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完全信息
完全信息假设是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假设,它认为市场的每一个参与者对商品的所有信息都了如指掌,即信息是完全的。在这样的假设下,价格是信息的集中表现,价格机制体现了亚当·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然而,在现实中,信息的收集和获取都不是免费的,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信息有可能会失真,因此,市场机制的运行并不是无成本的。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中最普遍,也是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可以分为两类:“暗中信息问题”(hidden information problem)和“暗中行为问题”(hidden action problem)。每一组又可以分为两类,即信息不对称具体有四种形式:旧车问题、逆向选择问题、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委托代理问题。首先,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掌握信息优势,而保单持有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于市场价格总是等于所有交易商品的平均价值,因此,在同一价格下,生产价值较高的产品将被迫退出保险市场以规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的保险产品将充斥保险市场,最终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现象。一般的保险购买者不能确定其所购买的是否是“旧车”。其次,第二种暗中信息问题就是保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是否披露所有的相关信息以及信息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同样,其结果导致只有高风险的人才能享受保险,导致保险资源错误配置。第三,代理人并不总是为了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将采取某些行为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此即委托-代理问题。如,保险公司经理(代理人)与保险公司股东(委托人)之间、保险公司(委托人)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代理人)之间都存在目标效用的不一致造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偏离。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保险公司是代理人,保单持有人是委托人。由于自身知识的局限性以及信息不对称,保单持有人无法清楚地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等,而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最大化其利润,因此在操作中难免为了自身利益做损害保单持有人的行为。如,不合规经营或盲目投资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等,势必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第四,第二种暗中行为问题就是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同样会导致保险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严重时甚至导致保险的运行机制破坏最终导致保险市场的崩溃,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使得保单持有人不但要求揭示更多的保险产品知识或信息,以便区分高质量保单以及低质量保单,而且期望披露更多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以便区分好的保险公司和不好的保险公司。而管制可能就是修正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可行办法。
(三)外部性
当一种消费或生产活动产生并不反映在市场价格中的间接效应时,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可以是负的——当一方的行动使另一方付出代价时——或者是正的——当一方的行动使另一方受益时。保险市场也存在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保险的正外部性体现为保险市场的健康、有效运行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能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促进整体经济的运行。保险的负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欺诈,这是保险负外部性的典型表现,如有些保单持有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赔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发生,甚至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欺诈是因为保险的出现才产生的,保险欺诈将使得保险赔付上升,保险成本提高,体现为应缴保险费提高,损害了诚实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二是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导致的不利影响。保险公司倒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要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私人成本。一方面,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危机可能会引发与其有保险业务的其他保险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导致阶梯性破产。另一方面,一家保险公司的破产可能会引发保单持有人的恐慌心理,从而发生挤提现象。保险业曾发生过挤提的情况,但仅限于寿险领域,如20世纪90年代,美国最大的两家寿险公司美国行政(Executive Life)和美国互惠(Mutual Benefit Life)破产时,其保户就曾经掀起过挤提风潮。
外部效应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加以解决,即用“合约”来约束交易行为。然而,如果主体数量庞大,通过“合约”的方式一一解决外部效应是不可行的,因为交易成本太高。当通过市场的方式无法解决时,我们只能寻求非市场化的方式,譬如由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和约束保险经营活动以减少其负的外部性。
(四)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使所有消费者都得益而市场不是供给不足就是根本没有供给的物品。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因此,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不能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享用,免费搭车问题就产生了。保险监管也有着公共品的特性。保险市场上的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都希望有人能提供一定的保险监管促进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但没有人愿意为之付费,因为你付费建立的监管制度将使未付费的他人受益,而如果别人建立了监管制度,你不必付费就可以从中获益。因此,保险监管的非排他性导致社会公众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最终只能由政府提供相应的保险监管机制,满足社会需求。
综上所述,由于市场体系固有的缺陷和市场失灵的存在,以及保险的公众性和社会性的特征,为维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客观上需要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损失分摊的功能,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因此,政府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适当的保险监管可以规制保险公司行为,提高保险市场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保险业的负外部性,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效运行。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保险市场的可能失效将导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危机或破产,损害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这也成为保险业实施法定监管重要的理论基础。因此,为了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各国都对保险公司实施严格的监管。如英国于1975年制定了《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法》(Policyholders Protection Act 1975),规定包括建立保单持有人保护协会,以及当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危机时的相应监管举措。美国各州立法者也都制定了本州保险监管的法律和法规,以求维护州内保险业的有效竞争、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并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节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
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源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因此它关注的是公司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问题。从公司治理理论的演变来看,其争论焦点在于到底是股东拥有企业还是利益相关者拥有企业,从而衍生出两派相差甚远的理论,即股东至上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股东至上理论认为股东是企业所有权的唯一拥有者,他们天然地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公司治理的目标应最大化股东的财富。利益相关者理论(Blaire 1998)则认为,包括股东在内的企业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同时也分担了一定的经营风险,企业在决策和治理架构中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否则他们就会威胁撤出其投资,从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应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公司治理的目标应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20世纪80年代以前,股东至上理论一直是公司治理理论的主流学派。然至90年代初以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对股东至上理论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对于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而言,本书认为,股东至上逻辑在保险公司治理中存在严重的缺陷,其理论并不适用于保险公司治理。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有以下两个特征:(1)股权资本功能的弱化。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保险公司的股权资本具有很高的财务杠杆功能,可以以较少的股本投入来经营庞大的货币资产,股本在保险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是极低的。因此,股本在风险承担能力方面是很有限的。(2)债务资本的重要作用。保险公司的债务资本主要是由众多保单持有人缴纳的准备金负债,它是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中最重要的资产。保单持有人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也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如果单纯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一旦经营失败将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此时保单持有人将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而股东承担的责任只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正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因此,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股东至上理论不适用于保险公司治理。另外,保险体系的社会性和公众性也使得保险公司的治理目标应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下面,本书将重点阐述利益相关者理论以期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作理论指导。
1.3.1利益相关者理论概述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最早出现在1963年斯坦福大学一个研究小组(SRI)的内部文稿中,是指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就无法生存的群体,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货商、债权人和社会。后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界定了谁是利益相关者。这些概念中有宽有窄,广义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凡是能影响公司活动或被公司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包括股东、债权人、员工、供货商、顾客、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狭义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只有在公司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人或团体。本书中的利益相关者仅指狭义。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是对“股东至上”理念的挑战,使得公司治理的主体从“一元”转变为“多元”。首先,“股东至上”观念要求公司的经营目标应最大化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管理层只有按照股东的利益作为才是公司治理有效率的保证,治理结构由此简化为单层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在现代公司经营环境中,随着股权的分散、公司之间相互参股的增加、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发展,以及知识资本作用的日益显现,股东是唯一的剩余风险承担者这一理论假设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20世纪8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接受,并且对全球范围的公司治理和立法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其次,股东至上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的唯一所有者;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则认为,公司的所有者不应只是股东,而应包括其他许许多多的利益相关者,因为他们同样为公司注入了专用性资产,和股票资产一样,这些资产也处于公司经营的风险之中,因而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也承担了部分剩余风险。
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银行、保险等金融类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理论基础。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金融危机爆发的严重性促使金融企业承担了更广泛意义上的对利益相关者及对社会的责任。同时,在高负债、低股本的特殊资本结构下,各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剩余风险比股东更大,其规避风险的能力却相对股东为弱,股东享有完全的剩余控制权的事实很可能导致股东侵占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应更为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保护,公司应当给予他们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将他们纳入公司治理之中,以确保其利益的实现。
可以说,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打破了传统的单层的委托代理框架,把公司治理结构置于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下,推动了公司治理观念的发展,使得人们对于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和综合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1.3.2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于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理论意义
如前所述,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分担了企业的风险,因此也应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参与公司治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单持有人作为保险公司的客户、主要债权人,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他们虽然不是保险公司的股东,但如果经理层或大股东损害了保险公司利益,“掏空”了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同样也要受到损失。因此,应赋予保单持有人这一保险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或其代表)共同治理保险公司的权利。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对于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改革的要点在于:不应把更多的权利和控制权交给股东,相反,公司管理层应从股东的压力中分离出来,将更多的权利交给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债权人等,应赋予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如此,保单持有人可以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共同治理增进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投资决策等的信息了解,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损害。
二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内部的权利制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通过赋予利益相关者一定的监管权,使得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协调和制约,通过这些利益相关者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公司内部权力的相互制衡,能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公司内部制衡关系的有机整合。
三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将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保险业的和谐发展。保险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保险公司的行为将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道德感”,并且这种责任感将渗透到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中,形成诚信、规范、透明的企业文化。这样一来,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障得到提高,对于保险更加信赖,从而更多的购买保单,最终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循环。
第四节本章小结
本章从阐述消费者保护理论、附合契约理论、保险监管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确立了本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本论文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