲中一方为美国公民者,其子女可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在美合法永久居留超过20年之50岁以上的外国人可以归化为美国公民;美国公民有权收养外籍子女;此外还正式设立了难民身份;
1980年《新难民法案》:该法对配额进行了某些变更,确立了“难民”和“政治庇护”的申请程序,同时批准在1980~1982年接纳5万难民,此外,全球移民配额总数减少为27万;
《1981年移民与国籍法修订案》:该法案修订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列出了《移民局效率议案》
(2)美国公民收养之外籍子女的年龄由14岁提高到16岁
(3)再入境许可证由1年有效期增加为2年有效
(4)取消外国人的年登记制度,但规定外国人在其变更住址后10天内须书面通知移民局
(5)取消归化入籍需两名证人的规定
(6)通过了参议院第1196号议案,批准台湾每年移民配额为2万,同时也给中国大陆保持2万;
《1986年移民改革与控制法》:该法案以大赦为宗旨,共赦免了270万左右的非法移民,但有人认为该法虽以移民控制为名,但实际上并未达到控制非法移民的目的。此后又有若干新的有关移民的法律出笼,其中包括结婚欺诈修正案、反毒品滥用法,等等;
《1990年移民法》:该法亦称为《合法移民改革法案》,被认为是历年来改变最大、设立类别最多,而且最为宽松的移民法,该法案以合法移民与非法移民为中心,增加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合法移民配额从原来的每年27万人增加至67.5万人,但至1994年9月30日,每年实际配额为70万人;
(2)美国公民之近亲亲属不受配额限制;
(3)增加了若干亲属移民和职业移民的类别,同时增加了对非技术工人移民的限制,新的非移民类别包括O、P、Q、R等签证类别;
(4)创立了投资移民类别;
(5)创立了以人种多元化为宗旨的抽签移民类别。
《1991年移民与国籍法综合枝术修订案》:该法案是1990年移民法的修订,其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不可入境类申请豁免的类别并降低豁免的要求,以及延长符合要求的H-1B外国医学院毕业生在美开业行医;
《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该法案是在近年来反移民情绪不断高涨下所通过的移民法,该法被一般人认为是一反历年来日益宽松的移民法而制定的具有综合性严厉条款的移民法,带有浓厚的反移民色彩,同原有移民法相比,该法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加强边境控制,阻止非法移民;
(2)改变及取消某些听证程序,快速遣返非法入境者;
(3)加重对偷渡非法移民及伪造移民证件的刑事处罚,其中包括对移民申请提交假材料的刑事处罚;
(4)增加了不可入境类的类别,其中包括:
A.在美非法居留超过180天,3年内不得再次入境;超过1年,10年内不得再次入境;
B.滥用F1学生签证者被归入了不可入境类,其行为包括:免费就读公立中小学或公共资助的成人教育计划,如果违犯,5年内不得入境;
C.拒绝可能成为公众负担者入境,其具体要求是任何移民必须获得有法律制约力的经济担保或者经济来源证明,方可入境;
D.未接受过防疫接种者不可入境,即任何人申请移民必须提供其接受过防疫接种的证明;
E.不按规定到场参加听证,移民法官可缺席下达递解令,被递解者10年内不得再次入境;
F.医疗保健工作人员(包括物理治疗、医疗技师、职业理疗师、助理医师等)如果没有获得“外国护理学校毕业生委员会”的考试证明或同等证明,则为不可入境类;
G.伪称是美国公民者被归入不可入境类;
H.为逃避税赋而放弃美国公民身份者被归入不可入境类;
I.家庭暴力犯被归入不可入境类;
(5)限制并惩罚雇主雇用非法移民;
(6)将因抗拒强迫性人口政策而受迫害者归入政治庇护类,但每年配额不超过1000人;
(7)削减合法移民的社会福利;
(8)禁止逾期居留者赴第三国使领馆申请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