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互动、耦合及农业保险制度演化
从法律制度、法律传统的层面而言,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在于中国传统法制解体与近现代法制确立的制度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断裂,在于中国本土法律传统与西方法律制度之间的对立所导致的法律体系的内在冲突和低效。在一百多年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嬗变过程中,西方的法律传统成为主导性话语,西方的法律制度成为了先进的制度学习典范和表率,西方现代式话语也成为了评判中国一切传统、文化、制度是否先进的标准。大凡与西方现代式话语相冲突的传统法制、传统法律文化也都被视为落后的,视为不适应现代化之障碍。因此,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挤压、否定和排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传统,以实现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造与现代化。但是中国本土法律文化、习俗传统是几千年来民族实践的结果,是自发演化的产物,它已经内化于草根民众的信念和行为之中,并代表着中国几千年以来传统社会的生活方式。这种传统虽遭受西方强势法律话语的挑战和挤压,但并为消亡,它只是由上层退守基层,由城市退守乡村,它仍然是广大基层农村中,调整着乡村人际关系、规范和约束着人们行为的普适性规则,它反映了乡村农民对于秩序、稳定、可预期的生活状况的追求。当上层的西方强势法律话语遭遇乡村法律传统时,形成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带来了法律实践之尴尬,是遵从西方法律为准绳,还是考虑乡土传统之特性。这不仅是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创生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是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等具体性规则面临的问题。农村保险纠纷的处理,农业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契约的拟定、法律条款的执行等具体法律技术层面的操作问题,不仅要考虑主流法律话语、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也要考虑乡土传统的合理性。
因此,由于西方法律传统与中国本土法律传统在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二者之间的对立甚至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两种不同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法律传统,在未来的很长时间都将并存,西方法律制度占据上层和城市,中国本土法律传统、习俗规则据守基层和乡村,并存的两种法律传统没有高低之分,也没有先进与落后之说。它们各有自己存在的价值,各有自己的空间与领域,相互作用,但并行不悖,用儒家先哲的话来说,就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关键在于能否将西方法律传统与中国本土法律传统相契合和互通,将西方法律制度嵌入中国传统文化背景,完成由制度移植到创新的创造性转化。如果不能调和二者之间的对立和矛盾,将带来中国法律体系的断裂,加剧法律制度体系内在的矛盾和冲突,形成法律实践的困境,导致法律制度体系的低效甚至无效。如果是这样,不能说是本土的传统和文化之愚昧和落后,恰恰相反,而是我们的制度移植没有考虑本土传统和文化背景,生搬硬套,简单照搬,从而产生了制度排异和制度互斥。但法律制度的创造性转化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农业保险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从法律系统的角度而言,由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正式规则与本土法律传统法律传统、法律文化——非正式规则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自创生、自组织系统。无论是移植的西方法律制度,还是自生自发的本土法律传统、规则文化,它们都是自创生、自组织的法律系统,它们都是构成更高级系统的子系统和要素。由于中国法律系统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所以法律系统才能不断吸收外部的要素——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纳入中国法律系统,以实现法律系统持续地、循环地自我生产、自我创生、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在吸纳外界的新要素时,要淘汰部分已不再发挥作用的旧要素,维持着大系统的自我发展。因此,吸纳、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排斥和否定中国本土自生自发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同时,系统在吸纳外界要素时,需要对要素进行甄别和选择,如果系统纳入的新要素与系统内的旧要素产生互斥和排异,将加剧系统内部的矛盾,导致系统的不稳定和瓦解;如果纳入的新要素与旧要素能很好地耦合,通过它们的互动、创生,将实现系统的自我创生、自我更新和自我演化。因此,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应该是有所选择的,必需考虑它与本土法律传统的耦合性,否则激发法律系统的内在矛盾和冲突,导致法律系统低效、不稳定和趋向瓦解。只有将新要素——西方法律制度,与旧要素——本土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相融合,才能创生出新的法律系统,才能实现农业保险法律系统循环地自己生产自己、自己创生自己的自创生、自组织发展和演化。
7.1.3非正式规则嬗变、传统农民改造与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
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城乡之间资金、信息、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农村的封闭性逐渐被打破,大量农民迁入城市,城乡交流不断加快,农村开放性逐步提高,促进现代保险、金融、科技等知识信息在农村的传播和普及;随着市场经济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农业生产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经济对传统小农经济的渗透越来越深,农民的商品意识、市场意识、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市场经济改革不仅在改变着传统农业,也在改变着农民的传统观念、道德伦理。基础性经济制度的变革、转型带来农民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嬗变,文化传统、思想信念等非正式制度的变化在不断影响着现代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变迁。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转型过程的艰难而漫长,尤其是农村的改革与转变要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教育投入的不足和落后,农民的思想观念转变比较缓慢,广大农民的保险知识还相对匮乏,保险观念还相当淡漠。政府、教育机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知识、保险文化、信用文化、法律知识的教育、宣传、普及还做得不够。政府、教育机构在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培育人民的保险意识、契约精神和法律信仰等方面责无旁贷。
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发展,关键还在于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培育和增强广大农民的风险理念、现代保险意识,在广大农民中推广和普及现代保险知识、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农业知识和防灾防损知识。当农民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等共有信念体系的变化、农民知识存量的积累达到制度变革的临界点时,必然形成农业生产技术、风险管理技术的创新高潮,进而推动现代农业保险的快速变迁。当市场经济向传统农业的影响和渗透日益深化,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现代化达到一定高度时,必然带来农民市场意识、商品意识、风险意识和创新意识、竞争意识的显著增强。市场竞争将迫使农民从自给自足的家庭经营向面向市场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并由仅仅关注满足温饱的简单再生产和对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技术、风险管理技术创新缺乏动力的传统小农向更加关注扩大再生产的现代化农民转变。现代农民对于生产经营投入——产出的稳定更加关注,对稳定农业生产和投资的制度需求更强烈,进而形成推动现代农业保险发展的巨大需求动力,这种亿万农民迸发出的巨大制度需求,是推动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和变迁的强大动力。
因此,培育农民的保险意识,转变农民的传统风险观念,宣传和普及农业风险管理技术和保险知识,改进农业保险制度运行的非正式制度环境,是提高农业保险制度运行绩效的关键所在。而引导能与农业保险正式规则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变革的关键在于传统小农经济。改造传统农业,改善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实现传统农业现代转型的关键在于改造传统农民,培养和塑造具有现代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商业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的现代农民。改造传统农民、培育现代农民的关键在于教育和培训。
早在本世纪初,梁漱溟先生就已经认识到农村问题、农民问题才是中国复兴与富强之根本,梁漱溟先生认为,导致中国一百多年以来中国积贫积弱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和农民的积弱交贫,在于农村的衰败和农民的落后。因此,拯救民族于危难,复兴中华以富强之关键在于乡村自救、乡村建设,乡村建设之核心在于教育,“要以民众教育为先,小学教育尤在其次。”要解决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必须从乡村做起,从农民做起。”“农民自觉,乡村自救,乡村的事情才有办法”,并认为这是“乡村建设顶要紧的第一点”。晏阳初先生也认为农民觉悟的提高主要要靠“化农民”,即教育农民或让农民接受教育。即梁漱溟先生所强调的“化农民”、“农民自救”。只有发动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使农民成为“解决乡村问题的主力”,乡村的事情才有办法。
舒尔茨认为改造传统农业的真正关键在于:必须提高农民使用新生产要素的素质,而要提高农民素质,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对农民进行教育投资。用今天的语言表述就是,通过改善农村人力资本,促进三农问题之根本解决。用舒尔茨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把人力资本作为农业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人力资本是农业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在这点上,迅速的持续增长便主要依靠向农民进行特殊投资,以使他们获得必要的新技能和新知识,从而成功地实现农业的经济增长。”在这一点上,舒尔茨的思想与梁漱溟先生“化农民”的思想是一致的。同时,舒尔茨认为国家在改造传统农业,增加农民教育和人力资本投资过程中,应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为了向这种类型农业中的农民供应追加的、新的、有利的生产要素,国家有责任去发现并发展这些新农业要素。要做到这一点,这种国家必须投资于能为推进农业生产的知识及其应用作出贡献的活动。”
日本、法国、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地区)农业现代化和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现代化的农业需要现代化的农民去建立,保障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制度需要农民去推动和构建,农民才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农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农民才是现代化的核心;改造传统小农,增加对农民的教育与人力资源投资,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塑造现代农民才是实施传统农业改造,支撑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现代化的关键所在,是推行农业保险等农业发展政策,建立有效农业发展制度体系的根本保障;改造传统农民,增加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和教育,使他们获得现代化所需的技能和知识,改变与现代化不相适应的习俗、观念,树立与现代化相适应的新型共享信念系统,并通过共享信念体系去改变和塑造农民的行为模式,使他们成为自在的、自为的、自主的主体,成为主导和推动农业保险等农业制度变迁的根本性力量。
7.1.4制度移植、制度耦合与农业保险制度演化
制度形成的方式是多样的,既有自发演化,也有人为设计、理性建构,既有制度创新,也有制度移植,各有特点、各有优势。自发演化形成的制度的优点在于,它与非正式制度能有效地兼容、融合,正式制度嵌入到非正式制度之中,与其相适应,得到非正式制度支持,与非正式制度的双适应特征能强化正式制度的功能,通过制度网络、制度系统的正反馈机制实现制度的良性演化和变迁;其缺点在于,正式制度自发演化的形成过程是非常漫长的,从制度变迁主体认识到制度的潜在收益,到制度变迁主体之间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进行制度创新,将潜在制度安排变为现实制度安排,实现新制度替代旧制度的制度变革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往往由于制度变迁主体的有限理性、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完美,机会主义、搭便车广泛存在,导致推动制度变迁的一致意见很难达成,即使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制度创新成本太高,以至于制度创新很难出现,导致现实制度供给不足。制度移植,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它能发挥制度的“后发优势”(advantage of backwardness),利用政府权威达成制度变革的一致意见,减少制度变迁的学习成本、协商成本、协议执行成本,加快制度变迁的速度,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但制度移植、强制性制度变迁必须考虑移植的正式制度与本国的非正式制度的兼容性,如果移植的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兼容,与制度环境不适应,将增加正式制度运行成本,加剧制度之间的摩擦,降低制度运行绩效,最终形成低效甚至无效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