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农业保险经营监管制度
充足的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实现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本不足将导致农业保险经营波动,影响农业保险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因此,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多元化资金来源体系,改善资本结构,夯实农业保险公司的资本基础,同时建立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为核心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制度监管,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的监管预警机制,动态监控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资本结构、偿付能力变动情况、运行状况。另一方面,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改进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服务标准,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农业保险市场秩序,从而维护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投保农户权益,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
(三)建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动态监管机制
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作用,保障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的运用,必须建立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监管机制。对于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建立单独账户,独立核算,建立和完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监控,对补贴资金运用绩效进行动态评估,增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尤其要强化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监管。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财政监管的核心在于强化对地方政府、地方官员行为的监管,避免补贴资金被贪污、挪用,保障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保障政府扶持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四)建立农业保险经常性监管机制
为保障农业保险双方契约交易的和谐,避免各种道德风险和保险纠纷,维护农业保险微观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政府职能监管部门必须发挥在农业保险微观运作中适当的干预作用,加强对农业保险合同契约关系的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农业保险公司制定农业保险合同条款、厘定的费率进行审查,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在险种开发、费率厘定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协助,发挥服务型政府的服务功能,赋予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根据各地农业产业结构、农业生产结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农业灾害风险分布状况,开发、创新农业保险产品、险种的更大自主权,调动农业保险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实现监管与激励的有效结合。
8.1.8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一)风险管理技术保障机制
农业保险制度的风险管理技术保障机制,是农业保险稳定运行的技术保障,也是目前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一个薄弱环节。目前,政府和保险公司对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农业风险管理技术研究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投入力度还不大,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建立农业风险评估、监测机制,以对农业风险的有效识别、预警、控制作为目标,以完善的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机制作为基础,构建农业保险制度稳定发展的防火墙和安全网。通过对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研究,综合灾害学、保险学、气象学、地质学、农学、动物养殖学、林学、管理工程等相关技术和知识,运用于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识别、衡量、分析、评估、管理的全过程。
(1)构建农业保险自然灾害险情勘测评估系统
目前我国的灾情测评工作基础极为薄弱,尤其是对于自然灾情评估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建立相应的险情勘测评估系统是当务之急。将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GNSS)、遥感技术(RS)、地理卫星信息技术(GIS)等高新技术在内的空间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网络技术综合运用于农业旱灾、洪涝灾害、低温霜冻灾害等自然灾害侵袭过程中的监测预警,农业保险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和迅速传递灾情信息,在农业灾害的防险、抗险、救险中发挥最大的效能。
(2)建立农业保险标的的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将电子计算机技术和条码等技术运用于养殖业险种的风险识别、控制,可以对投保人的养殖生物进行较好的监控,并可形成一整套完好的追溯制度,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如在家禽、家畜的耳部设置耳标,或在家禽、家畜的颈部安置项圈,当险情发生后,通过读取设置物的信息就可以获知家禽、家畜的生产地点、生产日期等。依赖标准化的信息手段不但能简化农业保险标的物的监理过程,而且能够有效地防范农户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3)建立农业保险信息数据流程系统
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条形码扫描等技术,加强历史农业自然灾害史料的分析与整理,完善农业保险技术档案的数据库管理,建立标准化和流程化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具有较为明显的空间分布特征和逐年动态变化的规律,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流程化信息系统和历史数据库将有助于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技术研发工作的开展。如通过深入研究历史灾情序列评定模型,提出农业保险中的风险评估体系与模型;通过现代统计数学方法和计算机模拟方法建立区域农业保险风险评估体系;通过研究大量的同质化标的,合理计算赔付率,提高农业保险机构的收支平衡,以便降低农业保险的运作经营风险。
(4)建立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技术科研投入的保障机制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技术的科研投入,风险管理技术的创新,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是一个长期性系统工作,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调动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能,统筹协调和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有效发挥新兴科技和农业风险管理技术的创新及其在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与演化中的作用。
首先,成立主管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事务的综合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协调和整合农业、气象、畜牧、水产、林业、财政、金融和保险等相关部门的职能和管理资源,建立一个综合行政部门来统筹领导农业保险,避免出现各自为政、职能交叉,导致农业保险管理效率低下,行政管理资源浪费的局面。其次,建立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技术应用保障机制。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技术和农业科技应用的保障政策,以确保农业风险管理技术的研发、创新和推广得到有力的政策制度保障。最后,建立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技术科研投入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引导各地方政府进行资金筹措、效益分配等工作,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和职责定位,多方面、多渠道筹集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技术科研基金,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技术研发基金体系,如通过发行国债、巨灾债券,将强制保险部份保险收入转作研发基金等方式筹集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的发展基金。
(5)依据农业区划完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
农业区划是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的基础,农业保险风险区划是区域性农业保险稳定运作的技术保障。农业区划是为了更好地安排布局农业生产,研究一个地区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自然及社会经济的)的地区差异及作物的适应性。农业风险区划必须反映区域自然灾害的时空分异规律,以及形成机制的区域差别。农业保险区划应反映不同的风险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从保险业经营的一般规律来看,农业保险要贯彻落实风险分散和对价交换原理,也必须进行风险区划。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可分为保险责任区划和保险费率区划,以分别反映生产力差异和风险分布差异。根据农业区划和农业生产布局进行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借助农业区划对自然灾害风险的特点、变化规律和分布的研究,运用聚类分析法、风险等级分类法等农业区划方法,进行农业保险风险区划。
(二)风险防范机制创新
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机制是农业保险稳定发展的防火墙。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预警和防范自然灾害风险,使风险在未导致损失之前就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降低灾害损失程度,才能保障农业保险交易关系的稳定,保障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
(1)逆选择及道德风险的防范
保险公司应从完善保险合同条款、科学厘定费率、合理确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规避、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对于道德风险,承保时可不予足额承保,规定一定的免赔率,形成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担风险的关系,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管理,减少损失,有效降低道德风险。针对逆选择,保险公司一是精确划分风险单位,进行风险区划、费率分区,针对保险标的损失概率的大小及各地风险的差异制定恰当的保险费率;二是强制投保,提高参保率。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农村救济、农业补贴等支农政策联系起来,以参保作为获得农村优惠信贷、农业补贴和农业救济的条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保险参与率,有效防范和减少逆选择。
(2)防灾防损机制的完善
农业风险管理的本质和核心在于,加强防灾防损,降低灾害发生率,减少损失程度,在灾害风险未致损之前,就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使风险发生可能性尽可能小。因此,农业保险的稳定运行,应从防灾防损等事前风险管理入手,把风险管理、防范的安全阀、防护网建立在农业保险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加强农业灾害防灾减灾综合管理体制建设,建立稳定的农业公共品投入机制,加强防御农业自然风险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贯彻“防赔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大科研投入,组织力量研究各种灾害的防灾减灾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减灾效率;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灾害损失;加强对农民、基层行政组织防范防损知识的教育、宣传,树立防灾防损的意识和理念。
(三)风险分摊机制创新
(1)建立合理的政府与保险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
为了提高保险经营机构的积极性和风险抵御能力,应建立合理的政府与保险经营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府可根据农业保险发展和财力状况,确定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保险风险分担比例。对于各级政府应承担的保险风险,建立“地(市)→省→中央”三级再保险转移机制,地(市)一级将超过其承受范围的农业巨灾风险向省级转移,如果再超过省级风险承受能力,再向中央转移,逐级分散农业巨灾风险,这样既可以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行政组织的农业巨灾风险承受限,又可以将超过其承受能力的巨灾风险向更高一级行政组织转移,实现农业巨灾风险的层层分解,增强各级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
(2)建立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浙江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出来的“联合共保体”就是一种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创新形式、创新机制,“联合共保体”作为一种原保险形式,发挥了再保险的作用。通过联合共保及分保,整合各个保险公司的力量,形成共同应对、处置巨灾风险的利益整体,增强单个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每个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使风险尽可能在较大空间和较长时间上分散、转移。
(3)完善再保险机制
农业保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农业保险持续发展的稳定器。农业保险再保险对于提高农业保险直接保险人的风险保障能力以及增强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再保险发展比较滞后,而农业保险再保险则更为缓慢。因此,构建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保障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和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应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构建一个多层次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首先,立足国内再保险,引入国际再保险。从目前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内再保险还是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和转移的主要途径,立足于国内再保险市场,依靠国内再保险公司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同时引入国际再保险,将农业系统性巨灾风险向实力厚实的国际再保险市场转移。其次,建立专业农业再保险公司。从农业保险长期发展来看,建立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长期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强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长期化、制度化的需要。
(4)构建巨灾风险管理机制
①建立全国范围的巨灾风险准备金
对于刚经历“5·12”大地震的中国来说,总结经验和教训,着手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已经迫在眉睫,应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应多渠道、多元化:国家财政集中一部分专项支农资金作为基本保证基金;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财力和实际需要,集中部分地方财力作为巨灾风险准备金;各级农业保险公司按一定的比率从收取的保费中提取一部分;保险公司从盈余公积金中提取一部分;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金中划缴一部分;通过农产品购销价格附加保险费的办法向全社会征收一部分;从以工补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增值部分等。在多渠道筹措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同时,还要分层次建立各级农业风险基金,实现全国一盘棋,广泛调剂、控制使用农业风险基金,力争最大范围分散风险。各地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可以采取法定分保的方式向各级国家农业保险公司转嫁其承担的部分农业风险,使整个农业保险组织之间的风险均衡分散,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服务格局。对社会用于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捐助免征一切税收,对于保险公司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建立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