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集体土地产权是与承包经营制度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构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现实国情条件下,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其根源在于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是一种集体共享的权利,无法直接分割,平均分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成为农民拥有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意味着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与宪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承包制是集体产权内部市场化的一种形式,家庭经营则是由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二者在实践中都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从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承包经营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农民的集体成员身分自然取得,因此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一项纯粹的使用权,就其整体而言包含有一定的所有权成分。不仅集体所有权可以与承包经营权相分离,承包权与经营权在转包或租赁的条件下也可以分离。法律强调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但规定这种权利必须通过向所有权主体承包而取得,这可以看作所有权对承包经营权的制约。法律也没有赋予承包经营权以抵押权,表明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并不很完整。法律也对所有权主体的权利作了一定限制。比如,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或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外,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等。这体现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等相关主体权利的相对均衡设计,以及集体权益和个体权益在现阶段条件下相互依存与相互制约,正是集体所有制广泛存在并具有相当活力的制度基础。家庭承包责任制既依赖于集体所有制而存在,同时又是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如果没有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责任制不会创制出来并保持长期稳定;如果没有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制也难以发挥其对生产者的激励作用。
综合上述,作者认为农村土地集体产权是指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以农村集体土地他项权力为补充的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它是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支配权、抵押权、发展权等各种权利组成的一组土地权利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地使用方式日益多样化和经济条件的变化,土地产权中新的权能会不断被发现和界定,土地产权制度和结构也将得到改进和发展。受技术条件和成本—收益比的约束,土地产权的界定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则是指关于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它集中反映了农村土地的经济关系。
3.2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的绩效分析
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中,国家的主导作用和影响一直存在,但也并非唯一起作用的因素。根据制度变迁的分类和概括,这一变迁过程既有强制性也有诱致性的阶段特征。以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为分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总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总体是根据国家对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考虑,伴随政治运动、意识形态的不断深入而进行的,其特点是取消个人产权甚至较小的集体产权利益,所有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建立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所有制,因而总体上属于强制性的变迁。在后一阶段,集体产权体制在达到其高度集中的历史“顶峰”后逐步放松,实质上是受到相对较小范围的集体利益,以及农户利益和个体利益的诱致而发生的渐变,“三级所有”和“包产到户”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就已经出现,因而总体上属于诱致性的变迁。作者认为,这种变迁模式是与渐进式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体现了不同利益主体相对平等的合作式博弈和同意一致性,是增进制度变迁效率的有效途径。
制度变迁是多个利益主体相互博弈和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布坎南(1959)指出,交易总是在一套规则的范围内发生的,如果人们一致同意对规则作出变动,那就标志着根据先前定下的一套现存规则,所达到的结果或预期会达到的结果要小于按修改过的规则来进行交易所产生的结果,因此一致性是检验效率的最终尺度。同意一致性增进则制度变迁效率增进,反之则效率降低。制度变迁的达成与否,取决于参与各方依据自身标准对预期绩效进行损益评判后作出的响应。若各方一致同意对制度作出某种变动,则变迁的结果必好于原有制度,新制度比旧制度更有效率。同意一致性的实质在于制度对参与博弈的各方利益的均衡构造,表明制度变迁的总体收益大于总体成本。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变迁,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出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了合理分割,形成了“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农户自己的”的利益均衡构造,创造性地获得了不同经济当事人“同意的一致性”,因而迅速实现制度变迁并取得了显著的创新绩效。几乎所有的事实和文献资料都表明,农地家庭承包制度的确立,大大推动了中国经济增长,无论是政府、社区,抑或是农民甚至是城市居民,通过制度变迁都获得了额外的收益(张红宇,2002)。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与过去实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比,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在以下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首先,集体产权制度是农村长期实行的集体主义理念的延续,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特征,在降低制度变迁成本的同时增加了制度变迁的效益。诺思指出,“从历史中存活下来的表现为社会文化中的知识技能和行为规范使制度变迁绝对是渐进的,并且是路径依赖的。”制度变迁应当考虑路径依赖问题,以免严重偏离制度变迁所依赖的路径,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及障碍。与土地集体化完全取消了个人所有权,不承认土地集体所有制内的个人所有权,使得农民的个人股权无偿地转变为集体所有不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是在土地继续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的,农户则以承包方式获得土地耕种权。这一独特的制度安排既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经营又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人民公社时期没有很好解决的粮食问题,从而易于为政府和农民所接受,稳定了农村生产关系,降低了制度变迁甚至整个经济发展的成本。事实上,现阶段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形成新的“路径依赖”。
第二,以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有效地解决了“搭便车”行为以及监督困难的问题。林毅夫(1992)认为在人民公社制度安排下,公社内部的任何成员都不拥有生产资料排他性的产权,使得成员的劳动成果不能量化到个人,对个体劳动的有效激励不足,导致“搭便车”行为产生。同时,由于一个成员对其他成员监督而获得的成果并非归自己所有,而是要在全体成员之间均分,使得成员之间的劳动监督困难,也造成了明显的效率损失。在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安排下,由于农民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决策权和相应的收益,其经营成果能够量化到个人,责任义务也相对明确,较好地解决了与公有产权相联系的许多外部性问题,有效解决了“搭便车”的问题,并将其努力程度与劳动报酬对应起来,对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有着充分的激励,使土地产权得到了有效的实现,显著提高了农业的产出。
第三,这一产权制度通过在集体和成员以及成员和成员之间分割土地产权,改变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一个主体的状态,实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户通过行使承包权而取得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了集体土地之后,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而把经营权转让或租赁给其他人,出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割的土地产权,使得土地产权得到了细化和明晰化,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土地产权的内容,有利于形成相互约束和相互促进的产权运作机制,提高了产权制度的效率。土地产权的有效分割,为土地资源的流动和合理配置提供了可能,有利于以产权交易为特征的土地市场的形成,从而为在适当条件下拓展土地产权的效率空间提供了条件。杨小凯等(2003)用中国农村产权结构变化以及商品化程度(即分工水平)变化的数据证明,中国农村自1979年到1987年的制度改革,由于提高了界定财产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的效率,提高了农村的分工水平,从而使人均真实收入提高。
第四,这一产权制度从集体层次上的集体产权扩展到农民层次的承包经营权,但没有取消集体层次的产权,而这正是乡村工业产生和发展的制度根源。集体产权提供了乡村工业所需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力以及集体组织,并赋予其集体土地产出物的特征。据张毅的数据,农村工业早期投资的82.6%来自集体积累,银行贷款只占17.4%,而且基本是流动资本。裴小林(1999)的研究表明,正是土地集体产权而不是户籍制等其他制度,才能产生出这种“就地化”的乡村工业。潘维(2003)则从实践的角度分析了集体主义传统、集体积累、集体带头人是乡镇企业的重要条件。集体产权制度使乡村企业在没有要素市场或私有化的情况下推动了产品市场的形成和繁荣,还替代要素市场或私有化进行了大规模的资源再配置,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部门的转移和配置,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生产率甚至社会总生产率。不仅如此,集体土地还最终承担和吸纳乡村企业的市场风险,化解了乡村企业破产引致的大量失业问题。事实上,正是集体土地制度和中国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基本国情的共同作用,才最终使农民留在并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办工业以求生存和发展。江苏的华西村、浙江的横店村、河南的南街村、天津的大邱庄等少数乡村的实践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产力的提高,集体产权与工业化、产业多元化和生产集约化等现代经济特征是可以统一起来的。
此外,许多学者的分析表明,均分的土地制度是人口大国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实现“人人有饭吃”目标非常现实的制度选择,是整个工业化和城市化低成本快速推进,实现经济的渐进式转轨的重要保障。现行土地集体产权制度的绩效所在,是由于其克服了传统制度的弊端,具有某种“帕累托改进”或至少具有“卡尔多改进”的性质。德姆塞茨(1988)指出,当稀缺资源的所有制是共有的时,没有人会节约使用一种共有资源。当资源是完全共有的时,排他性可以通过资源的实际使用而获得。112我国以家庭承包制为特征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正是通过集体土地的实际使用而获得了排他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将外部性内部化了,克服了农业领域公有产权的弊端。从总体上说,这种产权制度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和我国基本国情,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粮食产量和农林牧副渔业总产值总体上呈上升趋势,长期保持较快增长率。但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在实践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社会化生产的开展且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我们去分析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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