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围绕农业发展战略和目标制定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补贴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农业发展战略、农业产业结构、农产品收益外溢程度及其在国家食物安全战略中的重要性、不同的抗风险能力来确定。从国家层面而言,应将关系国计民生的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奶牛、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纳入国家补贴范围。从地方层面上讲,各省(区)应紧紧围绕各自农业经济特点、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制定财政补贴政策。一是在现有财力状况下,对重点农产品如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生猪保险、奶牛等给予政策支持。今后视财力增长情况,将部分经济作物、农机具和农房等纳入财政补贴范围,逐步扩大补贴品种和覆盖面;二是加大对四川生猪养殖基地、新疆棉花种植基地、东北商品粮生产基地等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国家粮食和农业战略安全;三是对规模化、产业化的种养殖农户、农会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在补贴比例、保险费率和保障水平上给予适当倾斜,以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四是因地制宜,逐步将地方特色农业品种纳入补贴范围,以带动地方特色经济的发展。
(3)建立区域化、差异化的补贴制度,放大财政补贴效应
由于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在补贴制度上不能搞一刀切的模式,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要体现区域性的特点,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应采用不同的策略。在补贴制度上,主要是应针对区域选择有梯度的保险保障水平,尤其是对中西部地区要加大倾斜力度,以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战略。对于农业生产结构、地质结构存在差异的农村,应充分考虑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和高原地区的区域化差异,在费率的厘定、保障水平的确定、保险品种选择、保险责任等方面实行差异化补贴制度。
(4)合理确定财政补贴对象,让农业保险成为增加农民福利的制度安排
笔者的实地调研已经证实政府扶持、财政补贴是影响农民投保意愿、参保能力的重要因素,政府政策补贴影响着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和参保意愿。对于广大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而言,广大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还很低,政府提供财政补贴,一方面可以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调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增强农民的参保能力;另一面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也是国家支农、惠农的重要政策措施,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怀,是一个让广大农民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温暖的“民心工程”。另外,有了政府的政策支持,才能切实减轻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摆脱高成本、高赔付的经营困境,夯实发展基础,保障农业保险稳定运行、持续发展。
(5)科学规划弹性的补贴标准
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应该按照微利原则合理规划各险种的补贴标准。一是根据不同险种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尤其为了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对水稻、玉米、小麦等农作物和油菜、棉花等重要经济作物,补贴比例起点应适当提高。二是对同一险种,分档确定不同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责任,制定弹性的补贴标准,以体现风险越大,社会分摊相对比例越高的同步分摊原则。三是对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则以行业平均费率水平核定,对重点险种尽量给予全额补贴,以保障农业保险经营稳定。
(6)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补贴力度
中央、地方应根据农业发展、农业保险承保面的不断扩大,逐年增大财政补贴的数额,并将其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经常性财政预算,以满足农业保险发展对财政补贴资金的需求。
(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从农业保险的性质、经营主体的经营特征、农业保险赔偿基金的特性来看,农业保险都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农业保险不是具有盈利特征的一般商品,而是具有外部性、公益性的准公共产品。根据税法可税性理论,农业保险不应用针对盈利性商品、收益性行业的一般税法政策来调整,而应采取特殊性、优惠性的税收政策。为体现对具有“准公共产品”特征的农业保险的扶持,国家在税收法律政策上应该对农业保险给予税收优惠。
目前,农业保险经营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现行税法只明确对种植业、养殖业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还缺少其他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基于农业保险的性质、特征、作用,应扩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扩大农业保险的税收减免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二是免征保险公司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所得税,减征其他农业险产品的所得税;三是对保险公司,应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免征印花税,降低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四是保险经营主体提供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应根据再保险业务的盈利性、公益性、盈利与公益的比重,给予免税或减税优惠,合理确定税收优惠的范围、减税的比例。五是为增加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其中,对经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规定凡是有实现盈余的年度,均不体现利润,其盈余将全部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以提高农业保险抵御风险的能力。
8.1.6农业保险金融支持制度创新
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农业科技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相互融合、互动,可以充分为“三农”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农村金融具有资金优势、人才网络优势、信息优势,农业保险则具有风险管理优势,两者的紧密结合,既可以发挥农村金融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作用,又可以发挥农业保险对农村金融的推动作用,共同构筑推动“三农”发展的厚实的政策基石、完善的保障体系。
(一)发挥金融业的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开展农业保险
由于保险业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保险公司在农村设立的机构数少、农业保险业务人员缺乏等问题,不能满足面广量大、分散多处的农民的投保需要,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农业较为集中的县域范围内,分布了大量的机构分支网点,集聚了相当数量的农业金融人才,这是开展农业保险可利用的重要资源。借助银行等金融业的机构优势、组织优势、人员优势,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业务代办、客户推荐、信息共享等农业保险业务,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农业领域的专业度及农业保险公司的保险开发优势,联手在农业保险领域探索开发出一系列多层次的与农业相关的保险产品,为农业提供更为专业化的配套服务与扶持。
(二)利用农村金融工具和政策,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农村金融是重要的农业资金融通工具,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是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造血机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农村金融可以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以下支持:
(1)借助农村金融,扩大农业保险资金来源,增强保险公司资金实力
通过农村金融介入农业保险发展,使农村金融成为农业保险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和融通渠道,如推动农村金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信贷支持,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优惠贷款,在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时,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以增强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通过农村金融在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为农业保险筹集发展资金。
(2)将农村金融与农业保险的紧密结合,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
在农业保险发展得比较好的地区,可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必要条件之一,引导农民转变风险管理理念、调整农业生产方式和投入方式,为农民改进农业风险管理,增强抗击灾害风险的能力,改进农业生产结构,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高科技农业转变,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的双重保障;另一方面,将农村金融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可以有效地扩大农业保险的承保面、覆盖面,开发出一系列集风险保障、投资、信贷和担保等综合功能于一体的多层次、综合性农业保险产品,在更广阔的空间集合和分散农业灾害风险,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发展提高资金支持,实现农业保险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
如农业生产小额信贷综合保险,这种综合性农业保险产品包括“种养殖保险保障+农户信用保证保险保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多重保障和多种保险。发生保险赔付时,银行是第一受益人,这种农业保险产品针对单个标的价值较高的种养品种,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即借款人把保单“质押”给银行,取得贷款;当发生约定的自然灾害、病虫灾害和意外事故等保险责任造成种植或养殖产品受损时,保险公司直接把赔款支付给质押权人即银行,这样通过银行信贷担保,可增加农民的投保意愿、投保能力,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同时通过农户信用保证,可以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维护银行的利益,实现了农业保险制度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协同发展。
(三)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耦合互动机制
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在运行机理、功能、作用方面的相通性,农业保险本身也是农村金融体系的组成部份,保险机制与信贷机制有机结合,可以推动农村金融一体化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的相互促进、协同演化。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耦合机制主要是将保险公司对农户的风险评估、业务办理与银行对农户的风险评估、业务办理建立高度的相互关联度,实现信息共享、业务耦合,有效控制运行风险,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行绩效。农村金融与农业保险有机耦合,推动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的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形成农业发展制度合力,发挥农业发展制度的整体效应。
(1)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互动的耦合机制
可以在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成立一个协作机构,机构人员由保险公司的保险员、银行的信贷员和农户代表(也可以加上村集体有关人员)组成。该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信贷业务进行捆绑办理,开发一系列集风险保障、资金融通、投资于一体的“一揽子”农业保险产品、农村金融产品,不仅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混业经营的规模优势,还可以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的风险保障功能、资金支持功能的作用。
(2)构建农业保险、农村信贷综合经营的农业金融投资控股公司
笔者在成都调研时,成都的相关领导也向我们表达了成立集农业保险、农村金融、投资、农业流通服务于一体的农业金融控股投资公司的想法,而成立集金融、保险、农业流通、营销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农业金融控股投资公司也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组织机制的重要创新。这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上海已经进行了这种创新和尝试。成立综合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信贷、投资的农业投资控股公司,既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又经营农村金融业务,通过农业保险为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稳定农业产出,降低农业经营风险、农业信贷风险、投资风险,扩大农业信贷资金规模,吸引和引导更多金融资本、信贷资金等资源流向高风险的农业产业,夯实农业发展的基础,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跨越发展。
8.1.7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制度创新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稳定运行、持续发展,在发挥市场微观调节、经营主体自主发展的基础之上,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有效监管的职能作用,实现微观运作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的紧密结合。政府作为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者,作为国民收入的分配者,负有对市场经济的运作进行比较的干预,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有效监管的职责,以有效矫正市场失灵,保障市场机制在农业保险资源配置中基础作用的发挥,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一)整合监管资源,构建农业保险综合监管制度
农业保险制度系统包括农业、保险、金融、财政等各个环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机制,涉及到保险监管、农业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监管等职能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制的构建,必须有效地协调和整合保险监管、农业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监管等职能监管,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结构,构建一个整合以上职能监管,最大限度发挥政府监管效能,保障农业保险稳定运作、有序演化的综合监管机制。
在目前的政府职能监管体系、监管职能分工的基础之上,改革现行的监管体制,建立农业、保险、金融、财政等职能监管部门经常性监管联系会议制度,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共建监管平台,共享信息,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支持,发挥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综合监管作用。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一个以农业、保险为主导,包括保险、农业、金融、财政的跨部门综合性监管部门,整合农业、保险、金融、财政等职能监管和监管资源,减少监管的空白带,减少监管职能的重叠、交叉,避免因部门利益、职能冲突而导致监管失效,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为农业保险稳定运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