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冲突具有“组织和调节向上流动”的功能。由于社会分化的界限存在,社会阶层冲突也具有必然性,但几乎在任何一个社会里,“向上流动”都是社会成员的心仪的选择,他们会争相效仿高等阶层的生活方式,并且愿意成为高等阶层的成员。比如,哈贝马斯在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曾提到欧洲资产阶级上升期间,早期发迹的资产阶级以拥有皇家贵族的头衔为耀,以跻身于皇家贵族把持的宫廷宴会为荣,当然,由于皇家贵族的身份具有先赋性,即使发迹的欧洲资产阶级有缘与皇族为伍,但由于浑身透出的铜臭气,也始终与皇室贵族存在着天壤之别。而现如今的中国,即使不断有学者惊呼我国正进入“分化恶性循环时代”,能有多少人能抵挡高档奢侈品的诱惑,又有谁愿意放弃向上攀登的步伐?毕竟,在获得性身份(后致性身份)占支配地位的流动性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冲突与社会层次中较高阶层的强吸引力结合在一起。可以想见,假如并不存在社会问题的冲突,“地位群体将由于他们之间界限和外部世界的消失而消失;但是,由于向上的社会流动是这些社会的文化理想,他们之间的界限被完美地保存下来。”
其次,社会问题冲突具有“排气孔”作用。这事实上也是齐美尔提出的关于冲突的“安全阀理论”。在任何一个社会里,具有冲突性的社会问题都是存在的,甚至敌对情绪也不可避免,如果没有发泄彼此之间的敌意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渠道,群体成员会感到不堪重负,而社会系统会提供排泄敌对和进攻性情绪的制度,即为这种冲突和对立设置人所共知的制度性的出口,进而避免因阻塞累积的压力而造成毁灭性爆炸的潜在性。比如欧洲和前文明社会中,决斗制度就是安全阀习俗的例子。“决斗实际上把一种毁灭性的、进攻性的自助置于社会控制之下,并成为社会成员之间敌意发泄的直接出口”。如果一方被刺死,就意味着事情“由社会了结了”,敌意终止,社会关系得以延续。再如,现代社会中,某些国家允许“红灯区”的存在,其理论前提即是“安全阀”考虑,在这一制度性的界限内,成年人违反通常性行为规则,被压抑的内驱力得到某种程度的释放,进而避免了不可预知的社会破坏性。可以说,我国当代社会转型期社会问题频仍,也正是社会系统自身的一种调节,通过社会问题的彰显,无形中也释放了转型期社会积累的群体矛盾的压力,因此,社会问题的存在,具有“排气口”功能。
再次,社会问题具有社会整合器的功能。一方面,是指社会问题的冲突性加强了人们社会参与的可能性。社会问题总是在一个有约束力的规范空间内展开的,如若没有冲突的发生,既有的规则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就如同两个从未发生过土地纠纷的所有者对其土地界限的熟视无睹。社会问题的冲突表明在不同利益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竞争对象,为解决争端,冲突双方会共同回望既定规则,寻求有利于自身的解释,以期在规范空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可以说,社会问题的冲突性提示人们共享的价值准则——规则和准则的存在,这种自觉意识无形中促进了对社会生活的参与。
另一方面,是指社会问题扮演了一个制度激发器的角色。社会实践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这种不可抗拒的历史进程具有某种必然性,随着社会挑战的出现,社会实践在不断面临新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作为文明成果的社会意识形态却具有相对稳定性,一旦积淀下来,就相对固化了,不会因时而变。二者的不完全同步性也导致了某种社会张力的产生,进而各种社会矛盾或观念冲突以新的社会问题的形式凸显出来。社会问题的存在就在于人们无法从既有的规则中找到有效解决现实冲突的办法,从而使人们意识到既有规则的漏洞和缺陷,或者说制度建设的滞后性,与此同时,冲突一经产生,就呈现出某种预见性,因为冲突双方都期望旧规范的消解和某些新规则的建立,最终它导致了社会规则的建立和扩张。
总之,社会问题正反功能的存在,意味着其本身是社会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问题是现实的,是不可回避的,关键是如何利用社会问题的建设性功能促进社会肌体的良性循环。“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了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下去。换句话说,一个僵化的社会制度,不允许冲突发生,它会极力阻止必要的调整,而把灾难性崩溃的危险增大到极限。”可以说,当代转型社会可能是社会问题丛生,但冲突所容纳的广度恰恰说明社会的宽容度,而冲突的深度也正提示和激发了制度改革和制度变迁的紧迫性。
二、我国社会问题治理的实质:公共政策问题
社会问题的破坏性决定了社会问题的治理必要性。但在不同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的社会里,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对社会问题的治理具有不同的原则、方法和措施。即使在同一国家之内,社会问题的治理方法也会经历不断变迁。
在社会学领域,人们公认,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问题的治理背后是公共政策问题,但公共政策何以成为治理社会问题的实质与关键呢?社会转型期社会问题治理的实质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比如社会问题治理的变迁性,以及公共政策本身的特性。
(一)公共政策的凸显——社会问题治理的变迁
既然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问题的治理背后是公共政策问题,那么,什么是公共政策?一般来讲,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政策是指,“在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里为达到特定目标,由政府和其他社会机构系统实施行政权力和各种决定,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的基本秩序”。
事实上,在上世纪70年代末之前,我国并没有公共政策与非公共政策之分,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力量的主导性凌驾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领域的独立性及其相互界限模糊不清,整个社会还没有公共领域和非公共领域之分,也没有公共事务与非公共事务之分,更没有相应的公共政策与非公共政策之分。
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社会转型伊始,政府改革的直接目标是,调整既有的制度、准则和规范,以确立起新的社会运行机制和社会关系结构。紧随其后,经过逐步博弈,政府力量从社会各领域,尤其是从经济领域中渐次退出,市场力量的主导性得以彰显。但问题是,当通过市场手段不断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市场力量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在各个社会领域中引发的大量不合理现象已经阻碍了社会经济改革的持续深入,如不及时应对治理,改革中业已建立的社会运行新机制和社会关系新结构将无法有效地良性运转。
而面对社会各领域,特别是非经济的社会公共领域,诸多的矛盾、冲突和障碍,即便是最完善的市场力量也回天无力。在公众对社会问题的判断价值的背后,在大众媒介对社会问题报道揭露的背后,焦点是政府和其他社会机构(不管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还是权力机构)以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方法、什么样的策略手段来治理社会问题。
因此,行政力量的重要性在市场化背景下重新被提了出来,即以行政力量为依托,通过实施各种类型的公共政策来治理社会问题,就成为不可替代的选择。与此同时,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期的社会问题的生成与恶化,不仅与市场力量的缺陷有关,还往往是行政力量应用不适当的结果,如政策失误、法规法律的权威丧失等。这也意味着,公共政策成为治理和解决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问题的最主要路径,公共政策形成的历史条件据此成熟。
(二)公共政策的基础——公共性
社会问题治理原则容易达成一致,但对如何治理往往难能一致,这是由于公共政策从原则到具体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对社会各个人群利益进行重新调整,而各利益群体有时因无法超越自身的利益局限,难以为社会问题的治理提供相对一致的原则,而社会问题若得不到及时的治理,其所衍生的负面效果又对社会构成巨大威胁时,这一矛盾性恰恰为公共政策的施展提供了空间。
因为公共政策是一种基于(或试图基于)公共立场和利益的政策,其公共性的基本出发点与归宿牵涉到“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和发展前景”,“广泛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领域”,更牵涉到“各社会人群的价值趋向、态度和行为模式”。即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来协调社会各方面的立场和利益,化解某个领域因运行机制或关系结构出现障碍而形成的失序格局。
公共政策区别于一般政策的独立价值和定位在于,在一个社会的领域中,必有市场力量难以企及的地方,也必有市场力量发挥作用形成各种负面后果的地方,其中有大量的公共事务亟待解决,而社会问题就是最主要的公共事务之一,治理社会问题的政策,是一类着手于应对性目标的政策,以缓解或消除公共领域中已经存在并造成相当程度社会消极后果、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紧张和摩擦。
(三)公共政策的后果——社会问题的诱致因素
任何社会问题都会经历一个发生与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不间断的,而公共政策作为独立于社会问题本身演变过程之外的干预因素,也会贯穿于社会问题治理的始终。一方面,是由于“从社会运行机制和社会关系结构层面上看,社会问题的出现本身就是社会的一系列政策出现空白或失灵的产物”;另一方面,从公共政策对社会问题的治理角度而言,其干预效果也不是万能的。就其干预效果而言,有的是预期性的,有的则是非预期性的。预期性的效果意味着公共政策的某种干预实现了缓解或消除矛盾的功效,而非预期性的效果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消除社会矛盾、问题的同时,会衍生出的新的始料未及的社会问题。因此,公共政策本身就成为社会问题产生的诱致因素,并且贯穿于社会问题产生、发展与解决的全过程。
具体来讲,在一个社会问题初露端倪之时,很可能是某种公共政策干预的产物,而这一政策的初衷很可能并不针对此问题,而是以治理其他社会问题为目标的,而政策的非预期性效果很可能将一个本不存在的问题浮现出来,也很可能将一个本来是潜在的问题显性化。比如,我国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政策,所引发的社会经济变化既有预期性的,比如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总体提高;但也有非预期性的,比如在体制转变的过程中,由于新的制度没有完全有效地建立,旧有的制度没有完全消解,在新旧体制交错的缝隙中衍生出了不规范交易,进而导致社会经济分化,其烈度和广度不仅超过政策初衷的预期,也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想象。
而某一社会问题一经被确认,以治理该社会问题为直接目的的政策及其实施过程就渐次展开,然而,即使公共政策的治理更具有标的性,但由于政策自身的演化性,即公共政策本身也具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也就意味着公共政策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而公共政策一经实施,无论完善与否,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社会问题进一步发展和演变的直接干预。比如有关城市化的政策,其初衷本在于促进社会人力、物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社会流通、交易成本,提高就业机会,但事实上,这一政策影响深远。以2009年为例,中国有3000万左右农民工失业,往年没有就业和当年毕业需要就业的大学生有900多万,另外,还有其他需要就业的,全部就业压力在5000万左右。有人预期,从未来30年看,如果2040年城市化水平推进到85%,城市中还要增加4.5亿人口,剩余劳动力转移压力巨大。整个国家就业压力巨大,将是中国长期的、头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难题。
随着公共政策的介入,社会问题有可能得到缓解,也可能得到有效解决,但也有可能恶化,关键要看公共政策是否合理,实施是否得当,配套措施是否完善等等。而此时,公共政策对社会问题发展前景的影响更为攸关。
总之,社会问题产生的动因有很多,但公共政策作为社会问题产生的诱致因素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实际贯穿了社会问题发生、发展和演变的全过程,也正由于公共政策之于社会问题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社会问题的治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共政策的实现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