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恢复到停滞:农业保险创新的高潮与低潮交替的演化发展
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后,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开始增多,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竞争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凸显。随着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推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调动,农村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民开始富裕起来,农民的农业保险需求开始增强。由于改革开放首先从农村取得突破,因此,农村改革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推动农村改革的制度与政策,以保证农村改革试点取得成效,并能不断由点到面推广,进而推动更大层面的改革与发展。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政策导向激励下,为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的需求变化,同时也为了占领广阔的农村保险市场,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太保等保险公司纷纷进入农村市场,开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以满足农民的风险保障需求,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随着中央将改革发展的部分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支持和推动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也增强,并介入和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上个世纪80年代,河南、吉林、黑龙江等农业大省的地方政府就尝试创立了保险合作社、互助社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组织形式。制度环境变化,市场竞争增强,保险公司产权制度、经营机制改革等一系列因素,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制度主体、经营主体——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发展的重大调整。作为具有制度理性的主体,保险公司必然要进行经营战略的调整和改变,实施创新,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制度环境的变化降低了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成本,增加了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收益,增强了保险公司创新的激励,形成了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农业保险发展和创新的一个高潮。
首先,制度环境变化——经营管理决策权下放给企业,保险公司的股份制产权改革——降低了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政治成本。由于政府对人保等几个主要国有保险公司进行了产权改革,引入其它产权主体,实行股权结构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减少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干预,赋予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使保险公司因进行可能违背中央政策或精神的创新而遭受政治惩罚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政治经济环境日益宽松,社会经济文化日益多元化,政府和民众对于各种异端、新奇、创新也越来越多地富有包容心态,赋予了保险企业家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宽松环境,而这种制度环境恰恰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不具有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扼杀了农业保险创新与演化所必须具备的新奇、异端和多样性,而这些又只有在多元化的宽松的社会制度环境下才可能存在。宽松的创新环境,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企业家们、经营管理者进行农业保险创新的政治成本,增强了创新的激励。
其次,制度环境降低了保险企业家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经济成本,增加了创新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根据创新扩散理论,创新先行者会获得竞争的先发优势,获得大部分的创新收益,而随着后来的学习、模仿者越来越来多,创新门栏越来越低,创新收益将不断扩散而为后来的学习、模仿者所获得。创新与扩散的过程对于农业保险制度演化也是如此。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先行者虽然付出了巨大的创新成本,但也获得了原生式创新的独特优势。当农业保险创新的技术门栏、政策制度门栏(如产权保护等)很高时,这些创新很难被后来者所轻易学习、模仿和掌握,创新先行者就可以借助这种创新优势而获得农业保险市场大部分甚至全部的收益。从新中国成立后农业保险制度演化轨迹来看,人保长期处于市场独占者、先行者的位置。人保不仅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家保险公司,也是历史最悠久、实力最雄厚的保险公司。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后,人保也是第一家获准经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说人保不仅是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开拓者,也是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先行者。这种开拓者、先行者的特殊地位使得人保在农业保险的创新与发展中长期处于领先地位,成为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第一行动集团或准第一行动集团。而中华联合、太保则处于追随者的位置,追随者希望通过学习、模仿人保甚至国外的先进保险技术、保险经营理念、农业保险产品以赶超人保。在跟随与被跟随、学习与被学习、创新与模仿的相互竞争过程中,提高了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收益,并实现了创新收益的扩散。创新收益扩散不仅使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先行者获得了创新收益,也使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采用者、跟随者分享了创新收益。随着改革深入和金融保险业逐步对外开放,中国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增多,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竞争与合作不断深化,不仅促进了中国农业保险规模的扩大和产业结构的完善,还推动农业保险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农业保险创新成本的降低,获得了产业集群创新成本降低的规模报酬。
最后,制度环境的变化降低了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学习成本、知识成本、信息成本。改革开放后,随着保险教育的发展,保险知识等现代科学知识的普及,保险人才的培养和积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农民等保险企业家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所具备和储存的知识、技术积累越来越厚实,进行原生式创新的学习成本和知识成本越来越低。现代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信息时代,知识、技术信息在保险公司之间传递的门栏越来越低,后来者学习、模仿和掌握先进农业风险管理技术、知识的难度和成本也越来越低。创新先行者想长期保持领先地位的压力越来越大,在竞争压力的驱使下,创新先行者不得不不断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农业风险管理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改进业务组织流程以巩固市场地位和领先优势,而跟随者为赶超先行者也必须不断学习、模仿、吸收、创新,以缩小与先行者的差距甚至超越先行者,而人保与中华联合、太保等保险公司的竞争就处于这样一种态势。因此,在创新学习成本降低和外部竞争压力下,激励了保险公司实施创新,推动农业保险制度发展。
制度环境的变化所导致的制度创新成本的降低,创新收益的增加,在市场竞争的外部约束下,推动了保险公司乃至地方政府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创新高潮的涌现,实现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在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沿着高效的路径演化。而在1994年之后,制度环境又发生变化,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关系发生改变,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再次陷入低潮阶段,导致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停滞,沿着一条低效甚至无效的路径演化。
1994年是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一个拐点,也是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一个分叉点。制度环境的变化和政府、保险公司等制度主体在制度环境变化刺激下的政策和行为调整,使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在分叉点由高效的演化路径拐入低效甚至无效的演化路径,在路径依赖效应下,长期处于制度锁定状态,导致中国农业保险陷入长达10年的停滞。
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有企业、银行等金融体制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严重影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农村在经历80年代初家庭承包责任制、粮食流通体制等一系列改革、创新后,农业和农村的矛盾基本得到缓解,为进一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确保经济快速发展,政府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转移到矛盾日益突出的工业、国有企业和金融体制改革上,进行了改革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但政府在进行改革发展战略调整和转移后,未能进一步推动农村和农业新一轮的制度改革与创新,制订推动农村和农业改革与创新的支持政策,导致第一轮制度改革、创新结束后,农村的改革发展再次陷入停顿。
1994年到2004年,政府对农业保险一直采取过去的由人保等保险公司商业代办的模式,未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地位,也未制订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与创新的相应支持政策(如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1994年后,在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一轮农村社会经济制度创新的能量释放完毕,政府后续的改革措施、支持政策未能及时跟上,导致农村改革发展和农业保险制度再次陷入停顿。尤其是随着政府改革发展的战略重心转向城市和工业,城市社会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对保险金融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农村由于改革发展停滞,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保险需求不足。在市场竞争压力的驱使下,人保、中华联合、太保等保险公司将经营重点转向城市保险,不断减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险种设计、技术创新的投入,压缩农业保险等农村保险业务,导致农业保险险种从60多个减少2003年的30个左右。保险公司对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投入也越来越少,导致专业化农业保险人才队伍萎缩和断层。从笔者在人保四川分公司了解的情况来看,人保四川分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专业人员只有5人,农业保险专业技术人才、业务人才、经营人才非常缺乏,农业保险推广只能依靠乡镇干部和农技人员。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技术开发与推广、农村教育等公共产品投入减少,导致农业生产技术的落后和农业生产的自然环境恶化,致使保险公司开发和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攀升,尤其是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缺乏来自气象、水文地质、动植物养殖与疾病防疫等技术创新层面的支持,致使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停滞和农业保险发展的停顿。制度环境的改变(缺乏政府的支持政策,农业保险政策性地位不明确、农民有效需求不足等)、专业人才的缺乏、技术创新乏力,导致保险公司进行创新的风险增大,成本增加,而创新收益降低。保险公司创新投入越多,经营规模越大、亏损也越大。因此,作为具有制度理性的主体,保险公司的合理选择不是进行农业保险创新,而是维持现状,甚至减少农业保险创新投入,压缩甚至停办农业保险经营,导致中国农业保险在经历80年代的发展和创新高潮后,在1994年这个分叉点,拐向创新低潮、发展停滞阶段。
(四)政策性试点: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新一轮创新高潮与扩散过程
2004年是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另一个分叉点,是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另一个高潮到来的拐点,在这个分叉点,在创新与扩散的驱动下,中国农业保险在经历10年的停滞后,恢复快速发展,从低效的演化路径拐入高效的制度演化路径。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分叉点之所以出现于2004年,是因为在这一年,中央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并初步确定6省市为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市。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不仅明确了政府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精神,而且还制订和出台了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相应政策,财政部和保监会根据中央精神,制订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党中央精神指导下,中央政府赋予了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根据各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进行农业保险创新的自主权,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中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