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李达指出,男性与女性的性的结合就是社会,凡是社会上的道德、风俗、习法律政治必以男女为中心,方可算是真道德,否则是假道德。美国社会学家马克.赫特尔认为,跨文化的、历史的研究证实了性别角色的社会规定性,这也恰恰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特征。150马克思更是将性关系提升到判断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准的高度“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因而,根据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出人的整个文明程度。”151
性的社会存在形式要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道德诸因素的制约。从婚姻、家庭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作为典型的“性社会存在”形式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更替与生产的发展密切相关。恩格斯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152
虽然一夫一妻制的历史很长,但是,受男权社会制约,在人类历史上,一夫一妻制很少真正实行过。从中国古代社会的情况来看,可以说没有哪个时期有过真正的一夫一妻制。这就是说,中国的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而中国的男子却能娶几个妻子,所谓“大丈夫三妻四妾”,即实行多妻制。当然,可能在名义上只有一个妻子,即只有一个“正室”,但其他姬妾却可以有许多,这实质上仍是多妻制。在西方的古代,虽然男子不是明目张胆地娶妾,但是也实行杂婚,即“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同上
由于法律和道德的介入,“性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单纯的男欢女爱的“自然状态”,而具有了被人的主观意志改造过的“人化的性”的特征。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一夫一妻制是私有制的产物,是私有财产的社会延续形式。人类为了维护必要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秩序,在生活实践中自发地形成了许多习俗,制定了各种性制度和性规范,如人类社会早期的乱伦禁忌以及后来形成的各种婚姻制度。这些习俗、制度和规范对性行为的约束构造了现实的社会性秩序。可以说,这种性秩序本身也是一种性存在或者说“人化的性”。
人类的性从来都不是纯自然的。虽然,性是人的生理冲动,但是,“与饮食冲动大不相同的是:性冲动有一个特点,它必须需要‘另一个人’的合作或襄助才能得到正常的满足。由于‘另一个人’的引入,我们就必须进入到社会的领域和道德的领域了。”153 从广义上看,人类的性行为,除了自慰以外都会涉及他人,因而都会有“社会性”。其中为习俗和性规范认可的被称之为合理的或合法的“性社会存在形式”, 卖淫、嫖娼、同性恋等则不被主流文化和价值观认可和接受。但是,不被接受和不被认可不等于不存在,这些非主流的性存在方式也是一种现实的性存在方式。性伦理学不能简单地将其否定,也不能听之任之,而应当以科学了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研究其发生、发展的规律,将其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实际上,性的社会存在形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它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即相对于一定的社会存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合法性。在人类性发展史上,还没有哪一种性制度能够永不变更。马林诺夫斯基在研究仍存有母系社会遗风的土著特罗布里恩德人时发现,把初生儿看成是完全的、与男子无关的母亲的产物,是特罗布里恩德人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观念。土著人根据这个概念表明了他们对亲属关系的原则,并将这些原则具体化为控制权继承、承袭职位和酋长地位、世袭官职、巫术规则等。154这种母系社会的“制度”到了父系社会就被完全颠倒了。又比如“一夫多妻”制在封建社会是合理的和合法的,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了。
性的社会存在形式的变迁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性知识的增长而变化的过程,总的看来是越来越合理,越来越宽容。比如,对于妇女丧偶再婚,社会从指责到容忍,再从容忍到支持,直至使之取得法律认可的社会存在形式。那么,是否所有现存的非主流“性关系”都可以获得合法的“性社会存在形式”呢?即,要不要在法律上或道德上认可“同性恋”之类的非主流“性关系”呢?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脱离了时间、地点等具体的社会环境。一个总的原则是,性的社会存在形式必须是有利他人,有利社会的,至少是无害于他人,无害于社会的。在这方面,我们应当记住,任何人,无论他的情况多么令人同情,他都没有权力损人利己,危害社会的存在和发展。
3、性伦理和性的心理存在形式
性的心理存在,是个体对于性的生理存在和性的社会存在的心理体验。性的心理存在首先是对自己的性别以及与性别相关的行为模式的认可,即一个人主观上感受到自己是男人还女人的实际状态,并由此而使男女形成不同的情感、性格、行为特征。一个人如果认可自己是个女人,就会按“女性基模”行事,表现为温柔、体贴、爱漂亮;认可自己是男性,就会按“男性基模”行事,表现为刚强、勇敢、果断。关于性别基模,我们在前面第二章第三节中已详细论述,这里不再进行讨论。
其次,性的心理存在是指人对于性对象和性行为的心理体验,包括“爱情”和“色情”。我们通常把人对于所谓“正当的”的性对象的情感体验称为“爱情”,而将由不合伦理的性对象或性行为激起的性心理体验叫做“色情”,实际上爱情和色情的心理机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完全是一种道德上的区别。正如费尔巴哈所说,性,“这个人与动物有共同之点的那个东西,在人身上人性化了、高尚化了、精神化了,同时也常常畸变了和恶化了。”155
人对于爱情的心理体验包括依恋、关心、渴望等心理活动。伊莱恩·沃尔斯特和G·威廉·沃尔斯特把罗曼蒂克爱情定义为一种狂热的情感状态,并伴随着强烈的生理唤起,感情的骚动,深深地被吸引,渴望见到心上人,通过这个人而得到完善的强烈欲望。美国心理学家齐克·鲁宾曾搞了一套问卷来测量罗曼蒂克爱情的实质、深度和强度,他发现了罗曼蒂克爱情三个重要的基本因素:①依恋——渴求见到恋人和得到恋人在感情上的支持;②关心——对恋人的关心和负责的感情;③亲密——紧密的结合,部分地表现为推心置腹的交谈。156
总之,爱情这种强烈的情感状态具有感情丰富的特征,包括柔情、性欲、狂喜、痛苦、利他主义、自私、脆弱和猜疑。我们发现,陷入罗曼蒂克爱情的男女,往往会部分地失去理智。多多西·坦诺夫称这种类型的爱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对所爱的人的思念使所有其他的兴趣和关心都减弱了。②?深切盼望所爱的人能报之以同样的感情。③情绪随着行为或是对所爱的人的行为的理解而产生变化。当爱得到回报时,他或她便显现出一付快乐或洋洋得意的神情,而当心上人的感情还不稳定时,便是一付“伤心”相。④在所爱的人面前表现得腼腆、笨拙,这是由于害怕遭到遗弃。⑤不可能同时对另一个人有着这种强烈的感情。⑥?强调所爱的人好的一方面,忽视或低估其弱点。⑦所爱的人对其有着强烈的性的吸引。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