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运作失范:政府隐性担保引发市场投机行为
由于市场上的投资者无法根据市场上的价格信号形成合理的投资判断,也不能通过正常的股票红利回报取得资本市场上的收益,而更多的只能通过买卖股票赚取差价来获得投资收益,这就造成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泡沫化现象。一方面,市场上的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十分关注股价的波动情况,他们因此而制定自己的投资策略和监管措施,又在彼此这种共同知识的基础上相互博弈,形成最终决策。这必然容易错误的扩大政府对市场的信用担保作用,引发市场投资者的道德风险问题,使得本已经泡沫化的市场环境更趋恶化。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本身缺乏独立性,政府在涉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市场目标等方面的政策变动往往会导致监管方向与力度的相应变动。而这些因素也很容易造成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市公司和机构大户会利用以上变动产生的市场扩容速度、扩容空间等方面的信息优势进行市场投机活动,造成市场发展人为的、制度性的风险。
(6)法制滞后: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羁绊
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实行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国际资本市场法律建设水平对比,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实施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很好的体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市场交易自身环境有待改善。在证券市场上,目前已经出台的《证券法》在交易制度安排、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举证赔偿制度设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一方面,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监管责任没有很好地明确,它们仍有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违规操纵和内幕交易的空间;另一方面,广大中小投资者不能够根据真实可靠的市场信息确定投资策略,因此产生的损失也很难依据切实的相关信息进行诉讼,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法制体系中没有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各项法律法规在结构层次上存在一些矛盾。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三百多个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10部左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金融法律,20部左右是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金融行政法规,二者所占比重不到10%,其余都是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金融规章、文件。应该看到,由于金融行政规章的立法层级低,势必造成其执法效力低,难以有效地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调整和功能提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加强中国资本市场建设的主要措施
(1)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和监管体系,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明显缺陷是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这既包括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的制定方面,也包括已制定法律及制度的有效执行方面。这种不健全的法律及监管体系也是造成中国目前所谓“政策市”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一方面对于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许多不完善之处应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要不断规范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
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关系到市场的运行效率和健康发展。而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已经对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造成严重阻碍,这样的现实也同法律的不完善及监管不严有关,如在执法和惩戒环节中存在许多漏洞,并且市场对于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偏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市场的惩罚力度,这在一定程度造成了上市公司诚信水平不高,虚假信息及内幕交易频繁发生。因此,加强资本市场法律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及监管效率以及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是发展中国资本市场过程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2)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提高资本市场的代表性。中国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只是将部分业务或资产发行上市,并且一些大的企业集团没有或者仅是在境外上市,这造成了上市公司对国民经济的代表性不强。这样,在2001—2006年期间,股票市场就出现一种反常现象:国家经济在此期间持续高速增长,经济绩效也不断提高,而本文第四章的实证分析却显示,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却处于持续的下滑状态中。虽然2006年下半年以后,银行、保险及石油等大型企业集团不断上市,一定程度改善了上市公司结构,但总体来说,股市上的蓝筹股数量仍然不足。大型蓝筹上市公司的增加,不仅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国民经济代表性,而且可以增强股票市场的稳定基础。
另一方面,企业集团仅是将部分业务上市也为部分中国上市公司进行财务业绩操纵提供了便利条件,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集团内部的物质、商品或财务交易,增加或减少其利润水平,这种行为将增加股票市场的不稳定性,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其治理水平仍然不高,离高效、合理的目标要求仍然有相当的距离。这首先表现在股权结构方面,尽管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上市公司的股份将要实现全流通,但大多数国有上市公司,国家仍然占有绝对的控股权,特别对于大型的国有企业集团更是如此,这实际上不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改善,而利用股份全流通的契机,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加强中小股东的监督作用,是改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途径;其次,部分上市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公司治理却形似而神不至,“三会”也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相互之间的制衡作用。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外部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同时充分发挥监事会日常的监督作用。最后,推进集团企业的整体上市,减少母公司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同时这样也可以减少母子公司之间的非正常关联交易,减少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害。
(4)改善投资者结构,优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中小投资者占据很大的比例,近年来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这种状况有所改善,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中小投资者的比例仍然偏高,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渠道不畅,多数属于跟风投资,交易相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也更加频繁,这增加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因而改善投资者结构,发展机构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是有益的。在我国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机构投资者的素质及投资理念有待改善,与成熟资本市场比较,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平均持股期限要低很多,这实际上也反映了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更注重于短期收益,缺乏长期的投资理念,未来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也需要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和投资理念的不断改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投资者结构的改善,也有利于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和投资理念的改变,因为在交易博弈中,中小投资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在与机构的交易博弈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处于不利地位,多数情况下要遭受损失,这会助长机构投资者的短期行为,而如果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它们之间的博弈更容易使市场处于均衡状态,从而有利于市场稳定及改善他们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理念。
7.2.2采用适当的财政和税收政策,避免资产价格泡沫的扩大化
一般来说,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的频繁度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市场的投机性,在市场出现过度交易状态,并且资产价格显现泡沫化趋势时,可以通过财税政策增加交易的成本,从而抑制投机性交易,达到抑制资产价格泡沫的目的。此外,可以就资本市场收益征收额外的税收以降低投机性交易的收益预期。当然,这些政策的采用应该非常的谨慎,它的效果也依赖于对资产价格泡沫状态的准确预测,当资产价格泡沫已经处在恶性膨胀状态时,这样的政策只能起到提前刺破泡沫的作用。因此,采用这种政策的目标应该在于泡沫的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