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在性禁忌方面惊人的趋同现象只能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一致性上得到解释。从私有制产生之日起,性,特别是妇女的性就变成了财产所有者的“私有物”。为了保证私有财产的社会延续,保证私有财产能够按自己的血脉传承,东西方都产生了许多针对妇女的性禁忌。可以说,性禁忌的历史同时也是男性统治的历史,从古至今的男性统治,说到底是一种经济秩序的体现。性存在领域规范的变迁以及婚姻形态从群婚到一夫一妻制的进化过程表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更是性规范变迁和婚姻形态变迁的根源。文化人类学的考证为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提供了依据。
2、性禁忌与社会伦理秩序的确定
英国著名性学大师哈夫洛克.霭理士指出,性冲动和饮食冲动虽然都是人的生理冲动,但是,“性冲动与饮食冲动不同的是,性冲动有一个特点,它必定需要‘另一个人’的合作才能得到满足。由于‘另一个人’的引入,性冲动的讨论就必须进入社会和道德的领域。” 60社会之所以要制定性规范而不制定相应的饮食规范,就是因为,健康的饮食只关系到个体的生命和快乐,而性和谐却关系到他人的幸福与社会秩序。性,因为涉及他人,就有一个利人利己或者损人利己的问题。为了防止损人利己的性行为发生,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在性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就必须通过性禁忌来确定一定的社会伦理秩序。
社会伦理秩序是指道德规范制约下的社会有序状态。在社会伦理秩序中,所有社会成员都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系,每一个人都被置于一种确定的社会地位,各成员及各种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都被社会明确规定。如中国古代的君臣父子关系就是这种社会伦理秩序的表现。中国哲学中的“治”,就表示社会的有序状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巩固,“乱”则表示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无序状态。社会伦理把符合这种秩序的行为叫作“善”,反之定义为“恶”。在正常的社会伦理秩序下,“善”的行为得到鼓励,“恶”的行为受到抑制,社会要素在规范的基础上达到动态平衡。
规范是人对于社会伦理秩序,也就是人对于自己在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反思的结果。性心理学表明,人对于性伦理秩序的认识与人类独特的性交合方式有关。因为劳动、直立行走带来的人类身体的变化引起了人类性交方式的变革。人类所特有的,与动物界完全不同的,面对面的交合方式促成了两性“爱情”的诞生。情感是人类性行为的基本特征,也是性规范合理性的基础。中国性社会学家潘绥铭教授认为:“这种因劳动而产生的性进化是人类社会的第一种社会制度:供养制产生的原因之一。自从生态环境之变逼得人下树狩猎之后,男性必须长期地‘出远门’去打猎,然后忍饥挨饿地把自己辛辛苦苦弄来的肉食送回遥远的‘家’,而吸引男性‘回家’的原动力是性。”61“性”的制约形成了家庭中的供养关系,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性伦理秩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这种最初的性制约关系就成了一种惯例,一种习俗,一种规范,一种社会制度,对群体成员产生制约力量,并深深地植入人们的潜意识中,变成一种合理性的范式。
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进一步证明了性禁忌与社会伦理秩序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初民社会,刚刚从古猿进化而来的人类在性关系上与其他动物并没有太大的差别,父女、母子、兄妹、姐弟之间的性关系没有任何禁忌。中国古籍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如《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在西方文献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如《旧约圣经》第19章里就记有古代希伯来人杂交的故事,说的是现今的摩押人和亚扪人是由他们的始祖与自己的两个女儿交合所生之子繁衍而来的。古希腊神话中还有俄狄浦斯杀父娶母的故事。62
“杀父娶母”之类的乱伦悲剧在动物界并不少见。虽然动物界为了避免同类互相残杀也会有一些诸如用排泄物划分领地的举动,但人类自觉的乱伦禁忌与动物的本能活动是根本不同的。人之为人,在于其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够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性禁忌是人类理性对乱伦后果反思的结果。文化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分析乱伦禁忌产生的原因时说:“乱伦必须禁止,乃是因为乱伦与文化基础的建设不相容。任何形式的文明,倘若所有的风俗中、道德、法律等都容许乱伦的事,则家庭就不会存在。这么一来,家庭一到儿童成熟期就要破裂,社会就要完全混乱,文化传统也就没有继续的可能了。所以引入乱伦禁忌的乃是文化,乃是因为有建设永久组织的态度的要求。”63
性伦理秩序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仅是因为,性,关系到种的繁衍,而且还因为,性,对于人类群体的形成既有促进作用,又有破坏作用。当性成为家庭责任感的基础时,性能够稳固社会的群体结构;而当乱伦出现时,性又成为强大的破坏力量导致原有的社会群体结构的破坏。这种破坏对于人类说来是毁灭性的。因为人不是依靠生理上的优势,而是依靠群体的力量,通过生产劳动获取生活资料的。人类的生产活动从一开始就超出了动物本能活动的范围,成为一种靠群体协作完成的社会性活动。人没有尖牙利齿作武器,没有厚厚的毛皮作掩护,上不了天,入不了地,行走不如猎豹,潜水不如鱼类。人能够战胜洪水猛兽生存下来,靠得就是群体的力量。
性禁忌对于维护人类群体的功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人类社会出现的最早的性禁忌就是乱伦禁忌,即在血缘家庭中排除了有血缘关系的两代人之间的性关系。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认为,人类本性中普遍存在着“恋父”和“恋母”情结,这种情结是导致乱伦的心理原因。乱伦禁忌实际上是对人类本能的“恋父”和“恋母”情结的抑制,这种抑制是为了消除父子、母女之间的敌对关系,使人类社会具有一定的秩序。家庭既是人类最初级的社会群体形式,也是人类最早的生产组织形式。在家庭中,父母子女的伦理位置是确定的,父辈担负着养育子女的责任,同时在家庭中具有较高的权威。对于父代与子代之间乱伦的限制有利于维护这种伦理秩序,也有利于生产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性伦理秩序是人的本性中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的心理需求的体现。人类学家对土著民族的原生态生活的调查从多方面印证了这一点。例如,施特劳斯在其著作《忧郁的热带》描述了人的本性中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的表现:64
“在他所考察的南比克瓦拉人的社会里,已婚的夫妇形成基本的重要的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单元。这些迁移不定的族群,经常不断地分分合合,结婚的夫妇才是稳定的,并且能保证生活的需要。南比克瓦拉经济有两方面:狩猎和种植是男人的工作,采集则是女人的工作。每次男人垂头丧气地回到营地,捻而疲惫地把没有派上用场的弓箭丢在身旁时,女人便令人感动地从篮子里拿出果子,小动物丢到热灰中烧烤,然后全家人便高高兴兴地吃一顿无法填饱一个白人肚子的晚餐,全家人就靠此过日子。到了晚上,靠近营火的温暖,躺在四处延伸的空无一物的地面上,饱受其他充满敌意,无法预料的族群的威胁之下,丈夫们与妻子们紧紧地拥抱在一起,四肢交错,他们知道是处在彼此相互支持和抚慰之中,知道对方是自己面对每日生活的困难时唯一的帮手,知道对方是那种不时降临南比克瓦拉人灵魂的忧郁之感的唯一慰惜。在这里,家庭是经济的单元,使组成家庭的成员相互支撑,共度时艰;同时家庭又是心理的单元,使成员们相互慰惜。”
对人类生存的需要和心理的需要的认知使得追求秩序和美德成为人类的性的一个重要特征。瑞士心理学博士、解剖研究所的费盖尔.哈林教授在《爱的剖析》一书中分析说:人分男女,兽为雌雄,都有性本能。但是,人的这一自然属性只不过是身心生活的一个层面;在这层面之上,人类还有许多更高级的心灵层面。人类的性在很大程度上受精神、良知和意志的影响,性朝着更高目标发展的方向,被看作履行某些道德义务。由此产生了性的正当性意识,即维护社会的性伦理秩序的内在需求。性禁忌就是这种内在需求的表现形式。性禁忌使人类的性从自然状态走向道德状态,也使人类的性关系从无序变为有序。
3、合理性缺失:中国封建社会节烈观批判
在讨论性规范和性禁忌的合理性问题时,中国封建社会的“节烈”观具有典型意义。可以说,对于妇女的“节烈”限制是人类历史上最不合理的性禁忌。鲁迅先生曾在《我之节烈观》一文中对旧中国的节烈女现象进行过深入的批判。他说,“我断定节烈这事是:极难,极苦,不愿身受,然而不利自他,无益社会国家,于人生将来又毫无意义的行为,现在已经失了存在的生命和价值。”65 “节烈”要求妇女在丈夫死后或者终身不再嫁人为其夫守节,或者自杀身死成为烈女。这种专门针对妇女的性禁忌,虽然在当时曾被人们接受,甚至被推崇,被认为是“应该的”,但是它却是极不合理的。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节烈观是中国封建社会伦理秩序在家庭伦理中的反映,是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早在东汉时,班昭就主张,女子生来就是地位卑微的,丈夫统治妻子是义理所在。66她在《女诫》第一篇“卑弱”中首先对女子的“卑弱”作了论述。她认为,女子地位卑下,生性柔弱,是女性道德的前提。她援引古代礼法的规定说:
“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弄之瓦砖,而斋告焉。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弄之瓦砖,明其习劳,主执勤也。斋告先君,明当主继祭祀也。三者盖女人之常道,礼法之典教矣。”
在《女诫》第二篇“夫妇”中,她提出,丈夫与妻子的关系应当是“御”与“事”的关系,即丈夫统治妻子,妻子侍奉丈夫,并将此看作是最基本的一种人际关系。为了维系好夫妻关系,就得让丈夫成为一个家庭中好的统治者,妻子做个好的家庭臣民。如果家庭内只让丈夫学会统治妻子,而没有教会妻子做个百依百顺的贤妻良母,那么夫妻就可能达不到封建统治者所希望的那种和谐。她说:
“夫妇之道,参配阴阳,通达神明,信天地之弘义。人伦之大节也。是以礼贵男女之际,诗著《关雎》之义。由斯言之,不可不重也。”“夫不贤则无以御妇,妇不贤则无以事夫。夫不御妇则威仪废缺,妇不事夫则义理堕阙。”
这种“男尊女卑”的思想逐步演化成封建的贞节观,到明清时代进一步发展成为不折不扣的法律制度,甚至通过设立官方认可的“贞节牌坊”加以鼓励。据说,朱元璋曾经为女子守节专门下昭:“民间寡妇,三十以前亡夫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67这些所谓的“贞节牌坊”不断地向人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忠臣不事两国,烈女不更二夫”,女性的贞节问题被看成与男子的忠君爱国同等重要。由于国家的提倡,明清社会出现了一股强烈的维护妇女贞节的风气。如:
“道光十一年辛卯,海口潮涌,江水因之泛滥。大水时,一女子避不及,水几没腰,有一人急援手救之,女子乃呼号大哭曰:‘吾乃数十年贞节,何男子污我手臂!’遂将同被灾者自断其臂,乃赴水而死。” “海宁陈沈氏,年未30,穷饿守节,……年过75岁卒”。“京师高段氏,17岁寡,留有幼子,贫而无依,僦居板屋,为世人缝纫,育孤谋生,93岁卒。”同上P70-71
穷饿守节,乃至为守节赴水而死,从这些事迹中可以看到孀妇为守节而受到的折磨,可见封建节烈观对旧式妇女之毒害。“守节”对于没有经济基础、失去生活来源、缺乏生存手段的旧式女子说来,实在是太残酷,太不公平,太不人道了。鲁迅在《我之节烈观》一文中曾对这种节烈观作过深入的批判,“节烈这两个字,从前也算是男子的美德,所以有过‘节士’,‘烈士’的名称。然而现在的‘表彰节烈’,却是专指女子,并无男子在内。据时下道德家的意见来定界说,大约节是丈夫死了,决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得愈早,家里愈穷,他便节得愈好。烈可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了,他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污辱他的时候,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这也是死得愈惨愈苦,他便烈得愈好。”68
针对当时道学家们关于女子不守节,“国将不国”的论调,鲁迅反驳道,只有“女应守节男子却可多妻的社会,造出如此畸形道德。”“女子既是男子所有,自己死了,不该嫁人,自己活着,自然更不许被夺。然而自己是被征服的国民,没有力量保护,没有勇气反抗了,只好别出心裁,鼓吹女人自杀。”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