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资综合补贴规模的确定
(三)设定基期。初始基期参考2008年农资价格水平,考虑有关因素确定。以后年份,农资价格上涨,全国粮食亩均化肥、柴油支出高于初始基期水平,则以该年作为新的基期年,基期滚动调整。
(四)确定每年种粮农资增支。与基期相比,每年全国粮食亩均化肥增支额,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数据确定,并根据粮食播种面积测算全国种粮化肥增支总额;柴油增支,主要依据农业部提供的全国种粮柴油施用总量及国家统一调整成品油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测算种粮柴油增支总额,并根据全国粮食播种面积测算亩均种粮柴油增支额。
(五)确定农资综合补贴规模。综合考虑当年农资价格和粮食价格变化以及国家财力情况,确定次年农资综合补贴规模。与基期相比,当年化肥、柴油价格上涨影响农民种粮增支较多时,在基期补贴存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当年农资价格变动影响农民种粮增支基本不增加时,原则上保持基期补贴存量不变;连续三年粮食亩均化肥、柴油支出不高于基期水平,可以统筹当年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
三、补贴资金拨付与管理
(六)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按照当年测算确定的农资综合补贴规模,安排次年预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中央财政预算基础上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预算。
(七)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按因素法测算分配。存量资金分配原则上稳定不变;增量资金分配,原则上主要考虑各省(区、市)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因素分配到省(区、市),并适当考虑地区农资价格差异等因素,补贴资金分配向粮食主产省(区)倾斜。
(八)补贴资金兑付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上年新增补贴资金连同存量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初拨付,各地力争春耕前将补贴落实到户,支持农民春耕生产,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九)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有利于保持农村稳定以及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等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补贴方式,有条件的省份应积极探索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补贴等方式,使补贴与粮食生产直接挂钩。积极探索支持种粮大户的补贴制度,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四、配套措施
(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由财政部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委负责农资价格、粮食价格监测和粮食成本收益调查等工作,农业部负责监测提供化肥、柴油用量及粮食播种面积等有关数据,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安排。建立部门会商机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农资综合补贴年度安排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十一)进一步完善补贴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级公示、档案管理、“一折通”发放等规章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十二)进一步完善农资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农资市场及价格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综合采取进出口调节、储备调控、协调调运、加强监管等手段,加强市场调控,保障农资供应,保持市场稳定。
(十三)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政策,完善储备吞吐机制,适当加大粮食市场调控力度,引导市场粮价保持在合理水平。
(十四)本意见从2009年开始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2.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集美区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集府[2010]59号
各镇、场:
《2010年度集美区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2010年度集美区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资综合补贴机制,做好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分配和兑付工作,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财建[2010]14号)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拨付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厦财农[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资金来源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支出预算,由市财政拨入,区、镇(农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预算,与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统筹使用。
二、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全部兑付给种粮农民(或种粮农户,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下同),用于弥补因化肥、柴油等主要农资价格上涨造成的农民种粮增支。
三、补贴资金分配与拨付
(一) 市财政下达我区的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共33.2万元 ,根据统计局和农业局核实的2009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下达各镇(场)。
(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通过专户拨付各镇,各农场通过主管部门区农业局进行拨款。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专帐核算。
四、补贴资金兑付
(一)兑付对象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兑付对象为全区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种粮职工)。
(二)兑付原则
一是补贴资金兑付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即当年依据上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兑付补贴 ; 二是向种粮大户倾斜, 每年各镇(场)可从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中单独安排种粮大户奖励。
(三)兑付依据
各镇(场)要及时组织各村在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每个种粮农民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的核实、汇总,并由各镇(场)将核实、汇总的面积上报区农业局、统计局。区政府组织农业、统计部门对各镇(场)上报的数字进行核查, 核查后的数字作为资金兑付的依据。2009年粮食播种面积核实工作应在2010年3月底之前完成。
(四) 兑付品种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兑付的粮食作物品种,在国家确定的粮食作物品种范围内,本着科学合理、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我区经农业、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商定,选择广泛种植的水稻(含早稻和晚稻)作为兑付补贴的粮食作物品种。各镇(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兑付补贴的粮食作物品种,并报区财政、农业部门备案。兑付补贴的粮食作物品种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调整变动。
(五) 兑付标准
1. 我区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为33.2万元。经区农业、区统计部门核实,我区2009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7018亩,由此计算出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下达标准为47.307元/亩。此标准仅为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不作为各镇(场)向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的标准。本着持续稳定的原则,各镇(场)将补贴资金先按不低于本地区2008年水平的补贴标准兑付给实际种粮农民,剩余资金可主要用于奖励种粮大户,也可提高补贴标准直接兑付给所有种粮农民。
2. 补贴资金兑付应向种粮大户倾斜,各镇(场)应积极探索支持种粮大户的补贴制度,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本地区种粮大户的条件要求及奖励标准。
3.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各镇(场)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兑付的标准和种粮大户的条件要求及奖励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 兑付程序
1. 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本村每个种粮农民的上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公示完成后,由村委会上报到各镇(场),各镇(场)对村委会上报的数字进行核实汇总后上报区农业局、统计局、财政局。
2. 区农业、统计、财政部门联合对各镇(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测算出每亩补贴标准,共同制订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3. 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及时通过各镇(场)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由各镇(场)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方式,在春耕前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兑付到每个种粮农民手中。
五、职责分工
(一)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 并实行镇长(农场场长)负责制。
(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其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拨付、兑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监测提供粮食播种面积等有关数据;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物价部门负责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的监测,测算农民种粮成本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落实各有关工作的审计,查处有关违法违规事项;监察部门负责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效能监督,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监督管理
(一)除按财政部要求用于粮食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外,区财政下达各镇(场)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应全部兑付给种粮农民或奖励种粮大户,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确保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
(二)财政、监察、审计、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兑付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事项,追究查处违规违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实行阳光操作,加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墙报、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和我区补贴资金兑付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合法合规, 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四)加强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补贴数据汇审报送责任,认真落实补贴网管理财政局长责任制,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有关种粮农民及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补贴兑付、奖励等信息应及时采集、更新。
七、工作经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01号)精神,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因此,各级财政应在预算中及时足额安排落实所需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粮食实际播种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兑付等方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3.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的通知
连政综〔2010〕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资综合补贴机制,做好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分配和兑付工作,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下达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实行县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并实行乡(镇)长负责制。
(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由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其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拨付、兑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按统一格式提供粮食播种面积等有关数据;统计部门负责提供2009年分乡(镇)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数据;物价部门负责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的监测,测算农民种粮成本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落实各有关工作的审计,查处有关违法违规事项;监察部门负责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效能监督,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宣传、广电部门负责做好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补贴资金的兑付
(一)兑付对象:全县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种粮职工)。
(二)兑付原则:补贴资金兑付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即当年依据上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兑付补贴。
(三)兑付依据:各乡(镇)应在2010年3月30日前完成2009年粮食播种面积核实、汇总及录入工作,并将核实、汇总的面积上报县农业局、统计局、财政局。县政府将组织农业、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乡(镇)上报数字进行核查,核查后的数字作为资金兑付的依据。
(四)兑付标准:农资综合补贴兑付标准根据上年全县经核实后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2010年上级下达我县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总量测算,推广再生稻补贴标准为每亩催芽肥补贴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