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政策的实现要素
就我国当代转型期社会问题治理而言,公共政策的过程即:政府施以系统的和合理的政策手段,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偏差性现象,调整公众的利益格局,不断优化社会运行机制和社会关系结构,维持必要的社会秩序。
公共政策的实现离不开四个要素,一是公共政策的目标——社会问题,即公共政策的治理对象;二是公共政策的主体,即公共政策的施动者;三是公共政策的实现过程,即公共管理决策过程,其实现并不是一个因公共政策的确立而一劳永逸的过程,它是一个不断动态调整的过程;三是公共政策的效果,公共政策是以治理社会问题为标的,其存续的理由也要由它对社会问题的功效来决定。
(一)公共政策的目标——社会问题
一般意义上,公共政策的目标是以应对和治理社会问题为标的,那么,社会问题是公共政策实现的前提,它为公共政策提供了存续的理由。但由于“社会问题确立存在两重属性”,即社会问题的客观性与社会问题的主观性,那么,对公共政策目标的把握,也要从这两重性入手。
所谓社会问题的客观性,是指社会问题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可以通过客观的物质性的手段或理论性工具加以测量、评估,从而为人们所理解和把握。比如说,我国社会转型期经济分化,导致贫富分化的问题日益突出。除了这种描述性语言对社会问题的把握之外,社会学还提供了很多测量工具,比如,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公认的判断收入平均程度的最基本指标,基尼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1,其数值越小,标明收入平均分配状态越趋于平均。基尼系数在0.3-0.4比较合理;基尼系数超过0.4时,标明收入差距偏大;基尼系数超过0.5,表明收入出现两极分化,会引发社会问题。通过类似的理论性工具或物质性手段,任何社会问题都会以客观性的面貌呈现出来。
所谓社会问题的主观性,是指它以公众的认知判断为前提。也就是说,虽然社会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也可以通过客观手段加以评估和把握,但事实上,对社会问题的确认离不开公众的认知判断。这种针对社会问题的公共认知判断性包括两方面,具体来说,一方面,是指在“公众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对社会问题的“理性认定”。作为公众意见的主体——公众,首先是具有“问题的相关性”,即利益所及,同时也具有相应的“意见表达的主体性”;而作为公众意见的本体——意见,首要的规定性是意见的“集合性”,即不是个别人、少数人的意见,而是相当多的社会成员的意见集合。这主要是从持有这种意见的人群主体的数量和规模上来考察的;同时它不是一个单一化的意见,而是来自不同背景和利益集团的人,其诉求的目标也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是指公众对社会问题认知判断的动态性。从公众意见具有“表层性”来讲,这种表层意识是指老百姓面对社会的一种公开表达出来的意见,而不是深藏内心的一种想法,即所谓的公开性。它是老百姓面对社会刺激、社会问题的一种反应,而且是诉助于公开的一种反应。正因为公众意见所具有的敏感性,也被人称做是“晴雨表”、“指示器”、“社会皮肤”。同时,舆论意见处于社会心理的最表层,像气体一样具有变动不拘的特征。正因为如此,从社会问题自身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来讲,“公众对社会问题的评价、态度、应对性行为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其受损于社会偏差的程度,对问题的认识程度和对公共准则的把握程度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
而在我国当代社会转型期,对公共政策所面临的社会目标的把握也要依据社会问题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比如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虽然该问题本身很突出,但由于某种利益相关性较小,使公众没有形成对该问题更多的关注,其认知判断有限,那么,这一问题可能就未必是公共政策亟待解决的目标性任务。而有些问题,可能吸引了诸多公众的关注,但对问题的客观评估和把握显示出,该问题的现实危害性还有限,可能还不足以动用公共政策资源加以解决。
(二)公共政策的主体
一般来讲,社会政治过程经历了政治统治过程、政治治理过程与政治的善治过程的变迁,而这些不同的政治过程的分野就在于公共政策的主体的不同,可以说,随着社会政治的变迁,公共政策的主体也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
首先,政府为主体。是指是以政府为主体承担政治、行政管理决策的过程。这也是所谓传统意义上的政治统治过程,公共政策的主体是由全能政府来担当的。
其次,政府与社会分担。西方的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之所以提出治理的概念,主张用治理代替统治,是因为他们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既看到了市场的失效,又看到了国家的失效。也就是说,仅用市场的手段无法达到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仅仅依靠国家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扁平化,比如小到公司、社区、俱乐部、职业社团等民间组织,大到国际社会都得到长足发展,而这些领域是传统政府行为所不能干预的,转型期的政府有相当多的权利向社会转移,这也意味着,公共政策的主体是由政府与社会共同分担,这也是所谓的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治理过程。事实上,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型符合世界潮流。
再次,政府与社会协商担当。政府与社会在社会政治过程中协商担当主体,这只是在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善治过程中实现的。治理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治理也不可能是万能的,也存在着失效可能性,那么,如何克服治理失效就是一个问题,其中“善治”理论最有影响。“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统治、治理与善治的区别简言之,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政治在其最佳的状态下可以有善政(自从有了国家及其政府以后,善政便成为人们所期望的理想政治管理模式),但不会有善治。善治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没有民主,善治便不可能存在。
就我国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共政策的主体不仅符合国际社会潮流变迁,即由政府与社会协商分担,同时也有执政党的影响力存在。从我国学者对公共政策的定义把握中即可见一斑,认为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和个人行动的准则或指南”,认为“公共政策是一国政府为处理国家的公共事务而制定的政策。中国的公共政策既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其中的路线和方针可以看做是‘总政策’或‘大政策’),又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划、计划及决定、命令、条例、规定等行政规范”。
之所以有如此宽泛的定义,显然与现阶段中国社会中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及其基本特性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