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制度之下,所谓“新闻检查”本来是不能存在的。但当一个国家受到空前灾难,为维护整个国家生存起见,“新闻检查”也就有她暂时不得已存在的意义。即“为争国家自由,不得不牺牲个人的自由”,不过这种牺牲,一定要有她牺牲的价值。像中国这几年来的“新闻检查”,则简直可以说无关大计,徒滋纷扰。甚至徒然蒙蔽国民视听,减低国民团结救国的力量。有时且为一部份贪官污吏张目,遇到揭发贪污的消息,都可以借着新闻检查的招牌,予以删扣,如此此类,都有铁一般的事实,在全国存在着。最大原因,就是中央缺乏统一确切的检查标准,而一般当局,又多半没有认识“新闻检查”的意义——她是对外的、暂时的、不得已的——而误以为这是一个长治久安束缚言论的绝好工具。其次被任命从事于这种工作的人员,大部分位卑禄薄,他们既不能时时与上官接触,知道内外时局的形势,又没有充分的知识修识,去判断每一新闻的应否删扣。所以,几年来新闻检查的成绩,与“为国家争自由”的目的,正可谓适得其反,而许多可笑的喜剧,也就在这种制度下,时时产生。我们所录得一封平津汉住绥记者团给绥远省政府傅主席信,就是一个绝好证明,以全国敬仰的傅先生,在他所控制的地方政府之下,尚有如此现象,我们实不能说,不是一种绝大遗憾。记者团的原信:
“宜生主席勋鉴:敬启者,关于绥省检查新闻电报,同人等感受困难,非止一日,近顷以来,尤为特甚。此中经过既非主席所尽知,恐亦主席所及料。长此以往,非但同人等精神痛苦靡已,亦适足为主席盛名之累,兹特披沥略陈数事,幸垂察焉。
(一)新闻电报,贵在时间之迅速,现在绥远新闻检查所检查电报,因检查员常识不足而检查所主任系省府公告组长兼任,不能驻所办公,任何新闻,均须电话请示,往往数百字之电报,检查留中时间,至少在半小时以上。午夜发电,时间至为宝贵,稍一搁置,发出已不及上版。尤有甚者,二月十九日天津《益世报》驻绥记者于晚七时送检之电报,经四小时之久,始检查竣事,如此迟缓,诚属惊人。
(二)省府公告组,一向公布新闻消息,系原则上供给材料性质,同人等自可根据事实,另行编撰,避免雷同。不意近顷以来,新闻检查人员,缪柱鼓瑟,竟欲以刻板式文字,使同人等作千篇一律之叙述。如二月十四日省府公告组公布张世英反正消息,天津《益世报》,津沪《大公报》,上海《时事新报》、北平《晨报》驻绥记者根据公布消息,编为电报,送检时,检查员逐字逐句与公布之稿对照,于是遂以文字不同而一律扣留。
(三),检查新闻,贵在持平,绝不能同一消息,此报放而彼报扣,本埠放而外埠扣,绥远新闻检查所即时有此种情事。如二月十二日上海《申报》,北平《世界日报》驻绥记者所发张世英反正消息完全放行,而同日上海《新闻报》,汉口《扫荡日报》驻绥记者所发同一消息,则完全被扣。此种事例,不胜枚举。
(四)检查新闻电报,扣删原为不得已,而增添窜改,尤非正当之举,绥远新闻检查所则反以扣删为能事。增添窜改,更数见不鲜,同人等发电系同人等各向报馆负责,今经检查人员增添窜改,发生责任问题,殊深遗憾。
(五)新闻传播贵在敏捷,省府公告组公布消息,予同人等以方便,自所感激。但往往有极普通之事件(非突发事件可比),送达时亦在夜十时以后。又,新闻价值,时效最大,果其事关军政大计,发表时间之前后,自应遵从当局之意见。若事实上非发表不可之件,或下午准发而上午扣留或今日扣而明日放行,在新闻上殊为不可偿补之损失。如纪守光君被刺,事实确凿,轰动社会,当晚同人等得知,即发新闻电,仅简单报告性质,但经扣留,次日解禁,同人等仅将被扣之电报重送检查一次而已,时间上迟一日,新闻价值已减。此外如下午放行,上午扣留,种种事实,不堪列举。遇一事变之发生,新闻检查所,应定有检查标准,不能图省事而一律禁止,因如此则徒见检查者之低能而已。
(六)检查新闻,同在绥省境内,应当一律,而事实则不尽然。包头集宁两地亦驻有外埠各报记者,拍发电报,较绥垣为便,最近如鄂托克旗乌沈旗纠纷,在绥垣发电,已遭扣留,越数日集宁则可拍发,二月二十三日北平《实报》刊有集宁二十二日电称:“乌鄂两旗形势恶化”,可为例证。此种情形,不一而足。究竟当扣与否,为另一问题,而一省之内畸轻畸重,轩轾若此,实令人大惑不解。
以上种种,同人等深感困难,精神至为痛苦,略举数端,可概其余。抑尤有言者,绥境蒙政会周年纪念会,津沪《大公报》发表消息,已有一月之久,而同人等近日发电涉及沙王,辄遭扣留。各界联合扩大纪念周,公开报告丝毫无秘密可言,竟亦禁止新闻记者参加,同人等碰壁之下不知省府何以防范新闻记者竟如此严密也。关于绥远新闻检查事宜,尚祈设法改善为祷。肃此谨请勋安!
中央社绥远特派员,北平《世界日报》、《晨报》、《北平新报》,天津《大公报》、《益世报》,上海《申报》、《时事新报》、《大晚报》,汉口《扫荡日报》、《武汉日报》,重庆《新蜀报》,南京《中央日报》,河南《民国日报》,驻绥记者王华灼、吴希圣、孟可权、王锡周、关焕文、李丕才、杨令德同叩二月廿六日。”
我们根据这篇谈话,希望今后的新闻检查,能有下列几点改善,尤其需要真正切实的改善。
(一)限制言论,检扣新闻,除法律规定外,能确依所述三项标准办理。第三项,于适用时,尤须注重“有意”二字。
(二)应切实做到“全国一致”。
但我们还有一个最后也是最诚恳的请求,就是无论中央也好,地方也好,当局诸公应切实认识:
“新闻检查,是与民主制度不能并立的东西,虽然在一个国家受到空前灾难时候,有她存在的必要,但这是对外的、暂时的、不得已的,应当尽量慎重为国家利益民族生存而运用,而不可借着国家的招牌,当她作一个束缚民意长治久安的工具。”
(原载《世界日报》,1937年3月11日第十二版《新闻学周刊》,署名“百忧”,李磊录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