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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校园安全典型案例评析(22)

案例评析:

本案中,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住宿生没有在学校居住的情况没有加以制止,是负有明显过错的。另外,学校对于学生长期旷课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也是严重违反职责的不作为。对于住宿的学生,学校应当怎样进行管理呢?学校应当完善住宿学生的管理制度。从各个方面对住宿的学生加以保护,实施必要的管理,以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保证住宿学生安全。加强针对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学校应当加强对住宿生的日常更换里,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安排宿舍管理员负责宿舍的管理。宿舍管理员应当对学生宿舍的卫生、纪律等情况进行巡查,处理突发事件,进行进出宿舍的登记和检查。各个宿舍应当任命一名宿舍长,负责本宿舍的故眼里和情况报告,每晚由宿舍长对学生住宿情况向宿舍管理员进行汇报,如果发现有夜不归宿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和组织查找。加强宿舍设施的安全检查。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的地方,而且相对教室,学生自由度更大,因此,宿舍的设施安全更要引起学校的注意。尤其室宿舍电源的使用,应当禁止使用电炉子一类的危险设备,限制使用充电器一类的设备。实践中,不少学校干脆不在宿舍安装插座,以防事故的发生。

如果住校生提出不在学校住宿时,学校一定要与学生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在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才可以允许住校生在校外住宿。

法律链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00、学生在校勤工俭学受伤索赔案

案例介绍:

位于偏远山区的某小学因为教学经费紧张,每年都组织学生和老师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2007 年,学校与当地一家橘园联系采摘橘子的任务,由橘园给付一定的报酬。 2007 年 10 月 2日,学校组织学生到 10 公里外的橘园摘橘子, 要求高年级的学生每人至少摘 150 公斤橘子,谁先摘够就可以先行回校。由于路远,学校没有统一安排交通工具,而是要求学生有自行车的骑车去,能带人的带一名同学, 没有自行车的, 由各自的家长想办法将孩子送到山上。学生许某没有自行车,便与同学伙骑一辆车到了山上。在提前完成任务,并同带队老师打了招呼后,许某准备坐公共汽车回校,但在其步行至公路时,被一公共汽车撞伤, 导致身上多处骨折,脾脏破裂,共花去医药费 1.2 万余元。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许某在事故中承担 70% 的主要责任,司机承担 30% 的次要责任。在交警队的主持下,司机将应负的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了许某。但许某的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中受的伤,所以许某的医药费应当由学校来承担。而学校认为,这次事故完全是由于许某与司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没有任何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许某的家长诉至法庭,要求学校承担自己70%的医药费用8400元。法院认定学校缺乏对学生的统一管理,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许某自己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学赔偿8400元医疗费的80%,即6720元,原告许某自行承担20%,即1680元。

案例评析:

该小学在组织未成年的学生勤工俭学,到10公里外的橘园摘桔子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学生的安全,但学校在整个活动中缺乏统一的管理,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许某本人在公路上不注意来往车辆,对安全缺乏重视,所以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做出了以上的判决。如果学生在勤工俭学的劳动中受伤,即使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学生是在为学校的利益而劳动的过程中受伤的,根据“利益所在,风险所在”的原则,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全国中小学生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

101、学生参加危险劳动导致的伤亡案

案例介绍:

某学校组织学生轮流参加该校所属的液化气站的劳动。一日,当某班学生在室内用液化气残液擦拭液化气瓶时,因为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导致液化气瓶遇液化气爆炸,造成 4 名学生死亡、6人重伤。

案例评析:

组织学生参加适宜的勤工俭学是有益学生身心发展的。但因为未成年学生的劳动能力有限, 认识能力有限, 所以在生产劳动中很容易受伤。如何保证未成年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安全就成为一件组织者必须考虑的事情。为此,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通知及文作都对学校的勤工俭学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应当有利于术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 组织学生参加适宜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保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劳动, 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章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工种的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

在教育部《关于注意安全,避免中小学生发生事故的通知》、《关于严禁以勤工俭学名义乱收费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等文件中也都对学校组织勤工俭学的工作做了类似的要求。

在本案中,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只有较强危险性的作业,最终导致重大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时,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不能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或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安排具体的劳动。

(2)劳动的强度应当适宜, 不能安排学生参加超过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劳动, 也不能组织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3)在劳动中注意对学生的安全保护, 相关的教师或工作人员一定要尽到监管责任。

(4)在活动之前和活动的过程中, 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

102、学生自行车丢失案

案例介绍:

某中学规定,学校为骑自行车上下学的学生无偿提供存车地点, 并在学生存车处的醒目位置标示“免费存车,自行看管,如有丢失,该不负责。”由于该校管理混乱,既没有看管车辆的人员,门卫管理也不严格,所以学生自行车被窃的现象非常严重。丢车的学生和家长在与学校交涉时,学校某持自己没有收取 学生的存车费用,所以学生丢失车辆后不能要求学校赔偿。

案例评析:

学校为学生提供存车处, 实际上是与学生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 这种保管合同尽管没有形成书面的形式,但学校允许学生将自行车存入学生存车处的行为已经表明该合同的实际存在。根据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保管合同可以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 合同两种。其中有偿保管合同实行的是严格责任, 即只要被保管 的物品丢失, 保管人就要承担责任。而无偿保管合同实行的是过 错责任,即只要保管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过失, 就不会承担责任。所以, 假如学校向学生收取一定存车费用时,只要学 生的车辆丢失, 学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无偿存车时,只有学校存在重大过失时,学校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既没有派人看管学生的车辆,又放松了门卫的检查,所以可以认定其工作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学校能够证明白己在学生车辆看管上措施到位,没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免责。另外,学校在存车处的免责告示是否可以免除其责任呢 ? 应当说,该免责告示属于一种格式合间,而合同法规定,免除自己主要责任和义务的格式格式介是无效的,所以,该告示并不能免除学校的责任。最后需要说明的是, 对于收取高额学杂费的私、工学校来说, 即使其没有收取学生的存车费,但因为其与学生之间形成有偿 的教育教育合同,保管学生的车辆作为教育合同的随义务也应该被 认为是有偿的。

学生车辆丢失问题的确是困扰许多学校的一个棘手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努力创造条件,为学校存车提供方便。目前还有很多的学校因为场地问题, 不得不让学生将自行车存放在校外的马路上,这无形中就增加了车辆丢失风险。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车辆的看管工作,可以委派或雇佣专职人员看管学生车辆。有条件的可以给骑车上下学的同学发放车牌或者存车证,存取车辆时凭证出入。

103、学校公开学生亲吻镜头引起诉讼案

案例介绍:

陈某和周某是某中学 2007 届毕业生。 2006年读高二期间,学校电视台于4月7日播出了晚自习时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尽管镜头上两人的脸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还是一眼就可看出是谁。当时,两人的感受是“非常难受、尴尬、难堪、震惊”, 导致情绪很消沉,高考成绩也受到很大影响。2007 年 8 月 4日,陈某某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公开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5000 元。 2007 年8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告提出的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要求不予支持。接到判决后, 陈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2007 年 9 月 8 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原告陈某的上诉。在经过审理后,二审法院裁决: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对于学校安装使用监控录像设备,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对每位在校学生的行为举止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实施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安装并合理使用监控设备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况且两原告在入学时就已被告知学校里安装录像监控设备。”这是有道理的。

但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学校针对未成年人学生“早恋”、“举止出格”影响教学秩序的不正常现象,通过编播校园录像片的方式进行直观的批评教育, 其目的是对学生实施德、智、体、美、劳和青春期心理健康等全面教育。学校虽确有改进完善其教育方式之必要,但尚不构成对原告学生隐私的侵害。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学生在教室亲吻的行为的确是违反学校纪律的,也是为我们当前的社会道德所否定的,对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罚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处罚的方式要以牺牲学生的隐私权为代价吗 ?学校对其他学生进行相关教育,也是应该的,但也要以泄露学生的隐私权为代价吗 ? 有人认为,在教室亲吻就意味着自己会被别 人看见,就意味着自己放弃了自己的隐私。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因为并不是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的事才是隐私,隐私是一种与社会公益和他人无关的,当事人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或者不愿意让知情人泄露的自己的私事。专属于个人的私事, 即使个别人知道了,也依然是隐私,知情人传播或泄露, 就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所以, 学校通过监视设备拍摄到学生亲吻的镜头是正常的, 处罚学生也是正常的, 但对学生的隐私加以泄露的行为却 恰恰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更不能公开,即使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都要求不能公开未成年人的姓名和肖像, 这种全校性的播放使用无疑就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学校利用摄像头等监视设备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监控是合法的,但其中也有一些需要学校引起注意的地方,因为假如这些因素处理不好的话,仍然会侵犯学生的权利。具体建议如下:

(1)安装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前提。学校安装监视设备的目的必 须是处于为了保障教育教学的需要。学校安装的监视设备必须是 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监视设备或者是不为法律、法规所 禁止使用的监视设备。如果非法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窃听、窃照设备 ( 如针孔摄像机 ) 或专用间谍器材进行监视, 就会触犯《刑法》、《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2)安装监视设备的地点应当慎重选择。例如在教室、操场、食堂这些学校的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是合适的,它可以满足学校 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又不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但类似于厕所、宿舍等学生个人生活的私密场所却是绝对不能安装、使用监视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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