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控股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悖论。
对于外资参股银行与金融效率的关系,Levine(2000)的研究认为,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提高了金融业的总体运行效率、推动了官方和私营部门在金融基础设施中的完善,因而为金融中介的发展和长期经济增长准备了条件。而金融效率的提升主要是通过完善银行治理结构实现的,外资银行通过进入银行管理层,获得相应的话语权,是优化治理结构的核心。从目前我国几家商业银行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情况看,新桥投资因为获得了深发展的控股权而在董事会15席中占据9席,董事会下辖的五个专门委员会的临时召集人均由外籍董事担任。而建行、中行、交行在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外资方向交行派出了一名副行长,向建行派出了一名董事,而中行还没有具体的派出人员安排。这里关键的因素是对银行的控股权。除深发展外,由于国有银行的改制过程中都没有出让控股权,因而外资获得的话语权相当有限。
在保持银行国有控股的条件下,国有银行引进外资后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善,国有独资下的产权安排惯性仍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呈现出显性效应。由于国有股的存在,国有银行的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国家,而国家只是一个虚化的政治概念,并非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实际上这部分股权是由某些部门或个人代为持有,无法像私有股东那样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尤其是自由处置企业的有关要求权。于是国家所拥有的这部分股权就类似于无主的资产,对它的管理和经营必然不如私有资产那样有效率。国有银行中由于国有控股权的存在,将导致银行治理过程中额外成本的增加,这种成本类似于科斯笔下的“外部性”或“公地悲剧”,最终将有损国有银行的效率并降低银行的价值。
保持银行国有控股的另一个效率损失体现为流动性损失。股权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流动性,保持银行的国有控股必然牺牲股权的“流动性溢价”,降低国有银行的市场价值。更重要的是,企业的外部治理最重要的机制是并购,潜在并购的发生被认为是悬挂在企业管理层头上的“达摩克利之剑”,若银行股份可自由转让,银行股份必然流向能够提高银行经营效率的投资者手中,从而可以降低委托代理的成本,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保持银行国有控股事实上使得银行的控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管理层不会受到或较少受到来自市场的压力,银行的经营效率会受到较大影响,而且使得职业银行家市场难以建立。
(二)国家信用呵护下的市场主体资格缺失。
在国家仍作为银行控股股东的前提下,国有银行(即使是外资参股后)仍然被看作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支撑。这其中一个后果就是,政府仍然是金融机构运行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和存款最终的利益保护人。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父爱主义”仍然不会消失。长期以来,我们的监管目标事实上保护的是金融机构,其潜在假定是,机构的安全性意味着存款人资产的安全性。因此,对于国有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产生的不良贷款,最后大都由政府“买单”,比如说用中央政府拥有的权益冲销不良资产,或者将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虽然由于历史上国有银行承担了国家改革和发展成本,而由政府进行有限度的扶持本无可厚非,但是长此以往,金融机构运行的道德风险并不能消除,政府对国有银行的“父爱主义”仍然会继续下去。对于真正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监管必须以单一保护存款人利益为前提,对于机构的过度保护会增加政府的维护成本。对于维护成本超过存款人损失的机构,放弃扶持是最佳选择。这种条件下,如果政府再简单保持对国有银行的控股,则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一定是得不偿失了。
继续保持对国有银行的控股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存款者不会尽快变得成熟,在中国存款者一直将在银行存款的风险视为零,而且应该获得稳定的回报。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在国家控股银行的状态下将继续沿续下去,这也加重了政府对银行业的维护成本,也给利率市场化等改革的推行带来较大障碍。
反过来,如果外资控股了国有银行,则国有银行(当然这时已不能再称为国有银行了)在市场上的形象和地位会完全得到重塑,市场对银行的评估已完全取决于外资银行,包括银行的信用等级和市场价值都会按市场的标准以外资银行为基准进行估计,银行“国有”的烙印才会被完全抛弃,真正的具有独立市场主体资格的银行才会成长起来。
三、在国有银行改制过程中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应有之策
在国有银行的改制过程中,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都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不能单纯强调一方面而牺牲另一方面。从两者的关系来看,金融安全从微观层面上表现为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如果我们“花钱买机制”的做法没有最终换来金融机构的效率提升,相反仍然继续产生大量不良资产,则维护金融安全的目标也不会实现,甚至可能演变为真正的金融危机。Stiglitz和Greenwald(2003)的研究认为,金融机构破产是影响宏观金融运行安全性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在掌控金融主权的基础上,注重提升金融微观效率,通过银行效率的改进来加强金融安全的保障才是明智之举。对此,我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在国有银行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坚持“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
在国有银行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要保护民族金融业的利益,要捍卫国家金融主权,这一点是必须坚持、毫不放松的。到目前为止,境外战略投资者已经和即将对国内银行的股权投资总额已将近200亿美元。通过参股,外资将获取中国银行业超过10%的市场份额,远远高于外资银行占中国银行业不到3%的市场份额。首先,从总量上,我们应设定一个标准,要保证国家对金融的整体控制权,外资银行持有中资银行的股份不能超过某一限度。其次,在具体中资银行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行为上,建议不要一刀切,而是根据银行的性质和规模采取抓大放小、区别对待的策略。对于工农中建交等五家大型国有银行,由于在我国金融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较大市场规模,应该继续保持其国有控股的地位,外资只能以参股的形式进入这五家银行。对于这五家之外的其他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则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全面向外资机构和国内投资机构开放。当然,由于存在总量上的限制,仍然可对外资机构参股或控股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设定较为宽松的比例上限。在国有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过程中给予外资一定的自由度,可以充分发挥外资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鲶鱼效应”,提升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和整体效率。
(二)加强对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后的跟踪评估和持续监管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都签订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也做出了一系列的承诺。因此,在外资进入中资银行后,我们关心两个问题:一是外资机构的承诺是否如实兑现,二是防范外资进入后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在业务合作方面,美洲银行承诺向建行派出50名管理或专业顾问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建行提高“关键领域的管理和经营水平”。汇丰与交行签订了“技术支持协议”,汇丰委派五位专职人员作为双方合作的顾问团队,统筹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合作,而在信用卡业务方面,汇丰和交行已在2005年发行了65万张联名卡。高盛在入股工行同时也承诺在内部控制、IT、信用卡、风险管理等方面全面引进国外银行技术提供支持。外资机构提出的这些承诺需要一段时间后才能实现,其“技术支持”的含金量和合作的诚意都只能在跟踪评估中才能得到判断。当然,判断的结果也为我们后期继续引进战略投资者提供必要借鉴。
对监管当局来说,应当学会在开放的条件下如何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既保护民族金融业,同时又能够吸引先进的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经验。WTO规定中存在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监管机构保护好中资银行业在网点、客户、业务、人才等方面既有的竞争资源,慎用自主开放(AL)。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考虑如何重点保护中国增长迅速、收益稳定的银行业零售业务市场。要注意防范外资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短期投机行为,同时,随着外资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因业务创新和衍生工具交易引发的风险将会增加,这都需要监管层加以持续的关注。
第五节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中国金融安全的思考
我们这里所说的全球金融危机是指从2007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以及美国次贷危机带来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除而随之发生的、到现在还看不到尽头的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
伴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风险随之加剧,一个国家或地区发生了金融危机,往往会拖累其他国家乃至全球金融体系,这对我国金融安全是极大的威胁。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安全所面临的风险因素也越来越多,这是我们在研究中国金融安全时不能不考虑的。
一、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安全所面临的风险因素
第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以及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加速推进导致我国金融安全的可控性减弱,国际金融风险向我国传染的几率加大。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日益频繁,各国金融业之间的合作与融合趋势越来越明显,但随着国际金融环境的恶化,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就使得金融危机在各国之间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并难以阻止其在全球的蔓延。2007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就非常显著地说明了这种情况。这场危机一开始只是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借款人违约增加,但它很快就波及到与其金融联系密切的国家,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2008年又以极大的冲击力量影响到整个世界,使得全球经济受到极大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