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上述利率作为基准利率都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首先,Chibor自推出以来成交一直不活跃,其原因在于拆借依赖于交易者信用,而我国一直缺乏健全的信用体系,难以为不同机构的信用风险定价,银行间市场中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农村信用社等信用级别较低的金融机构在通过拆借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只能到回购市场融资(回购有国债抵押而消除了信用风险),所以回购市场的规模大大超过拆借市场,回购利率也较Chibor更被市场认可。而交易规模小和活跃性低又造成Chibor波动幅度较大,容易受到操纵。同时,Chibor拆借市场的期限过短(隔夜和7天拆借占总量的90%),基本不超过1个月,难以满足市场需要。其次,隔夜和7天回购定盘利率以回购利率为基础,与国际上通行的以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惯例不一致,并且回购利率均为实盘交易数据,随着市场的变化,盘中波动较大,容易被操纵,不能完全反映市场预期。另外,回购利率期限太短,基本都集中在1个月特别是7天以内(3个月耀1年的回购也有,但成交很清淡)。目前市场上3个月耀1年的利率主要参考央行票据的发行利率。最后,央行票据不是每天发行,所以不是每天都有发行利率,并且缺乏3个月期限以内的品种,无法反映更短期的利率状况。此外,央行票据是为了对冲外汇占款而产生的一种公开市场操作工具,受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无法保证未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实际上,自2003年第一只央票发行以来,其发行量和发行频率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央行货币政策的影响,市场中也始终存在央行票据将逐渐淡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预期。
2.Shibor的推出及现状
作为重点培育的基准利率,2006年10月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和推动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开始试运行,从2007年1月4日开始正式运行。Shibor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放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也就是对境内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拆出资金的利率,是境内人民币风险溢价最小的市场利率,因此对其他市场产品定价具有基准参考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价值发现。
目前,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日对外发布的Shibor期限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形成了一条较为完整的收益率曲线。Shibor变动能够随新股发行、存款准备金率变动、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以及公开市场操作同步调整,能够综合反映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以及市场利率的期限结构关系,为货币市场产品定价提供了参考。Shibor与拆借、回购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利率的走势始终保持一致,二者的利差关系较为稳定,相关性在96%以上。在Shibor与央票利率之间,公开市场操作作为经常性的货币政策调控手段对Shibor走势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目前Shibor与央票利率之间已经初步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二者的走势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认为,Shibor可以作为货币市场利率的代表,其变动综合反映了市场利率走势。从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的情况来看,自2007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发行国内首只基于Shibor的浮息债之后,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以Shibor为定价基准,包括商业银行的同业存放、货币互存和一些利率挂钩型理财产品,银行间市场的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和公司债,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利率衍生产品。
不过,由此断言Shibor已经成为中国的基准利率为时尚早。
首先,Shibor的活跃交易品种主要集中于隔夜和7天两个短期品种上,1个月以上的品种交易量较小,因此Shibor利率曲线长端(1个月耀1年)的市场基础较为薄弱。即便是Shibor利率曲线短端(隔夜耀1个月),由于同业拆借市场规模远小于回购市场规模(即使在Shibor推出之后仍然如此),Shibor的基础性也弱于回购利率。实际上,Shibor利率曲线的短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回购利率的影响,而长端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央票利率和国债收益率的影响。可见,Shibor独立定价并影响其他货币市场利率的能力还比较有限。其次,由于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仍然受到相当程度的管制,因而Shibor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影响十分有限,还远不能替代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中长期品种当中的基准利率地位,尽管后者作为基准利率存在诸多缺陷。
3.目前利率衍生产品的参考利率
在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利率衍生产品中,远期利率协议从推出之时起就全部以Shibor为基准。实际上,远期利率协议的推出本身就体现了央行着力培育Shibor的意图。利率互换所使用的参考利率则主要包括7天回购利率(FR007)、定期存款利率和Shibor。2007年1月耀2008年10月期间分别以这三种利率为基准的利率互换的月交易量。
FR007一直是利率互换最为重要的参考利率,以之为基准的利率互换交易量在每月利率互换总交易量中所占比重远远超过以其他两种利率为基准的利率互换交易量。
Shibor的重要性则从2007年8月开始显现,以之为基准的利率互换交易量逐渐超过了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的利率互换交易量。如前所述,这三种利率目前都不完全具备成为基准利率的条件,而其中Shibor无论从内在特性还是外部因素来看都最具成为基准利率的潜力,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利率衍生产品与基准利率正处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阶段,利率衍生产品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品种的不断丰富将有力地推动Shibor的基准利率进程,而基准利率的最终确立又会进一步促进利率衍生产品的迅速发展。
3.2.4、实力与动力兼备的供给主体
需求是利率衍生产品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关于这一点前面已有详细论述,但如果没有相应的供给来满足这些需求,利率衍生产品不可能得到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从供给主体的角度来分析利率衍生产品发展所需的市场条件。
由于OTC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制度的不同,它们的供给主体也有所不同。OTC利率衍生产品的主要供给者是那些信誉卓着的大型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等,而交易所利率衍生产品的供给者则是交易所本身。尽管这两类供给主体的性质不同,即作为交易商的金融机构既是供给方,同时也是交易中的一方,而交易所则只是一个纯粹的中介机构,本身并不参与交易,但影响它们供给行为的因素却是基本相同的,可以概括为供给的动力、供给的能力和供给的成本与收益。
3.2.4.1、供给的动力
金融机构和交易所向市场提供利率衍生产品的动力实质上就是金融创新的动因。按照金融创新动因的相关理论,这种动力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降低交易成本。J.R.希克斯和J.尼汉斯认为,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因,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又会反过来刺激金融创新。降低融资成本正是利率衍生产品得以产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因。其次是逃避监管。
Kane(1978)基于对美国银行业市场和英国银行业市场进行的研究,提出监管辩证法中的“斗争模型”,描述了监管和创新持续博弈的过程。市场“看不见的手”和管理当局“看得见的手”持续地以循环往复的方式相互作用,新的管制一出现就立即引发一场寻求回避或逃避管制的活动,回避的结果是不受管制的替代产品或形式上不同的产品出现,永远无法实现一种静态的平衡,只要能够设计产品回避管制,都会得到丰厚的回报。
再次是迎合市场需求,同时为自身创造价值。市场供求双方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正是利率衍生产品发展的持续动力所在。
3.2.4.2、供给的能力
作为利率衍生产品的供给主体,首先要具备创新能力,这一方面是指洞察市场需求,在现有产品基础上进行创新以提供更强大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另一方面,尤其是对于OTC市场中的供给者,是指能够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出具有针对性和创造性的方案或产品。OTC利率衍生品交易收费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提供产品的复杂程度与服务质量,随着复杂程度提高,那些根据客户具体需求定制设计的产品收费也越高。而对不同类型客户财务结构、融资需求等方面的分析,也有助于为客户量身定制相关利率衍生产品及服务方案。例如,被《全球金融》杂志评为2007年度北美和欧洲最佳利率衍生产品提供商的高盛公司就在为客户设计能够提供效率、流动性和新收入机会的创造性解决方案方面居于领先地位。交易商只有对客户风险管理目标、客户对利率衍生产品(包括产品本质及相关风险等)了解程度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后,判断交易对客户是否合适,进而才能向客户推荐相关产品,并给予税收、法律及会计方面的咨询。
其次,要具备对利率衍生产品准确定价的能力,通过对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深入研究,对利率未来走势以及期限结构等进行精确预测,为相关产品设计与定价、风险管理等提供可靠依据。这一点对于OTC市场中作为交易商的金融机构尤其重要,这就要求它们从人力、财力和技术上保证对相关利率衍生产品的跟踪研究。
最后,利率衍生产品的供给主体还必须具备强大的抵御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关于这一点在后文还将做详细论述。
3.2.4.3、供给的成本与收益
作为OTC利率衍生产品供给主体的金融机构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产品创新的收益,即先于其他供给者开发出来的产品所带来的收益。由于尚未被其他供给者模仿而具有垄断性,创新产品给开发者带来的收益是十分丰厚的。二是作为现有利率衍生产品的交易商而获得的手续费收入。交易所作为交易所利率衍生产品的供给主体,其收益主要来自手续费收入,但如果推出切合市场需求的创新品种,则同样能够凭借先发优势获得巨大的垄断性收益。从利率衍生产品供给成本来看,主要包括开发成本、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和运营成本。如果供给主体进行利率衍生产品创新,则开发成本将是最主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