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停滞并最终停办的原因就在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封闭性,缺乏与国外交流机会,也无法学习、模仿到国家农业保险的先进经验、知识和技术,导致创新停滞和农业保险的停顿。改革开放后,封闭的环境被开放的、竞争的环境所取代,保险业对外学习、交流机会增加,通过学习国外先进国家农业保险的经验、技术和知识,诱发了农业保险创新,推动了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实现了农业保险有序演化。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这样一个从开放到封闭再到开放的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开放性体现在:(1)保险公司面对市场的开放性。中国已经确立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保险业也不断逐步对外开放,开放性、竞争性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保险公司——无论是人保等中资保险公司,还是安盟等外资保险公司必须面向市场开放。保险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然与国内外的保险市场、金融市场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并根据外界市场的反应调整本系统内的发展战略和采取具体举措。同时,保险公司系统只有通过对外开放,才能吸纳和获取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新的生产要素,如优秀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人才、先进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技术和管理技能等,才能通过这些要素的组合,实现创新和企业系统不断更生,实现农业保险技术不断创新、不断改进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的业务流程,增强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有通过开放,才能学习、模仿国内外其它优秀保险公司、金融企业等企业的创新,并通过吸收、消化实现创新,在开放系统下的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银行等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学习、交流与模仿,推动农业保险制度的创新与扩散,保障了农业保险制度沿着高效路径演化。如与资本市场合作,借助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如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债券等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开发气象指数保险、降水指数保险等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2)保险产权结构的开放性。保险公司系统的产权结构的开放性是指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系统具有外部产权进入和产权自由转让的机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在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深入的背景下,保险公司通过产权结构的开放,引入外部产权的进入或进行产权转让,从而提高产权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了保险公司自我发展、自我创新的能力。农业保险制度主体——保险公司系统内部要素(包括产权结构、经营管理机制、业务流程等)的有效耦合,实现了系统内部功能的强化——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自组织演化过程的持续。如政府通过批准法国安盟在中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推动保险公司产权的多元化改革,吸引地方政府、民营企业投资入股,实现保险公司产权安排和组织形式多元化,降低产业进入门栏和限制,引入市场进入——退出的优胜劣汰机制,推动了保险产业结构的完善,促进了市场有效竞争,激发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积极性,推进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自组织演化进程。
4.2.2中国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诱因
内部涨落是中国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诱因。根据自组织理论,系统从无序向有序的演化是通过随机涨落实现的。“自组织的机制就是通过涨落的有序”。“没有随机的涨落就没有系统的发展,对于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涨落对系统起着建设性的作用,是系统有序演化的诱因。农业保险机构、农民在进行创新的过程中会碰到很多涨落因素,有的来自内部,有的来自外部,正是众多的微涨落通过放大形成巨涨落从而促使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发生和农业保险制度的自组织演化。”
系统内部涨落是在系统内诸要素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下相对于系统稳定态发生的任何偏离。农业保险机构的内部涨落是相对于该机构某种稳定态而言的。诱导农业保险创新的内涨落主要有农业保险机构的企业家的创新偏好和农民的新萌芽的创新动机、愿望和倾向,农业保险机构中产生的某种变革趋势,如创新空间的重新定位、创新战略的调整、创新投入方向的变更、创新管理方法的变革及创新资源的变化等。
诱导农业保险创新的外涨落主要有市场需求、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外界环境的其它变化。技术、科学知识、市场需求等外部系统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将改变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成本和收益,尤其是改变农业保险制度的“企业家”——保险公司、农民和政治代理人等对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成本——收益的预期,形成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高潮和低潮的不断交替,形成农业保险制度动态、复杂的演化轨迹和变迁路径。而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外涨落更多地表现为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的周期性变化。如巨灾风险的发展和对社会经济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产生了处置和转移巨灾风险的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出现了巨灾风险期权、巨灾风险期货、巨灾风险再保险等农业保险创新产品;为应为巨灾风险,建立国家甚至国际层面的巨灾风险风险基金;随着农业风险管理技术、气象技术、航空技术的发展和地理、生物知识的普及,推动了农业保险的产品创新,出现了气象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降水指数保险等指数型农业天气保险;随着农户风险需求结构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出现了团体收益保险、收益保证保险、作物收益保险、收入保护保险、农场总收入保险等收入型农业保险产品;随着金融业、保险业的发展和金融与保险之间的融合深化,行业之间、产业之间的系统关联性、协调性、相关性日益加深,为获取金融保险协同发展的规模经济收益,发展产业(行业)互动、融合的整体协同发展效应,出现了信贷+保险+农户储蓄等金融型农业保险产品和创新型农业保险组织运作模式。
农业保险制度系统的涨落具有触发作用。当农业保险系统在充分开放的前提下,总是在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在交换中,改变系统要素的状态及要素之间的关系来实现对系统的影响。随着环境激励或压力的增强,农业保险制度系统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由此所引发的内部矛盾也越来越多。如农业保险险种增加、业务流程日益复杂、创新组织缺乏柔性、创新人员数量结构不合理或素质低等原因造成创新的协调管理困难;由于竞争对手的发展壮大,农业保险机构的产品竞争力走向了滑坡;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农业保险技术或产品面临更新,才能更好满足农民的风险保障需求。
当环境的激励或压力达到一定的闭值点时,系统的原有结构或模式己无法适应环境,须用一种全新的方式组织系统的要素。此时旧的稳态经不起涨落的冲击,在涨落的诱导下,系统走向了远平衡区,进入了失稳状态。在经历一个过渡阶段之后,各要素子系统的运动方程重新发生了祸合,形成新的合作关系,进而导致各子系统在序参量的支配下行动,也就是说,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中,形成了新的秩序,新的更为有序的稳态系统就此形成。
4.2.3中国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动力
竞争和协同是中国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动力。如果把整个农业保险看作一个大系统,则组成它的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保险经营机构之间、农民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协同,他们之间的竞争与协同是相互之间不断博弈、进行策略调整、形成新的制度均衡的过程,进而实现农业保险制度由低级阶段向高价阶段的螺旋式演化。竞争是机构、个体保持个体性的状态和趋势的因素,竞争也是开放性的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各个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产权结构、组织模式、运行状态不同,竞争在保持势差的条件下,能激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高水平地运作,并建设性地向前发展。而且竞争的结果也并非仅仅是淘汰,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结果是优势互补的综合(超系统)的建立。对于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而言,竞争的意义在于发展一种“互赢”,在于建立一种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发展机制,形成对农户和社会更有价值的创新产出。对外在低水平运行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而言,要生存就必须创新,为了不被淘汰,必须加快自己建设性的步伐。
而对于处在高水平运行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经营机构来说,除了要维持自身的高水平运行以外(如公司的规模优势、创新优势、组织优势等),它还对其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具有牵引功能,激励着其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去追赶甚至超越处于领先地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从而激活整个产业系统,实现了产业结构与功能的优化。如果把单个保险机构看作一个系统,保险机构内部各要素之间事实上也存在竞争。在发展上,竞争的作用也表现为带动系统非平衡式的发展,某些条件下,一些要素获得了优先发展,对其它要素产生较为强势的影响力,以带动整个系统非平衡式的发展。
作为竞争对立面的协同,就单个保险机构而言,是保持集体性的状态和趋势的因素,它不仅使要素之间发生相互感应,而且也使系统与要素之间发生相互感应,从而使要素个体包含整体的信息,整体也包含个体的信息。从单个保险机构的创新来看,协同对创新行为最基本的作用是,它对机构内各个要素的目标具有整合功能,使机构产生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模式。尽管各个要素的行为方式和所须执行的职能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实现高质高效的创新产出,达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果保险机构没有明确的目标,即使它的各个部件是先进的,运行状态是高效率的,但由于各要素间的协调性不好,整体性可能仍然低下。保险机构应重视总目标的设定与调整以及创新协调管理行为的实施,充分地发挥协同作用,才一能以小的“投入”获得大的“产出”,使系统的整体绩效大大提高。
竞争与协同是对立统一的,对于创新的演化和发展来说,两者都不可缺少。如果只有竞争没有协同,则竞争引起的内耗与外耗,必然削弱保险创新行为的功能,如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有序、稳定发展;反之,如果只有协同没有竞争,则保险机构的创新行为缺乏激励机制,容易诱发惰性。所以,协同是竞争基础上的协同,竞争是协同基础上的竞争。总之,只有协同的竞争才是农业保险创新行为系统发展的动力与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