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看,网络空间中,架构还是表达自由的最大保护者。“相对匿名性、分散传播性、多节点接入、与地理位置没有必然的联系、缺乏内容发表识别系统和提供加密工具等———所有这些特点以及因特网协议使得我们很难控制网络上的言论。网络空间的架构是网络言论真正的保护者,是网络空间真正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而绝非一个地方性条例。”而网络行为自由的技术限制主要属于网络安全技术范畴。目前比较流行的网络安全技术主要有五种:(1)数据加密技术;(2)存取控制技术;(3)安全性检测技术;(4)有效性检测技术;(5)防火墙技术。虽然这些技术主要作用在于维护网络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限制网络不法或不轨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但对网络上信息获取的自由的直接限制,有时则被用来限制公民知情权,从而间接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的实现。此外,电子追踪监控技术对公民的表达自由大有间接威胁效果,尤其在一个民主法治尚不成熟的国家。
正因为此,才显出网络匿名特性对表达自由的重要性来。为此,这里有必要再次引用前文讨论匿名与实名问题时所引的陈力丹教授的话:“在法治国家,网络实名制并不成为问题,这本来是权利与义务的体现,但若法治管理得不到保障,网络实名制就有可能扼杀公民的言论自由。”而丁未在《网络空间的民主与自由》文中则更为清醒地指出,“依靠传播技术获得的自由和以同等的技术予以的控制,是一种身影关系。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网络管理条例,对组织或个人入网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信息的流通实施技术上的监管。一些国家还对网上言论实行较为严厉的管制。尤其对各种电子论坛,可以通过多种公开或隐蔽的技术手段,以限制言论。
本人了解的手法就有以下几种:注册登记制、敏感词过滤、预审制、警告、删帖、封ID、查IP地址、改为只读文本等。有了这些技术手段的保障,网上的言论自由度仍掌握在政府和具体管理人员(如站长、版主等)的手中。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超级计算机的并行处理能力足以实现记录人们所有行为的可能性。
人们的每一笔电子消费,每一封电子邮件,每一次信息查询甚至私人电话,都能被电脑忠实记录,这使得权威当局监视和控制社会的能力空前强化。言论控制和集权主义并不会因为技术的进步而消失。”四、社会规范限制关于社会规范如何规制网络行为,还是先看莱斯格是怎么说的吧,“在讨论编织技巧的新闻组里alt.knitting中谈论民主政治,你会遭到批驳;在MUD中哄骗别人的身份,你会被铲除出去;在小组讨论中发言过多,你很可能会被置于一个大家共用的废话过滤器中。在每一个例子中,都有一套普遍认可的规则约束着你的行为,这同样也是通过社区施加的事后惩罚来约束的。”看得出,他是从社会规范的事后惩罚角度看限制问题。
然而,社会规范的限制作用并不在行为发生后的事后惩罚,毋宁说,社会规范最大的效应体现在事前的自律和他律。笔者认为,所谓社会规范,在这里其实就是指社会伦理。因为,法律的作用其实也体现在其社会规范性上,但法律是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不同于伦理的软性意识形态规范。技术限制也是一种用以规范人的言行的他律手段,只是将对行为的规范要求以技术化形式提前预置在网络化媒介内部。因此,此处所说的社会规范限制,应该是个人伦理和社会伦理对每个人的表达自由所进行的约束。但正如莱斯格所言,这种约束“不是通过有组织或集中式的政府行为所施加的约束。而是那些某一社区成员间相互施加的、带有许多轻微但偶尔有力的惩罚的、规范性的约束。我不是指行为模式。比如,大多数人在早上七八点钟开车去上班,这种行为模式不是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所规制的是具有社会显著性的行为,违反社会规范会使你成为一个社会行为失常的人。”不可否认,生活中处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社会规范,对我们一般社会化的人而言,这些规范就是指导我们行为的命令。网络上的亦如此。每个网络社区、论坛都有不乏这样的规范,它不是政府施行的,而是由各个社区施行的。
虽然社会规范同法律一样具有事后追罚的性质,但“对于那些成年人或心智发育完善的人来说,所有客观的约束都有事先主观约束的效果”。而且,约束越是主观,其对行为的约束就越有效。只要社会规范被主观内化为每个主体的心理意识,它就能对所规范的行为起到同步约束的功效。其实,法律法规对人的限制约束要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也是靠这种主观内化的力量,而不只是靠事后惩罚。
对这种外在社会规范的主观内化,蒋永福称之为“自律性限制”。他认为,在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这种“他律”失灵的地方,只能用伦理规范这种“自律”来填补,而伦理规范的价值就是在他律规范失灵处“显灵”。于是,他祭出中国人传统的独处哲学:“慎独”。“慎独”一词源于《礼记·中庸》:“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郑玄注曰:“慎独者,慎其闲居之所为。”另在《礼记·大学》中有一段话对“君子慎独”说阐释得更为完整清晰:“所谓诚其意者,勿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视之,如见其肺腑然,则何益矣。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
君子小人之论固然不必再拘泥于古意,但慎独自律确实自古至今都堪为个体的自治伦理。古人讲慎独,重的是以诚而修身养性。今人再谈慎独,则势必要从个人道德延展至社会道德规范。也就是“在处理好个人与自身的关系之外(个人从良心上对自己行为的认知、个人对自己的义务等),它还必须重点处理好公民与其他人的关系(合乎道德地对待他人)”。这里涉及的必然还是自由与责任的关系。自律就是在主张自由的同时也明确自由的界限,强调行为主体的责任意识。在网络这种融合媒介平台上,每个人都可以依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表达权,实现自己的表达自由,相应而言,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每个公民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更大的责任。为此,一些网络哲学与伦理学的研究者纷纷提出自律性的网络行为指南。其中比较著名的是这样十条规则:
(1)记住人的存在;(Rule1:Remember the human.记住人就是人。提醒所谓“虚拟”并非抽空了真实人性,人终究是人,人的肉体性的真实在网络空间虽然被遮蔽,但从未消失。记住这一点,将有助于我们对所谓的“虚拟”保持一点必要的警惕。)
(2)网上网下行为一致;(Rule 2:Adhere to the same standards of behavior online that you follow in the real life.线上行为准则和你真实生活中遵从的准则相一致。对许多人所持的“网络太假,不可信”之说,笔者从来不表认同。网络是现实社会的折射。如果说网络假,不可信,那只能证明我们所处的社会假的东西太多,人与人之间信任度本来就差。人真,网络就真。人假,网络就假。不要怪网络,它至多是把我们的本性暴露得更充分。所以,这一条规则非常重要。)
(3)入乡随俗;(Rule 3:Know where you are in cybersphere.知道你在赛博空间的什么地方。赛博空间不是一体化的,而是有很多空间,很多社区、论坛。各个空间都各有一些内部规则。你跑到美容论坛大谈国事,不出意外,将遭到冷嘲,甚至驱赶或封杀。不要怪别人不关心国家大事,只是此地本来旨在美容休闲。)
(4)尊重别人的时间和带宽;(Rule 4:Respect other people’s time and bandwidth.很简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东西方共通的人与人相处的黄金律。推己及人,将心比心,你不希望自己的时间和带宽被浪费掉吧?第一,就是不要在网上乱扔信息垃圾。)
(5)在网上给自己留个好印象;(Rule 5:Make yourself look good online.让自己在线上表现良好。如果匿名,虽然没有人知道你是谁,你自己也要自尊,没必要非让自己表现得像只只顾自己发泄的动物。表现好,总是会获得别人好感的。这对交流从来都是好事,在网上也是如此。)
(6)分享你的知识;(Rule 6:share expert knowledge.分享专业知识。分享是美德,网上网下都是如此。如果你有一种知识,我有另一种知识,分享之后,我们就各有了两种知识。一个新词由此诞生——sharism,译为“分享主义”或“共享主义”,笔者更倾向“共享主义”。现实世界共产主义遥不可及,但网络空间共享主义则浩浩荡荡。)
(7)平心静气地争论;(Rule 7:help keep flame wars under control.帮着使那些怒气冲冲的争论保持在可控范围内。有人群的地方就有矛盾,争论必不可少,控制住坏的一面,还能促进整体的进步。总是一团和气,未见得就好。而一旦争执起来,要人平心静气,可能悬格太高,但起码不要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乱得不够,而是要尽量使大家的怒气不过激,最终导向理性的讨论。)
(8)尊重他人隐私;(Rule 8:Respect other people’s privacy.人人都有自己不愿让别人知道的东西,而且不必对此做出任何解释。是之谓隐私。隐私权是人的人格权之一,理当尊重。网上网下都当如此。)
(9)不要滥用权力;(Rule 9:Don’t abuse your power.不要滥用你的权力或力量。“power”是权力或力量,而不是权利。英文表达“权利”一般都用“right”。权力是一种可以控制别人的力量。网上,也同样有力量大小之分,知识的力量,信息的力量,技术的力量,甚至网上也有地位的差别,版主有管理论坛的权力。力量有大小是正常的事,但滥用力量,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众压寡,就是霸道。)
(10)宽容。(Rule 10:Be forgiving of other people’s mistakes.原谅别人的错误。人人都会犯错误。没有谁全知全能。所以,宽容是美德,因为给了别人重新证明自己的机会。胡适晚年曾说:“宽容比自由还重要。”在缺乏自由的现实社会,这句话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网上自由不稀缺时,宽容就成了稀缺品。于是尤其需要宽容。有容乃大,网络就这样越来越大,也越来越自由。)
而戴维·申克则在著作《信息烟尘》的第四部分《向意义回归》中针对信息烟尘,提出了一些很有希望的补救措施:1.自己充当过滤器:找到混乱所在,然后把它删除掉。2.自己充当编辑:限制自己的信息输出,不当乱扔信息垃圾者。3.追求简洁:集中注意力,过新形式的简单生活。4.反区位化:“对话而非对骂”,增进相互交流,把电子“巴别塔”变成一个现代的雅典市民辩论会。5.不要撇开政府,助其改进工作:为了制定一种能够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合理措施,必须让政府参与进来。“它的确有些反应迟钝,但却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我们不能———也不愿侵犯个人言论自由或政治言论的自由。我们只能设法控制言论自由的不良后果,约束那些滥用技术和用技术从我们身上不当得利的人。在这方面,政府(译者注:美国联邦政府)恰好可以做一些事情。”应该说,这些网络行为指南和针对信息烟尘的补救措施,对限制表达自由来说,有不少可资借鉴之处。
而在我国,2003年12月,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这是一种行业自律。
另如前文所述,我国互联网协会于2007年8月推出首个《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其中第九条规定在博客服务提供者与博客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博客用户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二)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三)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四)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五)博客用户保证对跟帖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六)博客用户保证不利用博客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虽然该自律公约并无多大的强制性,但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多少也让以博客形式实现的个人表达自由有以自律。
康德有言:“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归根结底,媒介融合趋势下,个人表达自由的可实现性越来越大,社会规范限制能否有效,终究还是要看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律令到底有多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