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及失信惩罚机制
切实加强对食品研发、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监管,大力整顿食品行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真正落实“负总责+环节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原料质量安全专项检测,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溯源制度。在取消食品类免检制度后,必须配套以更加严格的失检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一个诚信社会,首先要提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诚信度,切实加强信用立法,尽快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加强惩罚力度。监管部门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三)完善涉案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与官员及个人的问责制度
只有建立官员问责制度,用与其权利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或承担机制以及各种监督手段加以监督,才能使官员树立起行政责任意识。任何一起事故的酿成,几乎都是由两种责任所导致,一种是领导的责任,一种是具体人的责任。问责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在问责官员已成常态的现实下,进一步强化问责决策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是完善问责制度、约束和督促权力的规范实施,以及让官员尽职尽责、时刻对权力保持敬畏之心的根本途径。我国出台的乳品质量监管条例中,为确保婴幼儿奶粉安全,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是严格领导责任,三是明确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三鹿事件”发生后,有网站曾做过一项调查:“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半数以上受调查网民认为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的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建立并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发端于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并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不断地被移植于我国。在我国,最早对食品召回问题做出规定的是1995年修订的《食品卫生法》。该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但是,这部法律对应“公告收回”而拒不履行的,没有规定任何罚则。因此,有关食品召回的规定仍然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着。
2002年11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称美国惠氏公司费蒙特工厂在2002年7月12日至9月25日生产的以牛奶为主要原料的配方奶粉,因产品中被检测出坂歧肠杆菌,正在实施召回。由此,惠氏奶粉成为我国政府公告出现“召回”的第一种食品。但是,公告同时要求,对已经抵达上海和深圳的上述食品“进行监督销毁处理”,并没有实现食品的召回。此后,我国虽然多次对进口食品发布召回公告,但实际处理结果仍是没收和销毁,均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召回。
2007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迫于食品安全严峻的形势,仓促出台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食品召回,同时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上,我国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国家质检总局只负责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而种植、养殖、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均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因此,体现在《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的是,这一部门规章只对因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做出了规定,而对运输、储存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批次性质量问题,并没有约束力。
2009年6月1日起,我国《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依据此法,中国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有所关注并且也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但在宏观上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而且对于乳制品生产、销售、流通、保存等微观细节上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政府监督方面,也出台了食品召回制度。
第二节我国乳品安全问题的媒介议程
本节选取《人民日报》、《新京报》、《第一财经日报》三种报纸,分别作为党报、民生报纸、财经类专业报纸的代表,对近几年来的乳品安全报道进行内容分析。
一、研究方法说明
(一)样本选取
分析样本来自中国知网——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通过检索《人民日报》、《新京报》和《第一财经日报》从2004年到2009年的全部文章,再通过关键字搜索,一一排查,从而得到了本次研究的全部样本。
(二)类目构建
报道主题:报道主题是报纸所反映的主要议题内容。乳品安全问题报道主题分为:政府举措、乳企管理、奶农艰辛、记者评论、法律法规、消费者、商家及其他。
消息来源:广义的消息来源,泛指能作为新闻素材的文件、报告、言谈内容等任何资料。狭义的消息来源,单指记者通过人物访问而得到的口语资料。本研究根据广义和狭义的消息来源定义,将消息来源分为: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奶农、乳品企业、记者、消费者及其他。
报道立场:一般来说,区分报道立场主要是看新闻报道的用词和内容,本节将报道立场分为正面报道(赞成)、中性报道(中立)和负面报道(批评反对)三种类型。
二、研究发现
(一)报道数量
为了更全面地展示国内主流媒体对乳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引导,我们对三份报纸从2004年到2009年的报道做了一个梳理。
通过对所得样本分析,关于乳品安全事件的报道分布是不均匀的,2008年三个媒体的报道数量分别是51、57、85篇,大体看出在乳品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年份,报道量会大大提高,而没有事故的年份,报道数量很少。
2008年以三鹿为首的乳品企业卷入三聚氰胺风波,大批乳企纷纷落马,这一年三份报纸对乳品安全的关注达到顶峰。《人民日报》2008年对乳品安全事件的报道有51篇,占6年来报道总量(109篇)的46.79%;《新京报》有57篇,占6年来报道总量(94篇)的60.64%;《第一财经日报》有85篇,相应比例为45.95%。这说明,无论是作为党报的《人民日报》,作为都市报的《新京报》,还是作为专业财经报纸的《第一财经日报》,都对乳品安全事件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度(见表10-1)。
(二)报道主题
在《人民日报》的报道中,政府举措(35.78%)、记者评论(28.44%)和乳企管理(18%)位居总报道量的前三位,而法律法规和消费习惯所占比例相对较少,仅为3%和2%。
在《新京报》中,乳企管理、政府举措和记者评论所占比例较大,分别为40.43%、24.47%、22.34%,所占比例较少的是法律法规、消费习惯和商家,分别为0%、1.06%、4.26%。作为一份民生类的都市报,理应从普通市民的角度去关注乳品安全,可是和百姓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消费者和商家所占比例却较少。
《第一财经日报》中,比例占前三位的是乳企管理(63.78%)、记者评论(19.46%)和政府举措(9.19%),而法律法规(1.08%)、商家(0.54%)和消费习惯(0%)报道量依然较少。作为一份专业财经类报纸,对乳企的报道成为《第一财经日报》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在发生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关注各企业为将损失降到最低所采取的不同的措施。但遗憾的是,作为乳品供应链条不可或缺的商家,该报关注的比例仅占0.54%,这使得生产和销售信息分配不均,消费人群无法从报纸上获知更多的商家信息。
(三)消息来源
《人民日报》前三位的新闻源依次是:政府官员(37篇)、新闻记者(36篇)和乳品企业(19篇);《新京报》前三位的新闻源依次是:乳品企业(40篇)、新闻记者(26篇)和政府官员(21篇);《第一财经日报》前三位的新闻源依次是:乳品企业(118篇)、记者(40篇)和政府官员(18篇)。
由此可知,《人民日报》主要新闻来源是政府官员,占其报道总数的比例为33.94%;《新京报》主要新闻来源是乳品企业,占其报道总数的42.55%;《第一财经日报》主要新闻来源是乳品企业,占其报道总数的63.78%。
从新闻媒介的功能来看,由于消息来源通常只有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才会愿意把消息透露给新闻记者,对自己不利的消息通常会尽量隐瞒。过于依赖少数政府官员或专家学者作为消息来源,将使新闻媒介监督政府与守望环境的功能无法完全发挥。从社会资源与权力分配的观点看,新闻媒介具有赋予社会地位、议程设定、使社会团体合法化等功能,新闻中的消息来源大多来自社会上层,他们本来就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权利,如果选择消息来源过多取自社会上层,使他们经常有机会接近使用新闻媒介,提升社会地位、设定社会议程,并加强自己及所属机构的合法性,无形中使社会资源与权利分配不均,形成“马太”效应。
(四)报道立场
报道立场即报纸对报道所涉及的主要事实呈现的态度倾向。在相关乳品安全事件中,三份报纸以正面和中性报道为主,《人民日报》依次为75篇和6篇;《新京报》依次为39篇和39篇;《第一财经日报》依次为69篇和64篇。可见,《人民日报》和《第一财经日报》以正面居多;《新京报》正面和中性持平。
在乳品安全事件中,存在一些负面现象,比如回收奶、三聚氰胺问题,三份报纸分别有所涉及,其中《第一财经日报》52篇、《人民日报》28篇、《新京报》1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