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对群体认同的需求是良心产生的心理基础。“人不仅生来就喜欢被爱,而且喜欢做值得爱的人。人不仅害怕被人憎恨,而且害怕成为可恨的人。一个人不仅喜欢称赞,而且希望成为值得称赞的人,也就是成为那个即使没有得到人们的实际称赞,但确实值得称赞的对象;同样,一个人不仅害怕谴责,而且害怕成为应该受谴责的人,也就是成为即使没有受到别人的实际谴责,但是确实应该受到谴责的人。”131 由于人喜欢被爱、被社会接受,不喜欢被人谴责、被社会唾弃,所以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人都倾向于与道义一致。
之所以说在可能的情况下人都倾向于与道义一致,是因为坚持道义和良心常常需要付出代价。这种代价往往是权利或利益的放弃,甚至可能会是一种生命的代价,如救助落水者可能会牺牲自己的生命。道义,说到底是对人的权利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是人内心认为正当的限制。道义感和责任感的存在说明,人不仅具有生物的“趋利避害”的本能,而且还具有反生物本能的、与道德和正义趋同的道德倾向。由于这种倾向,人们才能够自觉地调节性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正。
良心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控制成本最低的手段。在性伦理中,良心对越轨性行为的控制比任何法律的或舆论的控制都有效。因为,性伦理中的“正当”与“不正当”、“道德”与“不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往往非常含糊。例如,与丧失性功能的配偶离婚道德与否的界限就非常含糊。对此类界限含糊的行为,社会舆论也很难给出恰当的评价。人们只能根据自己的良心和道义感做出尽可能有利于他人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良心所付的代价通常是性权利的放弃。既然我们承认社会赋予每个公民的性权利具有普遍的意义,则我们必须承认每个人都有追求“性福”的权利。但是,有权利与权利的实际运用并不是一回事。在现实中,人们常常会出于道义与责任而放弃这种权利。例如,一个20年如一日照顾瘫痪妻子的男人就是自己主动放弃了追求“性福”的权利。他的这种行为可以缘于情感-----对妻子的爱,也可以出自良心------一种纯道义上的责任。尽管他有权利离婚去追求自己的性快乐,但离婚会使妻子痛苦,为了避免他人的痛苦,他的良心会促使他作出自我牺牲。
另一方面,性伦理所要控制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夫妻打架、家庭冷暴力等很难采用社会干预的方法进行控制。对这类情况,良心控制是最有效的方法。因为良心控制是一种自觉的,不需要“实际的”舆论或他人进行监督的控制。任何行为,只要违反规范,违背道义,都有可能受到舆论的谴责。不管这种谴责是否已经发生,它始终是影响人的受尊重的需求实现的潜在威胁。良心是个体对于这种可能存在的谴责的认同,是周围的人对事件的感受在人的心灵中的折射反应,因而良心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
三、 性自由相对论
“自由”代表着人的最高价值,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按照一般人对“自由”的理解,性自由意味着在性存在领域,人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想去实现自我价值,意味着“人具有自由地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但是,“自由” 这种人的最高价值的实现必须受客观规律性的制约。无论是在政治领域或经济领域,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几率都是非常低的。在性存在领域,人不仅要受自然律的限制,而且还要受社会条件的限制。因此,性自由只能是相对的自由,离开了人生活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抽象地谈论所谓“性自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在生活实践中,人既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尺度去改造世界,同时又必须按照对象的本来面目和规律去改造世界。这里存在两个尺度:主体尺度和对象尺度,后者是前者实现的前提或约束条件。对象尺度对性自由的约束是一个不定的变量,因人、因时、因地而异。因此,“人是否具有自由地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的问题,不是纯粹的“天赋人权”问题,而是社会约束条件下,人的性权利的如何实现和怎样实现的问题。
1、主体意识结构对性自由的内在调控
“性自由”的价值主体是人。在价值关系上,“性自由”可以理解为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自身性需求和性价值的状态。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分析,有两种互相冲突的“性自由”:一种是社会认可的“性自由”,包括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等;一种是不受社会约束的“性自由”,包括一切正当或不正当的性行为,如同居、淫乱、嫖娼等。如今的人们,在强调“人具有自由地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时所说的性自由,是指那种不受任何约束的性自由。然而,这种不受任何约束的性自由只是一种人类渴求的理想状态,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自由是主体的基本需求。人生来就渴望自由、痛恨受限制。即使是意志尚未完全形成的婴儿也渴望最低限度的自由------即希望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按大人们的意志吃喝拉撒。婴儿往往会通过哭闹争取按自己的意愿吃喝拉撒的自由。成年人更不必说,他希望有多种自由,如,按自己的意愿作息的自由、按自己的意愿工作的自由、按自己的意愿进食的自由,按自己的意愿迁徙的自由等。
在性方面,人们渴望按自己的意愿选择配偶的自由,以及按自己的意愿满足性冲动的自由。人类对性自由的向往具有某种普遍性。从原始的性禁忌产生之日起,人类性行为对性禁忌的超越就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尽管“性自由”是西方“性革命”的产物,但我们会发现,从古到今,中外文学作品中所讴歌的爱情实际上都是追求“性自由”的产物。文学作品在描写爱情故事时大多以悲剧告终,就是想说明追求“性自由”的过程曲折艰难,会遇到很多障碍。大多数文学作品都把性自由的障碍归于社会传统规范和习俗等外在因素,实际上,主体自身的意识结构也能影响人们的性需求从而对性自由进行内在调控。
性是一种社会存在。在性存在领域,主体对自己性需求的满足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为前提,人只能在一定界限内拥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不仅如此,而且“按照自己的意愿”这个性自由的前提条件也是不确定的。现代医学认为,人类的性需求虽然受生理上的“性驱力”和性激素水平的调控,但是人的性行为不象动物那样单纯,不是完全受性驱力控制的。人类的性活动受心理因素、神经、内分泌的共同调控。其中,性的内分泌控制主要涉及下丘脑—垂体---性腺轴的调节,即在下丘脑分泌的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的作用下,腺垂体分泌促性腺激素,在促性腺激素的作用下性腺分泌性激素,最终通过性激素对性活动进行调节。132在性激素的作用下,个体产生了性欲望,并且其性欲强度随着性激素水平的提高而增加。在这个过程中,人的心理因素通过神经系统影响内分泌和性激素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调节作用。
医学上对性冷淡和性欲减退症患者的治疗和研究表明,大多数性冷淡或性欲减退患者的性生理器官和内分泌都是正常的,性冷淡和性欲减退通常因精神忧郁所引起。如,父母之间强烈的冲突会使子女成年后对性产生反感;个人的感情创伤、尤其是不愉快的首次性交体验、被强奸的经历等都可能使女性对性产生厌恶;有过不愉快的性经历的母亲会把自己对性的误解直接带到了对子女的教育中,使其子女也在不知不觉中对性持消极态度;夫妻间关系紧张,生活中遇到不顺心的事,工作中出现问题等等都可能引起人的性欲减退。这些都说明,性欲受体内激素水平的调节,同时受环境因素的影响和主体意识结构的制约。
主体意识结构对性欲的制约主要表现在:
主体的价值取向对性驱力的影响
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在一定场合以一定方式采取一定行动的心理倾向,表现为政治取向、功利取向、审美取向、道德取向等不同的方面。人的每一具体行为的取向或定向,都是各种具体价值取向综合作用的结果。133性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对于性活动、性行为的评价和态度。它对性驱力的产生起着重要的控制与调节作用。人不同于动物,并不是任何一个异性都会引起其性欲望。人对于性对象的选择要受其价值观念的影响,只有符合其政治取向、功利取向、审美取向、道德取向等价值取向的性对象才能引起其性欲;反之,可能会因为反感而抑制其性欲的产生。例如,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男子是不会对街头招睐嫖客的妓女产生性欲望的。
主体道德水平对性驱力的影响
主体道德水平对性行为的调节主要表现为性道德对性欲的正向引导。在同等性刺激条件下,主体道德水平对性欲强度影响很大。面对美色,道德缺失者会馋涎欲滴,迅速进入性亢奋状态,而道德感较强者则会“坐怀不乱”。 所谓的“坐怀不乱”实际上是主体道德取向对性欲望的控制。这种心理的调节能通过神经系统的调节对内分泌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腺垂体分泌促性腺激素,使主体从心理和生理上两个方面对性需求进行控制。一般说来,某种性刺激如果符合现行道德规范,则主体会主动受其引导,产生较强的性欲望,反之,则会抑制其性欲望。这里需要区分感觉和感受。
感觉是外界客体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眼、耳、鼻、舌、皮肤等)在大脑中产生印象的生理现象,如女人的裸体对男性的感官刺激。而感受则是人内心的一种体验,是对外界各种作用或刺激的心理反应状态,如男性对这种感官刺激的心理感受。人的感受有正负之分,主体愿意接受的感受是正感受,主体不愿意接受的感受是负感受。134性快感是一种正面感受,只有符合主体道德取向的性刺激才能引起快感,进而引起性欲望。例如,被强奸的少女虽然受到了强烈的性刺激,却不会有性快感产生,也不可能对施暴者产生性欲望。又如,在现代社会,从性的成熟开始到能以结婚这一合法形式来满足性的欲望为止,平均年限实际长达十年。由于教育和环境的作用,大多数人能通过自我调节,弱化自己的性需求。
主体的性意识对性驱力的影响
性意识是主体有关性生理、异性对象及两性关系的心理反映。在同等性激素水平下,性意识的强弱对性欲影响很大。性意识主要包括性感知、性情绪二个方面。其中性感知是主体对有关性的事物的感知,是与性内容有关的视觉、听觉、触觉、运动觉和内部感觉的综合。性情绪是对性活动和异性对象的态度与体验。如性快感、爱恋感、性嫉妒等。在性意识方面,两性有较大的差别。比如,征服欲:不少男人在性交时能够获得一种征服的快感,相反,部分女性的性冷淡就在于自己有种被征服的感觉;表现欲:一般男人很难容忍别人说其性无能,即使性感受很弱,都会自觉地强化性动机,而女人因害怕被人说成是淫荡,一般会有意识地弱化其性动机。心理因素对性欲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女人来说尤其如此。例如,女人如果感受不到伴侣的关心,就会出现性欲降低。
可见,即使从主体需求的角度看,“性自由”也是相对的。那种无条件的,不受主体价值观和道德观念限制的性需求只存在于动物中。主体意识结构对性需求的制约是一种内在调控,这一过程实际上是社会主导价值观和道德规范通过对人的性心理和性意识,调节人的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的过程。“性自由”是主体的性价值自我实现的过程,它实际上是一个双向的价值运动:一方面,性规范的合理化能更好地满足人的性需求,另一方面,人的性需求受规范引导与社会环境更加适应。
2、社会规范对性自由的外在控制
与单纯的动物式性爱不同,人类的性价值实现既包括生理需求的满足,也包括心理需求的满足和社会的认可。在这种关系中,主体必须依赖于其客体---“爱的对象”,才能实现其价值。其价值的实现程度与其客体的需求满足程度成正比。满足客体的需求是性权利主体的义务,但在许多情况下,二者却是不对称的。例如,婚恋的一方付出了真爱,但却不一定能满足对方的需要,如失恋。这是因为,对方也是一个独立的性权利主体,有自由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在价值上,每一主体都有一种“为我”的倾向,主体间的性利益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如婚姻中的“第三者”与合法夫妻之间的性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同时满足所有个人主体的所有需求是不可能的。社会只站在相对公正的立场上,通过性制度和性规范调节人与人之间性利益冲突,以公共意志的形式保障大多数成员的需求能够实现。性规范和性制度就是公共意志(更确切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性制度主要指《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性行为的法律和法规,如《刑法》中关于强奸的条款;性规范则是指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习俗、性禁忌等在内的一切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