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自组织演化本质和特征
自组织理论是演化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重要分析工具。自组织理论形成及其发展,完善了演化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增强了演化经济学对于社会经济现象和社会经济系统发展的解释。把自组织理论与经济演化理论结合起来探讨创新问题已成为演化经济学发展的新方向。自组织理论已广泛应用于组织管理、产业演化、金融创新等研究领域,其对事物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混沌无序到有序演化过程的探索无疑对理解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与演化具有重要意义。农业保险制度系统就其本质而言,也是一个自组织复杂系统,农业保险制度演化体现了系统自组织的本质。农业保险制度系统是由主体、要素、市场构成的一个复杂非线性系统,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动力来自于制度主体之间的互动,而制度环境构成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重要约束,制度主体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复杂非线性关系和制度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决定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是一个复杂系统的自组织过程。因此,本章尝试运用自组织理论分析农业保险制度系统的演化机理,揭示农业保险制度系统自组织演化的本质特征和过程。
4.1.1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自组织本质
如果把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主体看作一个系统,可以发现这个创新系统的基本要素、子系统间的作用是非线性的,存在正负反馈机制,这为农业保险制度创新过程的自组织提供了内在动因。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过程涉及许多组合程度和层次不同的单位,包括农民个人、农民群体的组合——各种农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和农业保险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既有合作又有竞争,是非线性的。不断地学习、试错、搜寻和选择的活动及其过程能使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得到不断加强,是创新过程的正反馈,例如当气候、地理、生物等知识和技术还比较落后时,农业保险技术创新还比较薄弱,但作为具有学习能力和制度理性的创新主体——农民、合作组织、保险公司会积极学习各种气候、地理、水文、生物知识,模仿和学习各种先进的技术,在不断学习、试错和选择的过程中,积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所必备的知识和技术,从而实现农业保险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如国内开发出的气象指数保险、降水指数保险等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就是创新主体——农民、合作组织、保险公司在与外界(与国外保险发达国家学习交流,与国内的农业技术部门、气象水利部门、金融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的交流过程中,通过不断学习、试错、选择,创新出适应其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状况和自身特点的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出各种新型农业风险管理技术。市场需求、科技推动等引发创新活动的因素相互耦合和互动融合,既能产生加强农业保险创新行为的正反馈倍增效应,又存在限制和削弱创新行为的负反馈,使创新演化出现饱和效应,如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制度的完善,扩大了农业保险创新行为的选择空间,使很多在资本市场落后、金融制度不健全情况无法实现的创新成为可能,如借助资本市场来转移巨灾风险,借助金融创新和衍生金融工具实现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借助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可以在更大范围灵活筹集资金,增强处置农业巨灾风险的财务实力,通过合并、收购、联营等资本运作方式,增强农业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实力。
创新过程是不可逆和非平衡的,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过程也具有不稳定性、不可逆性。并通过随机“涨落”实现其自组织演化。创新是生产要素的重组,新组合的产生就意味着旧组合的消亡和原有结构稳定性的丧失。创新是一种“创造性的破坏”,经历的是从无序到有序,从旧结构到新结构的演化过程。旧结构失稳到新结构诞生存在临界状态。而在临界点上的农业保险创新行为对于农业保险制度系统失稳之后的演化方向至关重要,因为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系统演化的路径不是唯一的,存在着多种可供选择的要素组合状态。在临界点上,随机“涨落”力的驱动,决定了农业保险制度系统在失稳之后的演化路径,即在多种可供选择的要素组合状态之间决定其中之一作为新的路径分支。
农业保险创新是农业保险产品、农业风险管理技术、农业保险组织运行模式、农业保险组织机构、农业保险市场及农业保险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从根本上来讲是一个创新驱动下的自组织过程,创新是实现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动力,新奇、变异、异端、分叉是实现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条件。从农业保险制度系统内部而言,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及其演化的动力来自于制度主体——农民、保险公司、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互动博弈,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了中国农业保险创新的涨落,影响了中国农业保险演化的路径、轨迹,导致农业保险演化呈现出间断性、非平衡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中国农业保险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即农业保险的制度环境是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重要约束,制度环境的变化将通过“正反馈机制”的作用,影响农业保险创新的轨迹和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路径。如果,我们把制度环境视为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外因,那么农业保险制度内部的政府、保险公司、农民等制度主体的相互关系则是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内因,这个内因才是影响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根本性因素,才是农业保险制度自我发展、自我维持、自我创新的动力,而中国特定的制度环境决定了政府主体这个内因发挥作用更为重大,政府主体在农业保险发展和演化过程中,不仅有作为,而且大有作为。关于这一点前面已经阐述,笔者将在后面的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中,作进一步印证和阐析。
4.1.2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自组织特征
农业保险制度系统的演化不仅取决于外部力量(制度环境)冲击,还取决于系统内各种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农业保险制度系统的演化动力不是外部环境的简单控制,而是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及其各种合作组织等农业保险制度主体在特定制度环境下的不断博弈、互动(这种博弈和互动包括主体间的竞争与合作、实施创新的行为决策等),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过程是农业保险系统内的制度主体在特定环境下的互动所实现的自组织过程,它具备自组织演化的基本特征。
(一)农业保险创新具有饱和性
系统的输出对环境因素的输入存在着饱和性响应,即在输入达到一定数值后输出趋于并保持定值,这种特性称为饱和特性。对于农业保险制度主体而言,当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如自然灾害风险环境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技术时,刚开始农业保险制度主体反应较为灵敏,做出调整,进行创新,但随后随着输入量的增大,输入的增长速度逐渐变慢,最后趋近于一个固定的值,如保险公司随之组织规模的扩大、经营实力的增强,其组织灵活性、市场敏锐性将会下降,导致对外部市场、外部技术、外部需求等外部环境变化的刺激变得迟钝,对环境变化越来越缺乏有效应对能力,创新的动力也不断削弱、下降,这是很多大型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制度环境发生改变,但制度环境变化的初期,仅对少数制度主体产生影响和刺激,并感受到制度环境的改变对于制度主体——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在环境的输入和刺激下,保险公司开始调整经营策略,进行农业保险创新,从而成为早期少数创新先行者和支持者;大部分的保险公司还未能感受和认识到制度环境变化可能的潜在收益,从而采取观望态度,成为创新的大多数观望者;而少数保险公司可能担心制度环境变化对公司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一开始对变革采取抵制和反对的态度,从而成为制度创新的少数反对者。
随着制度环境变化的发展,环境变化对保险公司的刺激——影响深入,大多数保险公司开始认识到制度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制度创新的巨大收益,从而从创新观望者转变为创新支持者和推动者,并通过学习、模仿创新者,实现了创新扩散,分享创新的巨大收益,农业保险创新也从萌芽发展到扩散阶段。当最后少数反对者认识到制度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创新收益时,为避免丧失分享创新收益的机会和在竞争处于劣势,开始转变态度,支持创新,创新的收益进一步扩散到所有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创新与扩散的一个过程完成,创新达到饱和的成熟阶段。
饱和特性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农业保险制度主体存在着一个成长上限,即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不可能无限制地增长,它必然受到要素规模的限制和环境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在于创新具有周期性,在创新收益扩散至所有的保险公司时,旧的农业保险制度安排被新的制度安排取代,新制度安排形成,创新达到饱和,扩散过程完成。如1992年上海友邦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首次引入个人代理的保险营销模式,在友邦的个人代理模式取得成功后,这种创新纷纷被国内保险公司学习、模仿和应用,并应用到农业保险的经营和展业之中,人保、中华联合等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展业中采取个人代理模式,在农村基本聘用乡镇干部、农业技术人员等代办农业保险。在经过创新、学习、模仿、扩散这样一个过程后,农业保险的代办模式基本发展成熟,新的农业保险展业模式形成,创新达到饱和,创新收益扩散完成。在制度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之下,即环境刺激未达到创新与变革的临界值时,新的创新不会出现,现有的农业保险模式和制度安排将继续发展。
(二)农业保险创新存在失灵性
当环境发生变化对农业保险制度主体造成的冲击未达到一定数值前,即制度变革与创新的阀值前,农业保险制度主体也不会进行农业保险创新,这种特性称为失灵性。从事农业保险创新的主体内部的要素间存在摩擦和冲突,要素间的衔接存在间隙,不能很好地协调,系统对外界的刺激输入的响应需要经历一个调适期;信息、能量、物质的传递具有延滞性,而农业保险制度系统对输入的“消化吸收”,对制度环境的变化的适应和认识深化也需要一个过程。
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农民、政府等主体对于农业保险制度的功能、作用和农业保险创新的成本和收益的认知、了解是有一个过程的,农业保险知识的传播、农业风险管理技术的推广也需要一个过程。当外界环境对主体造成的冲击,即从外部学习、积累的知识、技术没有达到农业保险创新的阀值时,农业保险创新不会出现。
上世纪80年代以后,如果没有金融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和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的冲击,不会有巨灾期权、巨灾指数等农业巨灾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再如,目前人保等保险公司对于农业保险承保、展业都实行以村为单位的统保,尽管统保存在很多弊端和缺陷,尽管风险区划、费率区划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但在目前保险公司还缺乏完善的经济信息统计技术系统、农业风险区划技术和保险精算技术等技术支撑的情况下,很难做到风险区划、费率区划,很难将承保单位确定农户家庭。由于无法进行风险区划、费率区划,保险公司对存在差异性(风险状况、信用状况、缴费能力、经营规模等方面的差异)的农户只能统一承保,提供标准化的农业保险合同,提供统一化的农业保险产品,导致基于差异化农户状况的差异性、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的滞后,或者说“创新失灵”。
(三)农业保险创新及其演化存在多重结果性
农业保险创新存在着一因多果的非线性现象,在同一原因刺激下,不同的农业保险制度主体对创新的外部环境、创新的成本收益有不同的认识,从而会有不同的选择,如政府和保险公司对于农业保险创新的成本——收益具有不同认识,政府认为农业保险创新的收益大于成本而支持创新,而保险公司则可能认为农业保险创新的风险太高,而收益太低,而不愿进行创新。1994年后我国农业保险的运行轨迹就具有这一特征,政府认为发展农业保险还是具有收益的,但政府不愿过多地承担农业保险开展和创新的成本,对农业保险也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农业和农业保险的特点,加上缺乏政府支持,导致农业保险经营和创新成本非常高,而收益却非常低,导致保险公司不仅不愿经营农业保险而压缩农业保险经营规模,导致农业保险陷入创新低潮,农业保险发展陷入停顿;即使同一个农业保险制度主体在相同原因重复出现时,由于其内在的要素发生了变化,创新的输出结果也不会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