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甲殴打教师是错误的,应赔偿教师黄某的损失。师黄某对待某甲的态度和先动手打人是不对的,是违反《教师法》的规定的,也是引发这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对学生某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对于有缺点、有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法》也规定了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1、因维持课堂秩序伤人案
案例介绍:
2007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2、教师强迫学生脱掉衬衣导致学生投湖案
案例介绍:
某中学高一学生王某自傲来学校上课时,外衣里面穿了一件红衬衣,领子翻在外衣外面。教师李某发现后,责令王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脱掉里面的红衬衣,王某不愿意当着男女同学脱,就请求到教室外面去脱。教师李某不准,强令王某在教室里脱,王某某持不脱,并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坐下。教师李某走过去揪住王某拉出座位,把他的语文书和本子从后窗扔下楼去,大声喊道:“出去!我这个班不要你了,以后别来了。”此后,教师和学校一直未同家长通报情况。直到几天后王某对奶奶说:“教师欺负我,我找他说理去。”次日凌晨,王某便在当地公园投湖身亡。
案例评析:
学生王某在外衣里面出了一件红衬衣的行为并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该规定要求:“穿戴整洁、朴素大方。提倡穿校服。头发干净整齐,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王某的衣着也不会对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长生不利影响。
教师要求王某当着全班男女学生的面脱衣服,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不让王某上课,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将王某的书本扔出窗外,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所以本案中,教师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其对王某的自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教师的行为属于履行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职务行为,所以其民事责任赔偿应当由学校代替承担。
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中学习,因此,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的服饰、穿戴、发型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和建议。很多学校也制定了自己的具体标准,例如夏天男生不准穿无领无袖的背心,女生不准穿超短裙等等, 还有很多学校根据《中学生门常行为规范》的建议, 统一为学生订制了校服, 这还是有很多好处的。但其中也有很多的问题,例如:2007年年底, 某中学为了执行不许女生留过肩长发的规定,派教师在学校门口排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学生就当场剪掉长发, 这一做法在当地, 乃至全国都引起了一场争论。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学校的规定是否合理, 学校当场剪掉学生头发的做法是否合适等等,这个问题目前虽然还没有定论,但其中的问题值得教师,尤其是学校管理人员的思考。
73、教师公开学生情书引发学生自杀案
案例介绍:
周某系某中学初二的一名女生。上午第四节课, 教师刘某发现周某未上课。下课后,教师刘某将周某书包拿到办公室以防丢失, 在整理其书包时, 发现周某一封情书,遂将情书拿走。第二天,刘某找到周某谈话,周某称这是自己隐私, 并要求刘某立即归还信件。刘某一时火起,将周某拉进教室,拿出情书使要宣读, 周某见状不顾一切地去抢情书,争夺中情书被扯成碎片,周某见状大哭起来。刘某随将情书的内容向全班公布,并大声指责周某。周某当晚从自家三楼阳台跳下, 致使左肋骨骨折、骨盆骨折、左腿骨折。花去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 6000 元。周某出院后要求其所在学校负担其治疗期间一切开支并赔偿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而校方认为周某跳楼系其自身行为,与学校无因果关系,其后果一应当自负。周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受害人作为中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应过早谈情说爱。教师刘某对其进行教育动机是正确的,周某应当配合教师的工作。周某作为初三的学生,年龄已是16岁,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应当能够认识到跳楼的后果,也应当能够采取一些理智的方法来处理这件事。因此受害人周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教师刘某,未经他人同意偷看他人的信件并且将信件的内容公之于众,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而且教育学生的方法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对周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另外,刘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以其责任应由所在单位承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74、教师罚学生超量做题导致学生自杀
案例介绍:
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教师在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5道题, 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 21 天的假期,总共要做 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楼自杀。
案例评析:
张某自杀的原因是因为作业量太大,未完成作业,而作业量又是因为教师对学生考试出现错误进行惩罚造成的。这种惩罚是否属于变相体罚 ? 如果学生在考试中没有考好,让学生适当地附加作业量也是正常的,是因材施教的做法。但每天500遍的重复作业显然不是教师想让学生掌握知识而布置的,实际上也是对学生身体和心理的惩罚,这种过重的作业量显然就属于一种变相的 体罚。因此学校应当对学生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链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75、教师强迫学生喝尿致伤案
案例介绍:
某小学三年级的班主任李某给自己所教班立下班规,凡迟到 20 分钟以上或违反课堂纪律者,罚喝半墨水瓶盖尿。2008年6月3日到 5 日,有 13 人次的学生被李某罚喝了自己的尿水。李某同时不许任何人走漏风声,威胁学生说, 谁要说出去还要重罚。
案例评析: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案例。体罚行为直接侵犯了学生的人格权,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是包括 《民法通则》、《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止的行为。教师实施体罚行为,根据其不同的情节,分别构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法律责任:(1)对于情节轻微者,由学校对相关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行政处分。(2)对体罚学生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体罚现象中,教师容易触犯的罪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罪。(3)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以上三种责任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由教师本人承担,但民事责任则由学校承担,因为体罚是典型的学校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