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从1972年至1984年代,为工业反哺农业阶段,政府开始实行农业保护政策。由于台湾当局采取榨取农业发展剩余以支持和推动工业化的发展政策,导致农业发展滞后于工业,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政府政策饱受批评。136而工业建设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见成效,完全能够实现自我发展,因此台湾当局在70年代初期转变了农业发展政策。1972年,颁布“加强农村建设重要措施”,废除“肥料换谷”政策,标志着台湾农业发展政策向工业反哺农业转变。在此背景下,当局明确提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农业发展三大目标,并出台了农业保护、补偿、支持等十大措施。1973年颁布了《农业发展条例》明确了政府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完善农业保护、支持政策的方针,并确定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农业发展条例》,在家畜保险正式开办13年后,台湾当局于1976年6月制定了《家畜保险办法》,1987年颁布《农渔天然灾害救助办法》,1989制定《主要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办法》等,经过一系列政策制定和立法完善,台湾地区农业保险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第三阶段从1985年至今,为农业升级、全面发展时期。1985年,台湾当局公布并实施“台湾省加速农业升级重要措施”,开始推动台湾农业的全面升级。为配合、支持农业全面升级,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增进农民收入和福利。在进一步完善家畜保险的基础上,台湾当局于1991年公布实施《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1994年公布《农业天然灾害救助条例》,成立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此后当局进一步调整《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扩大救助范围,提高农业自然灾害救助标准。1995年修订《主要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方法》增加因农产品进口而受损的农民的救助。2000年1月通过《农业发展条例》[修正案]设立农产品受进口损害补助基金和农业生产天然灾害救助基金。2003年1月的《农业发展条例》修订案,进一步扩充了农业发展基金和进口农产品损害救助基金,农业保险得到进一步发展。
台湾农业现代化的历程和农业保险演变历程,正如施建生先生在总结台湾发展经验时所认为的,“台湾经济实在是一个由‘政府’力量所促成之发展的典型例证。政府是台湾农业现代化的主推手,是农业科技创新、土地改革、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合作化、农业保险等一系列农业发展政策的制订者和推行者”。
(2)台湾地区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台湾地区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是以当局为主导,以农会、渔会、农田水利会及农业合作社等系统性农民团体为基本组织形式经营、办理农业保险的模式。当局将农业保险确定为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业发展条例》中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必须委托农民团体办理,且当局必须给予奖励与协助。
由于种种因素限制,目前家畜保险是台湾地区唯一全面开办的农业保险。家畜保险由农会和农业合作社受托办理,家畜保险投保对象为农会、合作社的会(社)员,在自愿投保基础上,对投保数量实行强制方式,保险标的统一投保。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农会组织体系、功能日臻完善,以保障农民权益,稳定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为主要目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会的主要业务之一,并成为台湾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组织基础。乡(镇、市、区)农会为保险人时,县(市)、省农会为再保险人;以农业合作社为保险人时,其所属农业合作社联合社为再保险人,保险人承担责任额度为保险金额全部。家畜保险的保险费率依据险种而制定,当局对农民根据不同承保对象提供保费补助;对于保险责任额度,作为保险人的乡(镇、市、区)农会、作为再保险人的县(市)会、省农会按60%:33%:7%的比例分担;依据办理家畜保险农民团体的前一年保费收入的20%—30%进行管理费补助,乡(镇、市、区)农会、县(市)农会、省农会按7:2:1的比例分享管理费用;此外保险人、再保险人在同一年度其损失率达到80%以上,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专案予以补助。
由于农作物保险的缺失,台湾当局主要通过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以代替农作物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减少农渔民由于自然灾害对其造成的损失,及时恢复生产,保障农民利益。
(3)台湾地区农业保险的经验和特点
①农业保险紧密配合地区经济发展,体现当局的农业发展战略目标
20世纪50—60年代,台湾地区处于工业化起步阶段,以农业支持工业,通过农业发展剩余推动工业化,此时农业保险处于试办状态,当局没有出台有关条例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20世纪70—80年代台湾地区经济进入工业化加速阶段,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扩大,使得当局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开始工业反哺农业,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系列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法律上强化农业保险的地位。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贸易自由化对台湾地区农业生产造成冲击,当局扩大了农业救助体系,增强对农产品的进口损失救助。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台湾农业转型、经济腾飞紧密相联,农业保险的发展有效保障和推动了台湾传统农业经济转型、工业化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腾飞,而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又进一步增强了当局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实力。
②以法律制度确立农业保险的地位,保障农业保险稳定发展
为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当局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制度,并伴随农业经济的发展,对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台湾当局在20世纪50年代选定一些地区农会试办家畜保险,经过10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后,于60年代出台了家畜保险地方条例,进一步引导农会办理家畜保险的规范化;在财政上明确对办理家畜保险的各级农会实行保费、管理费用等补贴。1973年《农业发展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农业保险在农业发展的地位,根据这一农业基本法,家畜保险的法规不断出台完善。
③以农会为组织基础,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小农经济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是脆弱的,小规模生产特征的小农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是制约农业现代化的主要障碍,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普遍面临的问题。台湾农业和社会经济现代化进程中,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因此,为实现小农生产模式的变革,推动农业现代化,台湾地区大力发展农会、专业农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有效地整合了农业资源,把农民合作组织培育成推动台湾地区农业保险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动力和组织基础。以农民合作组织为组织基础:一是推动了小农经济向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农业的转变,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业的市场竞争力;二是集合个体力量为团体力量,发挥互助共济精神,共同应对、分担风险,增强了抵御自然、经济、社会风险的实力和能力,促进了农业稳定发展。三是依托农会、专业农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解决了承保难、展业难、理赔难等难题,有效地控制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降低了农业保险运作成本,提高了农业保险运作绩效,保障了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发展。四是台湾地区的农会等合作组织具有融资、保险、流通、农业科技、深加工等多重功能,经营范围涵盖金融业、保险业、餐饮业、旅游业、加工业、建筑业,通过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有机结合,既为农户提供货款或担保,还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很好地解决了农业融资和农业风险保障问题,推动了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的协同发展,促进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中外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比较与启示
历史发展证明,世界各国的现代化道路和农业现代化转型历程是不同的,制度的历时性、动态性也决定了各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变革和发展模式也不是整齐划一的,不同国家在资源禀赋、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等制度环境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的农业保险演化轨迹、变迁方向。由于制度环境的持续变化,具有适应性的农业保险制度会不断经历由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均衡的历时动态演化,而农业保险制度演化又会通过互动机制,推动农业制度、农村社会经济和农民习俗与传统文化的变迁。从历史动态发展和比较制度分析的视角,将具有发展间断性的农业保险制度演变历程连结起来,获得对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连续性动态过程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探寻历史时空下,农业保险演化路径多样性、复杂性、历时性的根本制约因素,从而深化对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本质和机理的认识。
2.3.1政治制度安排与农业保险制度演化
无论是法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中国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地区),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发展的演变历程都体现出政府的强大作用和政府干预的明显痕迹。各国政治制度、政府行政管理机制、政治文明的差异对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轨迹、变迁方向产生了重要影响,形成多样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安排。
法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由于政治制度安排的差异,导致政府及其政治代理人目标函数的不同,政府及其政治代理人不同的目标函数对其政治决策、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成本——收益存在很大差异。
法国虽然在18世纪就有农业保险试点,由于不同政治力量对待农民利益的不同态度,以及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利益斗争,导致国家政局动荡,农业和工业经济发展停滞,对于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推动传统小农经济转型,并未在各派政治力量首先考虑的范围。所以,在整个19世纪,农业保险制度未提上政府认真考虑的议事日程,也很难获得政府支持和法律保障,农业保险仅仅局部农业区试点,农业保险未获得长足、实质性的发展。二战后,戴高乐政府为实现法国落后农业和农村经济现代化,尤其是摆脱农业产品对美国的严重依赖,制订、实施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实现法国农业的现代化。在此背景下,作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福利,以获得农民政治支持的政策工具,农业保险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并制订了规范和确保农业保险稳定运作的法律制度体系。1980年深受社会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等思想影响的左翼社会党上台,具有追求社会平等、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民利益等政治理念的社会党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不遗余力,建立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经营范围,不断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水平和保障水平,增加农业保险险种等,形成了高补贴、高保障、互助性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90年末右翼保卫共和派政府试图减少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减轻政府负担,但遭到了农民和农场主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这一议案最终在议会各派政治力量的博弈下,尤其是左翼政治派的反对下,未获得通过。长期以来法国农民都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农民力量不仅影响了法国大革命,还影响到了19世纪法国政治制度的变革,影响了国家政治进程和经济发展。尤其二战后,农业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农民在与政府博弈和谈判中的地位和力量。在政治民主体制下,法国农民、农场主与工商利益集团之间,农民、农场主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力量对比变化影响了有关农民利益的政治制度安排。不同利益集团、利益阶层之间的博弈影响政治制度均衡,而这种政治安排又进一步影响到农业保险制度演变,法国农民和农场主的强大社会力量及其具有社会主义色彩的左翼政治力量,使得这一利益群体在不同利益阶层的博弈处于有利地位,获得更有利于其利益的制度安排,而法国式农业保险就是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一个结果,不同利益阶层力量对比的变化、工农经济结构调整都将对政治制度安排、政府决策、政治过程产生影响,进而制约着法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轨迹和变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