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本案的审理分为刑事和民事两个部分,被告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之后,并不能因此就免除了自己的民事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被告还应当予以承担。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陈某作为学校的代课教师,应当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但由于粗心大意而误将学生王某锁在教室,造成王某冻伤致残, 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所以其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陈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 责任。因为陈某疏忽大意将王某锁在教室,是导致玉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所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陈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王某的监护人在本案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因为其在幼小的儿子迟迟未回家时未出去寻找,所以这也是造成孩子冻伤的一个原因。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只让陈某承担了一部分的责任,而非全部责任。对于陈某的行为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学校应当替代陈某承担。因为陈某误将学生锁在教室时是在其履行学校的职责时发生的。所以根据民法中职务行为的理论,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学校应当对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法院让陈某直接承担责任的判决值得商榷。
67、教师搜身导致学生自杀案
案例介绍:
在中学初一学生胡某发现自己的书包里少了 30 元钱, 经回忆, 胡某将怀疑的重点集中在同班同学严某身上,因为此前严某上体育课时, 由于身体不舒服向教师请假后提前回到了教室。胡某向教师何某汇报了丢钱的事及自己的猜测。何某找到严某询问,严某矢口否认偷了同学的钱。何某不信, 对严某进行搜身检查,结果在严某身上发现 30 元钱。经何某一再质问, 严某承认偷钱的事。何某遂责令严某写检讨,并要求他第二天在班上宣读。下午最后一节上自习课时,严某边流泪边写检讨,并向同学询问“自杀会不会痛苦”。第二天凌晨, 严某留下遗书后,在家服毒自杀。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教师何某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是一种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有的教师也许认为,没有做亏心事,就不怕别人搜查,只要能证明自己的清白,让别人搜查一下又怎么了?这种传统的思维实际上 是与现代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因为每个公民都享有自己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如果对搜查这种限制人身权的强制手段不加以一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便很难保障。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对搜查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此条规定的搜查权属于刑事侦查权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行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还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总之,搜查只能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出了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犯非法搜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教师虽然享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但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搜查权。教师在得知学生的东西被偷后,对学生进行搜身,显然是对学生人身权利的漠视和侵犯,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受到刑事制裁。也许有的教师会认为,学生丢了东西,如果不对有关的学生进行搜查,怎么能解决问题呢?
在学校中,尤其是在寄宿制学校中,丢失物品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学校对此类事情的处理也经常是左右为难。如果用搜查的手段,肯定是违法的,但如果不搜查,找不到偷窃者不说,还可能在学生中造成很多负面影响,使学生管理难度加大。笔者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学校对这类事件应该追查, 但应该采取合法的手段。即使 找不到偷窃者, 也不能利用搜查身体成物品这种非法的手段。
(1)由于失窃事件调查的难度比较大,所以关键还是在于预防。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有关的预防教育,并且对学生的财物保管提出一些要求。
要求学生不能将贵重的东西带到学校, 有特殊情况仍况必须携带时应妥善保管, 必要时可以请求班主任协助保管。
(2)学生,尤其是住宿生随身不要携带过多的现金,过多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并保存好密码。要对自己的财物妥许保管,班级、宿舍也应加强安全意意识。例如,班级、宿舍无人时应所好门窗。根据犯罪预防的有关理论,有许多的犯罪是犯罪分子最初并没有犯罪动机,而是因为被害人自身存在诱发犯罪的因素,所以诱使犯罪分子犯罪。例如有的学生在上体育课前,随手将MP3放在课桌上,而在体育课期间既没有锁门,有无人看管,所以容易诱发路过该班的学生抵挡不住诱惑而偷走该同学的MP3。
(3)如果教室或者宿舍发生了较大数额的失窃案或者经常发生失窃案,学校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68、教师课堂殴打学生案
案例介绍:
在2007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陈老师体罚何某造成何某失聪,法医将根据何某失聪程度鉴定何某伤残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如属轻微伤,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69、教师过失打伤学生案
案例介绍:
学生甲为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时与数名同学在学校的国旗台上玩耍,不慎将学生乙推到国旗台下,致使其右手骨折。事发后,班主任老师将学生甲叫到教室外的走廊上询问情况,一气之下,给了学生甲两个耳光,并使劲往其腿部踢了两脚,致使学生甲两只耳朵疼痛不已,腿部出现红肿。但在诊断过程中,医院认为学生甲的身体没有什么异常,家长怀疑学校与医院串通,弄虚作假,而与学校发生纠纷,学生甲辍学在家。
案例介绍: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本案是典型的教师体罚学生纠纷。小学二年级学生从民法意义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不具有明确的辨识能力。在发生学生乙被学生甲不慎推到国旗台下,并造成伤害后,班主任教师采用暴力行为,对学生甲进行体罚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而导致的学校与学生间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学校所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具有损害事实、教师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本案的损害事实看,班主任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体罚行为造成了对学生甲的伤害;从教师实施的行为分析,其职务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即实施了违法行为;从主观过错分析,班主任教师对学生甲的体罚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而非过失,由此反映出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教育及监督存在疏忽和过错;从因果关系分析,学生甲在学校受教育过程中受到班主任教师体罚所造成的伤害,是班主任教师管理过程中的职务行为所导致,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学校承担,同时表明,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人没有尽到保护责任。
学校由于班主任教师的体罚行为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班主任教师的过错,责令其承担部分赔偿。教师体罚学生,一来是在学生犯错的时候,有“恨铁不成钢”的气愤;二来有学生影响集体荣誉的不满,但往往结果与教师的初衷相悖。学校在对教师进行管理和监督时,不能仅停留在简单的说教上,提高教师在职务行为中的法律意识,充分了解在行使教师职责时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以及在违反法律规定后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才能对教师的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以此杜绝对学生体罚行为的发生。
70、教师与学生之间斗殴案
案例介绍:
2007年12月某日下午,某中学的高一年级某班学生在第6节课的上课铃响之后,陆陆续续地只有20位左右的学生到了运动场上集合。体育教师黄某面对这种情况,就叫体育委员回教室通知没到的学生来上课。同时,他又吩咐几位班干部去学校体育室扛抬棉垫以及其他用来跳高的工具。剩余的学生便在教师的默许下在运动场上自由活动。几分钟过后,在教室里被体育委员叫来的学生和拿体育用具的学生都到了运动场。黄某便吹哨子集合,在其周边的学生已缓慢集合成队,但仍有一位学生在远处的沙池边上跳远。黄某用力吹了几下哨子,那位学生(某甲)才小跑过来。在某甲快要站回队伍时,黄某喝道:“站住!”并用眼神狠狠地盯着某甲。过一会儿,黄某问道:“你没听到老师吹哨子吗?为什么还慢慢地、大摇大摆地过来?”某甲没回答,并用眼睛盯着黄某。黄某一看,火气就来了,拿着笔的右手一巴掌过去,“叭”地掴了一下某甲。某甲双手捂住左眼角弯下身子,突然,又直起身体,冲向黄某并抓住黄某的上衣,于是两人扭打起来。旁边的学生见状,迅速上前把他们两个拉开。某甲转而离开操场去学校小卖部(商店)打电话通知其家长,继而又回到运动场,见黄某在训学生,便从路边拿上一块小砖头,快速走向黄某,将到时,举起砖头用力砸向黄某。黄某见状,迅速侧身一闪,迅即抓住某甲的手,两人又扭打起来。旁边的学生又一轰而上,拖开两人。但这时黄某已怒极,奋力挣脱学生们的拖拉,向某甲猛打,学生们拼力拉开两人,打架结束。黄某的上衣被撕破,背后有两处伤痕;某甲左眼角黑肿有瘀血,左腿上有两处瘀血。某甲的家长来到学校后将某甲带往医院检查,院方要求住院观察3天,诊断结果是有轻微脑震荡。某甲的家长要求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住院费和营养费。学校没有处分老师黄某,但支付了某甲的住院费和医疗费,并对某甲作出了记过一次的处分。第二学期,某甲自动退学。