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众参与,新旧媒体合力传播
最后,厦门市政府启动公众参与程序,充分运用传统媒介与新媒介的合力,与民众保持沟通,并邀请市民代表参加环评座谈会,促使多方利益实现共赢。
最后,PX项目迁出厦门。5月30日,厦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缓建海沧PX项目,并启动公众参与程序,广开短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信等渠道,充分倾听市民意见。6月,厦门市将PX项目纳入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新的考量。中国环境科学院受厦门市政府委托,承担这一课题,包括两院院士在内的21名专家出任顾问。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在本年度10月份召开,公民四权的公开表述开始彰显其影响。为了让市民相信政府这次启动公众参与程序的公平、公开、公正,没有任何人为操纵的可能,政府部门决定公开召开环评座谈会,听取民意。12月10日,厦门市政府在《厦门日报》上全部公布了624名自愿报名参加座谈会的市民名单,这其中甚至包括46位故意同名为“张三”的报名者。厦门电视台11日晚8点半在电视台二套直播抽号现场。原定的方案是参照体彩的抽奖方式,用机械抽出一个球(号码),然后让身份证号码尾数相同的报名者参加座谈会。
因担心市民怀疑政府作假,最后,临时决定改机械抽号为人工,从厦门滨北小学请来12位小学生抽号。据主持直播的厦门电视台《视点》栏目制片人徐明回忆说,“根本没有时间彩排,所有过程都要一次性在直播中通过,完全靠临场发挥。”在徐明的记忆里,以往主持抽奖或公房抽号,一般10来分钟就可以完成。那天抽号的小朋友一共抽了200次。有的拿不稳抽出来的球,逼得摄像师用镜头四处追寻球上的号码,镜头不敢有丝毫中断。徐明说,“那天45分钟直播确实出了一些小差错,但正是这些小差错,让市民更加相信这次抽号的真实性。”第二天晚上10点,抽号的全过程在厦门电视台一套重播。电视媒介现场直播的可信度在此得到印证。
12月13日、14日两天,厦门市组织了有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的环评座谈会,会上,90%的市民代表表示反对在厦门建PX项目。
值得重视的是,厦门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子鹭在后来的环评座谈会上反复引用“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的自由主义名言。对此,朱子鹭后来解释,“其实这是一个民主政府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保障对方充分发言的权利。”通过上述回顾,可以看出,在“******事件”中,大众媒介,尤其是新媒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第20期专门为此推出封面文章《新媒体时代的民意表达》,指出“在******事件中,包括短信在内的新媒体,正日益成为民意表达和汇聚的新途径和新平台”。本书《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正是在中国当下追求民主法治的社会背景下,以新闻学、传播学、法学、政治学等为基本学理,结合中外事例,探讨在以数字化、网络化为技术背景的媒介融合趋势下,表达自由在中国媒介领域的现状及其前景。
二、研究思路及相关学术资源
本书名为《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正是本书的核心命题和研究思路的反映。本书核心命题,一言以蔽之,曰“媒介融合为体,表达自由为用”,本书的研究思路就是要勾联起媒介与表达之间的体用关系,进而在体用关系的理解上,研究媒介融合趋势对体现公民言论自由的表达权的影响,而表达自由则是公民表达权的本质核心和理想境界。总体上,本书属于数字媒介时代的传播法研究范围,但融合了多学科、多面向的内容。
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体用说”,笔者理解,“体”为机体,“用”为功能,用西方学术语言来表述,所谓“体用关系”实际上就是讲结构与功能的关系,而“体用说”,也就近乎于西方的结构功能主义。当然,这只是就其大略而言。媒介与表达的关系就是笔者概言之的“媒介为体,表达为用”的体用关系,也就是结构与功能的关系。依笔者“人为为人”的媒介主体观,媒介这个体是人为为人的,即媒介是人为创造出来的,也是服务于人的,其服务的基本功能就是充当人这个主体的表达工具,服务于人类的信息生产和传播需要。而信息表达(包括生产和传播)是人类带有本能性质的需求之一,信息和物质、能量一样,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的演进,信息的作用越来越大,“信息社会”一词正是这一趋势的反映。俄国心理学家巴甫洛夫曾把人类借以表达信息的种种手段、形式划分为第一符号系统和第二符号系统,而德国哲学家卡西尔则将人命名为“符号动物”,他所说的“符号”,更多地属于巴甫洛夫所划分的“第二符号系统”,也就是使人得以为人的那些符号,笔者称之为“人文符号”。媒介就是人类使用种种人文符号生产、传播信息,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信息能量交换的工具和平台。围绕着这一工具和平台,诞生了相关的职业和组织,也相应地产生了各种自律性和他律性的规则及机构,从而形成了一个更大更复杂的媒介系统结构。但是不管这一系统结构多大多复杂,从功能上讲,最终都为发挥其服务于人的表达功能、满足人的表达需求,促进信息自由生产传播,达到人类社会信息能量自由交换的目标。而当前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驱动力的媒介融合趋势,对信息表达自由功能的发挥有何影响,则正是笔者关注的研究课题。
表达权,或曰表达自由,在法学界前人已多有研究著述,尤其是西方,相关论著可谓汗牛充栋。但在我国大陆,由于国情的特殊性,迟至近年,才陆续涌现一批年轻学者及书籍。以“表达自由”为研究课题,并在书名中明确标明“表达自由”这四个字的著作,以笔者目前所见,最早的是甄树青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论表达自由》,而近两年来则有王锋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表达自由及其界限》,王四新著、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表达自由——原理及应用》等,另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还出版了蒋永福的《信息自由及其限度研究》。
甄著以其博士论文为基础改成,在厘清概念、梳理材料上最为有力,且内容全面,得风气之先。王锋的《表达自由及其界限》也是由其博士论文改成,以相对自由观为立脚点,重点论述表达自由的限度问题,同时指出表达自由的界限不是由政府任意设定或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只有透露着程序和实质正义的法律才是唯一正当依据。王四新的《表达自由——原理及应用》则是其在中国传媒大学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在全面阐述表达自由原理的基础上,凸显出结合传媒研究的特点。而蒋永福所著的《信息自由及其限度研究》,则按信息的自由生成过程,将信息自由分为信息的获取自由、认知自由和表达自由三部分进行论述,对其限度及限制手段也有所阐释。
此外,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欧爱民所著的《破译宪法的实践密码——基本理论·分析方法·个案考量》,从宪法研究的角度论述了公言论与私言论的划分及言论自由的“双轨制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杨春福等著的《自由·权利与法治——法治化进程中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研究》则以自由看权利、以权利看法治,研究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其中也有相当内容涉及公民言论表达自由。
而专门从媒介角度论述言论及表达自由的论著,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由当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所编著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这一经典文本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魏永征等编著的《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吴飞的《平衡与妥协——西方传媒法研究》,都是以研究西方传媒法的方式论述新闻自由问题。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雷润琴著的《传播法——解决信息不对称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则第一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及相关问题的传播法现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索。另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由黄旦所著的《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中,则辟有专章论述新闻自由问题。
其他关于传媒法研究的著作恕不一一罗列。
而关于媒介融合的研究,在我国更是最近几年随着网络媒介的繁荣才兴起。
除该综述文章中提到的材料外,还有一些译著则更为笔者重视,如美国学者尼古拉·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5年)、罗杰·菲德勒著的《媒介形态变化:认识新媒介》(华夏出版社,2000年)、约翰·帕夫利克著的《新闻业和新媒介》(新华出版社,2005年)、马克·波斯特的《第二媒介时代》(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还有意大利学者玛格赫丽塔·帕加尼的《多媒体与数字电视——把握数字融合所创造的机会》(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及美国学者赫南·加尔伯瑞的《数字电视与制度变迁——美国与英国的数字电视转换之路》(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等。
另外,我国青年学者对媒介融合现象的研究也颇有收获。中国人民大学王菲的《媒介大融合——数字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融合论》(南方日报出版社,2007年)、清华大学雷建军的《视频互动媒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刘津的《博客传播》(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等,均由其博士论文改成。其中,清华大学副教授雷建军博士提出的“媒介的软化”一说尤为笔者赞赏。在与雷建军博士的交流中,笔者曾指出其“软化的媒介”的理论假说,接近于网络媒介研究中的分层法。在网络媒介研究中,网络可以分为物理层、代码层与内容层。其中,物理层为计算机机身及各种硬件,即雷建军博士所说的“硬媒介”,而代码层则为运行计算机所需的各种软件,即雷建军博士所说的“软化的媒介”。雷建军博士亦以为然,但表示“软媒介”说更形象,易于为人所理解、接受,便于思想的传播。笔者走笔至此,还要指出,这种分层法在数字媒介融合趋势的研究中也同样适用。不过,笔者为全面起见,对媒介融合的研究则借鉴了清华大学崔保国教授在其《媒介是条鱼——关于媒介生态学的若干思考》(《中国传媒报告》2002年第2期)中介绍的媒介六界划分法,并根据自己的理解做了新的五界划分,而在媒介五界融合的基础上,特别提出“媒介主体的身份融合”说。详情见正文部分。
以上是笔者在本研究中的重要的部分学术资源。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另有几位学者和思想家对笔者影响至深。一位是已故的加拿大媒介思想家麦克卢汉。套用“说不完的莎士比亚”的说法,麦克卢汉也是说不完的。关于他的媒介思想,众说纷纭,笔者在本书中借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李泽厚的人类学历史本体论,对他的“媒介即人的延伸”等观点做了自己的解读。笔者发现,从精神内涵上讲,麦克卢汉的“媒介即信息”与黑格尔的“工具高于目的”、马克思的“生产力(以生产工具代表)决定生产关系”遥相呼应,而“媒介即人的延伸”几乎就是伯恩斯坦的“生产工具即人体器官的发展”在媒介领域的翻版。笔者在李泽厚之“经济前提论”启发下,在媒介领域提出“技术前提论”,或曰“工具前提论”,以有别于他人所谓的“技术决定论”。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视美国媒介学者保罗·莱文森为麦克卢汉一脉相传的弟子,并对其媒介演进人性化趋势理论深为服膺。另一位是在世的美国法学家劳伦斯·莱斯格。
他的《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中信出版社,2004年),既让笔者对代码这种“软化的媒介”有了更深的理解,也给笔者提供了“一个圆点的生活”的形象模式。原来言论自由这个“原点”就生活在“法律、市场、规范和代码”这一系统结构当中,既受限制,也受保护。老子曰:“反者,道之动。”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与保护就是这样一种相反相成的“道”。另外,他对隐私的探讨对笔者亦有启发。而更重要的则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被誉为“经济学的良心”的印度人阿玛蒂亚·森。他的《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使笔者对自由这个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他主张自由是让人过自己愿意过的生活的权利和可行能力。自由是权利,人人会说。自由还是一种可行能力,则是他慧眼独具。如果自由不是可行能力,那么自由就只是一种空洞的权利,毫无意义。而且,在他看来,自由作为发展的目的和手段,既具实质性,又呈工具性。人类既要争取实质性自由,又要争取工具性自由。
比如言论自由相对于民主而言,就是工具性自由,而言论自由本身又有实质性意义。笔者在这种“可行能力自由观”的基础上,认为媒介融合趋势为表达自由提供了工具性自由,本书特别关注的就是这种工具性自由———媒介接近使用权(自由)和媒介创办权(自由)。最后,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为笔者的研究增添了一定程度的理想主义色彩。哈贝马斯认为,民主不仅仅体现为政治领域中的制度设计,而且更是一种交往行动中主体间的商谈制度形式,即话语民主。而话语民主即指交往行动中主体间通过对话而达成共识的过程,它强调共同体内所有主体的参与,充分体现了主体的平等、自由与权利。笔者认为,若以哈贝马斯近乎乌托邦的话语民主为最终诉求,表达自由则是其权利前提,媒介融合则是其技术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