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对人的智力的研究表明,女性在智力上与男子并没有太大的差异,造成“男强女弱”现实的是女性自身的性别角色心理。性观念是一种社会意识,一旦产生,不仅会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影响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整合,而且会影响个体的心理和社会认同。性存在本质的对象化,以及对“男强女弱”观念的认同扼杀了女性的创造力和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动性,使女性丧失,或者部分丧失通过科技进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的机遇。
4、生育观念滞后于社会发展
我们还可以从传统生殖文化对当代生育观念的影响来解读性观念与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同步性。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妇女解放”,制定了许多诸如“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法规。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改善,在城市家庭中甚至出现了“气管炎”(妻管严)现象。然而,就是在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下,育龄夫妇在生育选择上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重男轻女”倾向,从农村中普遍存在的“超生游击队”,到城市中屡禁不止的“超声波胎儿性别鉴定”就可略见一斑。
2002年4月公布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男婴和女婴的出生比例为116.9:100,有的省份竟达到了135:100,大大偏离了103---107的正常范围,而国际惯例的出生比例为105。也就是说,我国新生婴儿男多于女,比例失调的现象十分严重。国外舆论认为,中国将在若干年后出现5000万找不到老婆的光棍汉。85
生殖文化主要是指人类在生育活动中所形成的一整套价值观念、信仰、习惯、行为规范、组织制度,以及与这些观念、信仰、习惯、规范、制度相适应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心理等。如,家里添了男丁会觉得非常荣耀,生了女孩会怕人瞧不起,就是传统生殖文化在生育观上的表现。生殖文化本质上是社会生产方式的反映,同时又是一个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进的有机系统。生殖文化的变迁过程,既是生产方式变革的经济动力支配人类生育行为的历史进程,也是传统生育观念反作用于人类生育行为的过程。
“重男轻女“是中国生殖文化的典型特征。从中国传统生殖文化的生成背景看,中国传统文化是建立在封建关系和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以伦理、政治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为本位的文化系统。“这种农业生产方式不仅是以土地为根基,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的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而且其生产力各要素的总和构成了中国古代封建文化的最底层的结构和这种文化传承、变迁的最根本的动力源泉,决定着中国古代社会的生产关系,使中国形成了世界最具特色的社会政治制度:宗法一统化结构,从而对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包括生育文化的生成和发展产生了决定的影响。”86
中国的自然经济以农业为主,农业经济最显著的特点是对自然条件和劳动力有很强的依赖性。从事农业生产,不仅要有适宜的气温、阳光、雨水、风、河流、土地、灌溉等条件,而且还要有相应的劳动力。在技术水平和自然条件既定的情况下,劳动力就是生产的决定因素。因此,重民思想便成为中国文化传统的重要内容,反映在生育文化上就是重人口生殖。
早在商代,中国就有“多子孙甲”87的思想,以后孔子、孟子、墨子、荀子等思想家都继承了这一思想,并发扬光大。孔子认为治民要“宽”,养民要“惠”,“地有余而民不足,君子耻之”。88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并强调:“诸侯有三宝:土地、人民、政事。”89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大都主张大量增加人口,鼓励生育,将人口的多寡作为衡量国家强弱的重要标志。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家庭为本位的父权家长制社会,男性家长处于中心的支配地位。而家长所具有的这种支配家庭物质生产与人口生产的权力与地位,只能由男性子孙血脉相续,代代传承。这种社会存在反映在观念上就是对生男生女、生多生少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
那么,在封建宗法制度已经消亡,社会生产力已经发展到电子时代的今天,如何解释当代中国社会生殖文化中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生育倾向呢?
北京市社会心理研究所2001年10月在北京城七区进行的入户问卷调查表明,即使在北京这样的现代化中心城市,仍然存在着明显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生育倾向。调查表明:北京市民的生育意愿数量与政策要求数目仍有一定差距,70%以上的市民表现为期望有多个孩子的生育意愿;15.2%的市民表现出显著的男孩偏好,男性的男孩偏好倾向比女性的明显,部分市民仍有较强男性偏好的传统生育观念。90
市民生育意愿偏好男孩的比例大于偏好女孩的比例,说明传统生育观在我国生育文化中的影响还很大。传统的生育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工具性,生育就是责任和义务的代名词。生育与其说是为了自己,不如说是为了祖宗和面子。古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生儿子在中国传统的社会里甚至被提高到了“孝”的伦理高度。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架构中,生育的价值或效用体现在:年轻时,是为了对得起父母和长辈(如传宗接代);年老时,则是为了满足养老需要(如,养儿防老)。在现代社会,生育的净效用总的趋势是缩小的。在城市家庭中,随着生育数量的减少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希望通过生育来建立养老保障的居民的人数大大减少。但是,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仍然是“超生”的主要原因。
据报导,已经成为基本国策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又一次成为舆论焦点。2007年年初,《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公布,警示中国正面临低生育水平下生育反弹的危险。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是名人富人超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司长于学军介绍说,2006年国家计生委对4个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富人超生近几年呈逐渐增多的态势。其超生的多为二胎,有10%超生的是第三胎。和上世纪80年代东躲西藏的超生游击队不同,超生的富人群体神闲气定。只要能交纳当地平均收入数倍的罚金,他们就可以安然多生下一个被社会承认的孩子。在这个群体身后,隐藏的一个生育现实是:相当一部分中国人仍然没有放弃传宗接代,儿女双全的梦想。91
人们追求早生早育、多生多育,还因为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型社会,人们要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结构中游刃自如、左右逢源,就必须注重“人伦关系”。这种“人伦关系”是以“家庭”为中心,按亲属关系所产生的差序所结成的网络。人们重视生育,是因为血缘和姻缘连接着彼此的关系、整合着血亲的力量。
当代中国民众中仍然存在着“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生育倾向,一方面可以从现实的社会存在中获得解释:当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仍然低于男性;另一方面可以由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来说明:经过几千年的发展,“父权制”已经从一种社会制度演化成了一种生殖文化,进而通过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变成一种“文化基因”,使得人们对“生儿子”有一种“天然的”偏好。毫无疑问,人们生育观念的变化终究要与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但是,改变人们这种因“文化基因”遗传所获得的性别偏好还需要若干代人的努力。
四、 关于性伦理中“ought to be”的哲学分析
在元伦理学中,“应该”与“合理”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应该”是一种道德命令,其功能就是告诫人们“应该”怎样,“允许”怎样,“不允许”怎样。“应该”作为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有其合理性依据,但是,随着社会存在的变迁,原先具备合理性依据的规范会逐渐丧失其合理性。因此,在性伦理中,“应该的”不一定是“合理的”。但是,凡是“合理的”却一定能够成为“应该的”。所谓“合理”是指规范的形成所依据的内在的必然性,凡是有利于人类进化,促进社会进步的性禁忌、性规范或性道德都是“应该的”。按照道德的本性,一切合理的性规范都应该能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性伦理学应当按照这个道德的终极标准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
1、性的异化及性伦理中的“应该”与“善”
性伦理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探寻性存在的本质和意义,创造更完美的行为方式和幸福生活。生活意义、好生活和幸福是三位一体的伦理学基本问题。因为追求幸福和生活的意义是人类性行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因此,性伦理学并非只是一种服务于社会规范的研究,而是一种服务于生活意义的研究。社会制度和规范是保证秩序和利益的手段,但它只是人们获得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而生活本身的意义和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92从现实的社会生活出发,给出性伦理中“应该”与“善”的内涵,有利帮助人们把握生活的意义。
在性伦理学中,“应该”是一种行为的善。“善是客体有利于主体需要,实现主体目的的属性,意味着,善乃是人或主体的一切活动或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行为的善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93从本体论的角度看,“应该”就是客体所具有的对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某种效用属性。[18] P61某种行为是应该的,就是说该行为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善” 就是主体对某种行为的正面评价。从结构上分析,“善”是由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两个方面构成的。客体属性是“善”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载体,主体需要则是衡量客体属性价值之有无、大小、正负的标准。性伦理的客体是性行为,主体是人类社会,一种性行为是否属于“善”的范畴,就看它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
凡是有利于人类的行为,即能够增进社会和个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善的。在常识看来,只有利他才是善,利已就是恶。实际上,从道德的目的看来,利已也可能成为一种善。既然道德之真正目的是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增进个人利益,则不妨碍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利己与此便完全相符。这种不妨碍他人的利己增进了自己利益,却没有减少他人的利益,也就增进了社会利益的总量,因而符合道德之真正目的,是一种善。所以,斯宾诺莎说,“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愈有德性。反之,只要一个人忽视他自己的利益或忽视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算作是软弱无能。”94
如果抽象地划分,人的伦理行为则有动机利己,效果利己利他;动机利己,效果害己害他;动机利己,效果利己害他;动机利他,效果利己利他;动机利他,效果害己害他;动机利他,效果利己害他等多种形式。人类的性行为的动机总是利己的,其效果则有利己利他、利己害他、害己害他三种。利人和利己是善,害人或害己是恶。除了极少数性变态者,大多数人都是希望自己的性行为是利己利他的。即使是性越轨者,其中大多数人最初的目的也只是单纯地“利己”,至于最终出现的“害他”的后果并不是他的主观意愿。毕竟由性带来的快乐是人类一种美好的情感体验,没有多少人愿意将其与罪恶联系在一起。
性带给人的快乐是生物进化的结果。快乐是高等动物所特有的心理感受,“生物进化一方面使动物具有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性而趋乐避苦;另一方面则使有利于生命的刺激引起快乐感受,有害于生命的刺激引起痛苦感受。这样,动物这种最高极别因而也最难保持存在的物质形态才能生存下来。”同上P210在生物进化过程中,性快感的出现最初可能是偶然的,但是,这种偶然的,有利于种的繁衍的特性通过自然选择被保存了下来。在自然界中,只有那些性欲最强的个体才能获得繁衍子孙的机会,如,雄性动物求偶都得经过激烈的搏斗,性欲则是促使其搏拼的原动力。经过上万年的演化,动物这种因自然选择而获得的特性变成其自身的本能,并遗传给后代。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性快乐是生物与生俱来的特性。
对婴儿的观察研究表明,人从1岁左右开始就有了“快感”的感受,只是那时是从“撒尿”获得这种感受的。婴儿在自主排尿(非成人强制)时的表情是快乐的。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当他(或她)膀胱膨胀开始排尿,尿经过阴茎(或阴道)时便使之产生了“快感”。此时,婴儿会情不自禁地哼哼叽叽,甚至不由自主地用小手去抚摸。这就是最初的快感。
获得性快感是性行为的动因,也就是说,性的初始动机是利己,是为了让自己获得快感。能够把“性”上升到种的繁衍的高度的恐怕只有人,而且是高级发展阶段上受社会伦理支配的人。但从其客观效果看,性是伴随着生物群类的存在而存在的价值活动,有利于种的繁衍,有利于个体健康,有利于生命的延续。因为如果没有性快感,人们就不会积极性交,就会导致人的繁殖意向弱化,最终被生存选择淘汰。因此,按照善的标准----增进社会和个人利益,性在本源上是一种既利己又利他的善。然而,性在现实中又常常被当作万恶之源,许多犯罪行为都与性相关联。那么,人类历史上这种本来利己、利他的善是如何演变成一种利己害他,害己害他的恶呢?这是由于性的异化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