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从与集体所有制的弊端比较而言,还有许多理由支持国有论:(1)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民集体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也没有产生一个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取代人民公社,因此找不到谁代表集体利益来真正关心土地,并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体现者。(2)现有的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导致贪污挪用和乱花滥占集体财产,导致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农民投资在土地上的有效肥力不断地被侵占,因而宁可撂荒,也不愿意转包给他人。(3) 人民公社的解体使生产队的土地所有权不复存在,家庭承包制则否定了集体劳动,因此集体所有权的支撑点事实上已不存在。(4)集体所有制强化了条块分割,阻滞了土地产权的流通,削弱了家庭经营的决策权。
农村土地国有化的观点考虑到了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稀缺的特点,土地国有能够为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管理混乱、土地浪费与破坏等问题,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开发、保护和流动土地资源,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的宏观效率。这种设想但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初级阶段实际,对集体所有制的判断也不尽符合现实状况。(1)土地国有制脱离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建立全社会范围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方向,但这一过程是受社会发展规律所支配的。农村土地国家所有能否与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相结合,不仅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缺乏经验。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在广大农民缺乏社会保障与非农就业机会的条件下,农地国有不可能实质性改变土地使用权分散的状况,农地跨地区流动还要受农村社会、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制约,现有土地经营中的多数问题将依然存在。无论是采用国有租赁制还是国有永佃制,不仅很难实现规模经营和提高农业效益,而且还会产生地租过高农民负担不起,地租过低土地效率受损的问题。(2)农地国有化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从交易成本上看,如果实行收买政策,经济成本太高,国家无力负担;如果无偿剥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会恶化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而危及农村稳定。从管理成本上看,国家和政府直接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民,国有资产管理的负担更重,管理机构增加,管理链条过长,难以有效地行使其土地所有权和开展租赁活动。土地国有会导致农村的剧烈变动, 同时增加国家对农业土地的管理成本。(3)集体所有权名存实亡的判断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农地集体所有权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仍然发挥着实质性影响,集体和集体组织仍是发包的一方,农地经营权在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平均分配,集体组织依法对农地承包权进行调整,集体组织有权对农地承包提取必要的承包费,其他组织没有这种权利。集体组织还为成员的生产提供某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集体所有制并不必然导致集体劳动,从历史上看农地集体所有制是先于人民公社的,合作化运动也并不必然要过渡到人民公社。所有权可以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土地集体所有也可以与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4)土地国有化使得各级政府都可成为权利主体的代言人,不仅会加剧农地产权残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会受到更多干预,管理机构的寻租设租行为也可能会空前蔓延。这种制度同时损失了监管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其要害是国家行为造成的严重产权残缺。(5)土地国有化意味着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I都要由集体拥有转为国家享有,不仅会降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投资的热情,也会分流农民的部分经济利益,必然挫伤农民积极性而得不到支持。
二、农村土地私有化评析
集体土地私有化论者主张放弃现行土地制度,建立农村土地的农民个人所有制,把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支配权回归给土地最终使用者——农民,以适应中国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按照私有化论者的观点,通过土地个人所有权制度的建立,使农民获得最充分最坚实的土地权利,确保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稳定性,为农村土地市场和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持续利用。
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主要理由有:(1) 私有制度权利界定明晰,农民的权利和利益易于保障,能够有效抵制政府对产权的干预。只有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才有可能提高土地经营的长期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农民会更加爱惜自己的土地和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使土地的单位产出量大幅增加。(2)明确的产权有利于稳定农民对长期收益的预期。农村承包制改革激发了农民增加劳动投人的积极性,进一步的改革应激发农民增加资金投入的积极性,只有农地私有制(或永佃制)才能调动农民的这种积极性。(3)以自耕代替佃耕,能够满足农民“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的要求,且有台湾地区和日本以及东南亚土地改革的经验为佐证。(4)农村土地私有制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
这一主张从理论上注意到了土地产权明晰与农民经营土地积极性的高度相关性,试图把更多(甚至全部)土地产权交给农民,使农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生产者和独立的民事主体,并希望以此实现农民与土地的“真正结合”,解决农民土地经营的短期行为。但其论点存在如下问题:(1)农地私有制度不是明晰产权的惟一形式。明确产权关系并非只有私有产权一种形式,如果公有制的权利安排得当,也是明晰产权关系的一种形式。私有制在逻辑上有助于农地所有权的交易,但是农地私有权交易也并非农地市场的全部内容,因为明晰的农地使用权同样可以促进农地市场的形成。事实上,不仅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也是国有、社团(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2)私有制不一定能提高农地利用效率。除所有制外,生产技术、激励与约束机制、资源配置方式、土地资源禀赋等都是重要的制约因素。土地制度能否激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安排能否使经营者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这与农户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地位和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等因素都有较大关联。从转型国家如前苏联来看,土地私有化改革也未必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向土地投资的热情,农业生产陷入了持续低迷的状态。(3)农地私有制有可能阻碍农地流转。农地不仅作为获取收入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户作为集体成员的重要纽带,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不同地区尽管土地在农户生产经营中的地位、作用与功能,以及农民对土地的态度存在差别,但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却是一致的。私有化不能改变人多地少和非农就业出路有限的状况,反而会强化土地的保障和增值等功能,进一步阻碍土地的流转,甚至会使农村土地的经营规模进一步缩小,这已为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等的实践所证实。(4)农地私有化实施成本高。在权力集团化、个人化、私有化的制度环境下,私有化不但不能从根本上增加农民农民的收入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反而会造成土地的兼并和农村生产力的破坏。114其结果将导致和加剧农村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使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给城市带来就业、居住以及治安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历史和不少实行土地私有化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孟加拉等)的实践也证明,土地私有在人多地少的国家所滋生出来的问题和危机,远比其带来的好处要多。在我国,农地私有化将固化土地平均分配的格局,导致小农经济的初始状态,不仅不利于农村生产力的提高,也不利于农民生存条件的改善。恩格斯指出,人为地延续小农经济是饮鸩止渴,因为“企图保护小农的所有权,这不是保护他们的自由,而仅仅是保护他们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这种形式的奴役延长着他们求生不成求死不得的状况。”115黄宗智指出,市场主义者所期望的产业化农业充其量也许可以解决几百、甚或几千万人的劳动生产率问题(美国的全部农业人口才700万),但绝对解决不了中国三亿务农劳动力的问题以及其一半的隐性失业。116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沉重压力是被农村每一块集体土地平均地分担着的,通过土地私有化和完全市场机制来进行劳动力资源配置,农村的大量隐性失业者立刻会变成显性失业者。因此,农村土地私有化并不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甚至不少农民也看到小农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适应状况,对土地私有的态度也并不很积极。洪名勇、施国庆(2007)在贵州6个地市州的265户农民中进行了调查,当问及“你认为农村土地归谁所有最好”时,选择国家的37户,占13.21%;选择集体的103户,占38.87%;选择个人的115户,占43.4%;没有回答的10户,占3.77%。另据调查,当问及“如果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土地分到农户,农户拥有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土地”的态度时,认为“好”的农户占52.8%,认为“不好”的农户占33.3%,13.9%的农户回答“不知道”。在被调查的干部和村民代表中,有71.4%的人认为土地私有化不好。可见,土地私有化不仅在理论界,就连农户本身也存在着不少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