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演化稳定策略(ESS)和演化稳定均衡(ESE)
在生物进化中,种群中生物性状特征的频数、比例稳定性主要由“演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来描述。在一个对称的博弈(意味着行与列的博弈参与者可以互换而不影响支付矩阵)中,u(x|y)表示种群中随机遇到的博弈对手采取策略y条件下某博弈方采取策略x时的得益,梅纳德·史密斯(Maynard Smity)对ESS 概念的定义可以表示如下:
1)如果对于任意y=x,都有u(x|x),则策略x是一个ESS;
2)即使第一个条件不成立,如果u(x|x)=u(y|x)且u(x|y)>;u(y|y),则策略x也是一个ESS。
第一个条件说明,如果其它博弈方都采取策略x时,选择突变策略y的参与者在对选择策略x参与者的博弈中会得到较少的支付,由于任何一个有限理性的参与者都会发现,对它来说x比其它策略都要更好,因此突变策略不能侵入到选择进化稳定策略的群体中。第二个条件说明假设初始状态时种群中几乎所有参与者都一致地采用任何其它策略y时,进化稳定策略x能够击败y,从而使得选择y
策略者在进化过程中从群体中消失或者放弃原来的策略而采用x策略。由定义可知,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策略就是进化稳定策略ESS。
当群体中所有个体都选择进化稳定策略时,群体所处的状态就称为演化稳定状态,此时博弈所达到的均衡称为演化稳定均衡(Evolutionary Stable Equilibrium,ESE)。这个均衡能够经受有限理性所引起的错误与偏离的干扰,在受到少量的干扰后仍能恢复。经济中的进化稳定均衡是指有限理性的参与者不可能完全正确地知道自己所处的利害状况,其发现最佳行动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主要通过对被认为是最有利战略的不断模仿而逐渐逼近理论最优状态。
1.1.3制度、制度创新、制度变迁与制度演化理论
研究农业保险制度演化,必须对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如制度、制度演化、制度变迁、制度创新等进行界定,本文研究的起点和归属都在于“制度演化”,因此“制度演化”构成本文的核心概念,研究制度演化,必须解构“制度”、“演化”这两个关键词,而“演化”概念,前面已作界定,因此须对与这两个概念相关的“制度创新”、“制度变迁”进行界定。
(一)制度
制度不仅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视角对“制度”进行界定和阐释。因此,从不同学科的视角去梳理“制度”的定义,有助于增加对制度的理解。
(1)制度的“涵义”
制度(Institution)是制度经济学、演化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制度拥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旧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上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人们是生活在制度下,也就是说在思想习惯的指导下的,而这些制度是早期遗留下来的……今天的制度,也就是当前公认的生活方式。”而所谓经济制度,则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它所处的物质环境时如何继续前进的习惯方式。”
旧制度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康芒斯则从法律的角度界定制度,他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他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制度变化的作用。
新制度学派代表诺思、科斯、阿尔钦、威廉姆斯等则从产权、交易费用的角度界定制度,奠定了一个基于产权、交易费用和意识形态的制度理论框架体系。诺思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约束。”“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度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尽管诺思关于“制度”的界定文字表述不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即在诺思看来,“制度”就是一种“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
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并将制度分类为: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联系的制度;用于确立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框架的制度。拉坦对制度的定义与舒尔茨相类似,他认为制度是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青木昌彦(2001)从演化博弈论的视角给制度下定义,形成三种“演化博弈论”视野的制度观。他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
Dosi(1995)认为制度是社会成员运用认知能力对重复性行为认识的结果,它内植于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之中,其作用在于对环境的可变性进行参数化,为当事人的行为决策提供菜单,并形成当事人的世界观、行为方式和身份的恰当等同观。制度的自组织演化过程就是社会成员的交往博弈过程,社会成员的认知能力、博弈的规则、信息传递的方式等决定了这个过程的路径及其均衡结果。
(2)制度的类型和层次
行为约束的类型是多样的。有些规则对全社会都有约束力,有些规则是为利益主体在不同的环境下所设定的;有些规则是较易变更的,有些规则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是不易变更的。因此,我们大体上可把制度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宪政秩序。“宪法是用以界定国家的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它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它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是制定规则的规则;第二,制度安排。这是指“约束特定行为模式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第三,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一个健全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准则是使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富有活力的黏合剂。”这是构成制度约束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来源于人们对现实的理解(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与对现实契约关系的正义或公平的判断相连的,它对于赋予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宪政章程与有关的道德伦理行为准则合为一体,构成了制度稳定性的基础。”宪法秩序和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一旦形成,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是不易显著变动的,从而可把它们视作外生变量影响制度创新的需求和供给,把制度安排看作是内生变量。
(二)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根据诺思的解释,它是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制度变迁实质上就是新制度产生并否定、扬弃旧制度的过程,是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变迁既可以是单个制度安排的变迁,也可以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构成的整个制度结构的变迁。
制度变迁过程是制度由均衡向非均衡转变、再到均衡的动态过程。所谓制度均衡,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制度中的任何主体都不愿意或无力改变现有制度,因而制度处于稳定的状态。从制度供求关系来看,制度均衡是指影响人们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因素一定时,制度的供给适应制度的需求;制度非均衡,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制度中某个或某些主体试图改变现有制度,因而制度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三)制度创新
“创新”的概念和创新理论最早是由熊彼特于1912年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的。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种新组合包括:引入新产品,引入新的生产方法或工艺,开辟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供应源,实现一种新的工业组织形式。熊彼特认为:创新的过程是不断破坏旧结构,创造新结构的过程,是一个创造性的破坏过程,在创新的持续过程中,具有创新能力和活力的企业蓬勃发展,一批批老企业被淘汰,一批批新企业在崛起,促使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推动经济不断发展。在熊彼特看来,“创造性破坏”是资本主义的本质性事实。熊彼特虽然没有对其创新理论作进一步细分,但已包括了现在所理解的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戴维斯和诺斯继承了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了制度变革的原因和过程,并提出了制度创新模型,补充和发展了熊彼特的制度创新学说。他们认为“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即潜在利益的现成制度的变革。”“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会产生:一是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一种是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安排的变迁变得合算了。”拉坦提出了关于制度变迁的诱致性创新理论模型。他认为,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代表了一个对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
(四)制度演化
由于人们对制度的理解形形色色,因此,对制度的界定也千差万别,而且与“制度变迁”类似的说法还有“制度演进”、“制度转轨”、“制度演化”等,且英文中有时使用“Institutional Evolution”,有时使用“Institutional Change”等,包括诺斯本人也在不同的场合交替使用这两个词。关于演化的概念主要出现于凡勃伦等老制度学派和演化经济学派的制度分析中,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分析中,更多地使用“变迁”这一概念。从本质而言,制度演化与制度变迁没有区别,仅仅是一种概念表述的差别。由于诺思等新制度学派早期的制度分析,主要从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研究制度变迁,因此,他们的“制度变迁”体现的是一种比较静态的分析范式,制度变迁的本质特征更多具有静态性,而非动态性,诺思后期思想发生较大转变,比较静态的制度分析转向动态的制度分析。诺思将认知、学习、适应性、频率依赖效应等概念引入制度变迁的分析中,以构建一个基于个体认知基础和学习选择理论的动态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后期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与纳尔逊、温特等创立的制度演化理论更趋于接近。
如果将“制度”定义为“博弈的路径与结果”,那么制度本身的定义就已经表明了制度具有动态特征,也涵盖了“制度变迁”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说,制度、制度变迁、制度演化是同义语。特别是,当我们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将制度的变化理解为一个连续可微的动态过程时,制度自身也就是一个连续可微的变量,因而它们具有相同的内涵。也就是说,如果制度表示为(I),则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对它的微分,即dI,而制度演化就是制度的长期、无限变化,即。
(五)制度创新、制度变迁与制度演化的关系
在许多有关制度创新(Institutional Inovation)、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Change)和制度演化(Institutional Evolution)的研究文献中,人们往往将三者理解为同一个意思并替换使用,在凡勃伦、康芒斯、诺思、纳尔逊、温特等人的制度理论中,也未作严格的区分,只是不同学派和学者在概念使用上的差别。笔者认为,这三个词在基本含义上既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